股权转让土地避税方案(股权转让避土地增值税
1、土地是整体转让还是股权转让税收筹划
就是跑业务的,找人来开户炒股。这个嘛说难也难,说简单也简单,关键看你能力和人脉,如果做的好的话还是很有钱途的哦。如果很有能力的话还是很有发展空间的。
2、股权转让如何做避税处理?
(1)利用“正当理由”实现低价转让股权
根据67号文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第十三条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①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②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③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④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可见,股权低价转让,需要符合法定情形,从本质上讲这一条与第十条“公平交易”并不矛盾,也是为了让交易价值更加符合实际,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在形式审查重于实质审查的情况下,利用上述政策,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可以实现较低价格转让。比如,目前在国内外的大背景下,煤炭等能源企业运营困难,相关转让方可以借用上述第一条进行筹划;对于家族企业内部股份转让则可以通过第二条进行筹划;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第三条,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相关协议进行“内部”低价转让;第四条则赋予了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为部分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需要提醒的是,该筹划方法的运用,依然面临实质课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2)恰当运用“核定”法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了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种情形,并明确了核定的具体三种方法;对于转让股权原值,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对于核定方法,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把权限给了各地税务机关,从之前的各地实践来看,比如,陕西省税务机关会结合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
,对于部分近年来迅猛发展的行业而言(如房地产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适用这一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由于核定适用情形通常是在会计账册、相关计税凭证不完整的情形下,被转让股权公司面临相关会计制度、税收征管法处罚的风险。
(3)变更被转让公司注册地,争取税收优惠或补贴
为了招商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属于“转让财产”所得,应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各地出台的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是降低了实际的税负率。2010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更是一度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权转让方实现了成功避税,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利用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做法通常如下第一步,将转让公司的注册地址变更到目标地区,相应的调整经营范围,以满足特定的政策要求,与当地政府签署相关书面协议;第二步,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工商变更,缴纳税款;第三步,根据地方出台的政策及双方协议返还部分税款给转让方。,这种方法目前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除了以上三种方式外,在实践中,还有通过向第三方筹措“过桥资金”变债权为股权等林林总总的税务筹划方式,但大多都因操作有诸多不合规之处,潜藏的法律风险巨大,难以实际落地。在上述三种方案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无效、地方承诺无法兑现、一般反避税被纳税调整等法律风险,尤其需要转让方在企业章程、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合同等文件中对涉税条款进行事先的筹划,鉴于《税收征管法》修改方案中已加入了事先裁定的规则,转让方更应该在重大交易之前通过税务专业人士的精心筹划,再去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裁定,在提高交易税务成本确定性的,争取最大的税收利益。
3、股权转让如何避税?
联邦创业建议考虑以下几点
一、防止重复交税采取先增资、后转让的办法避免重复征税。
二、增加交易费用增加交易费用是财务上的惯常操作方式。
三、采取先上市,后转让股权的方式避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确定了上市公司转让股权暂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大型企业自然人股东来讲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办法,不但能够进行融资,还可以金蝉脱壳。
四、不可违法签订阴阳合同避税,存在极大法律风险。
4、转让公司股权如何合理避税
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那么股权转让纳税涉及到哪些税种?
(1) 印花税股权转让要签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双方都需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征收,税负压力小。
(2) 增值税只有企业转让上市公司的股权才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相应增值税。而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为6%,小规模纳税人为3%。
以上两种不赘述,接着就是股权转让缴税的重点
(3) 个人所得税持股主体个人转让给个人或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4) 企业所得税持股主体企业转让给个人或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
由上可见,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较重,是股转纳税的大头,那我们如何做到合理节税呢?
为了发展区域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例如江西萍乡、浙江宁波,天津武清、霍尔果斯等地都有很好的税收优惠政策,而股权转让的总体思路就是个人股转在税收洼地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股转则需提前规划在税收洼地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享受税收洼地税收优惠政策,值得一提的是天津武清有限合伙可按照税率20%征收,其他地区则需按照5级超额累进税率5%~35%征收。或是利用少数民族政策、西部大开发政策、三峡移民政策、国家级贫困扶持政策、革命老区政策等以及行业税收优惠-高科技产业等政策。
5、是合法转让股权 还是涉嫌倒卖土地
1、股权和土地使用权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利,不能混淆。
股权是股东财产,依公司法可以自由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公司财产,不能非法转让。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是相互独立的两种财产。
2、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对象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公司股权。
作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对象的土地使用权,在本案中始终处于公司的控制之下,从未被转让或倒卖;部分股东转让部分股权之前和之后,享有该土地使土地使用权用权的合法主体都是该公司。即本案中涉及的根本没有发生转让和倒卖,更谈不上“非法转让、倒卖”。
3、股权转让不是土地使用权转让。
《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法也没有针对特定标的的股权转让的限制。刑法第228条也没有“以股权转让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禁止性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基石,必须得到遵守。
4、如果将股权转让认定为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将会导致十分荒谬的结论。
如果认为转让股份就是转让土地使用权,那么房地产整个行业都将不能转让股权,亦不能上市,因为转股和上市都是股权的转让和买卖,那势必造成参与者人人都涉嫌犯罪,股市上的房地产公司都应退市出局,其荒谬性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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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其主要形式是通过更名完成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过户,而对于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无需更名的股权转让是否要征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及后续文件均未作普遍规定。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在投资过户环节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本条规定,如果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均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则在投资过户环节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所以企业为了规避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以上两条规定,把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改为以股权转让的形式把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转让给受让方,以达到投资和转让两个环节均不缴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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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你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其主要形式是通过更名完成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过户,而对于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无需更名的股权转让是否要征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及后续文件均未作普遍规定。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在投资过户环节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本条规定,如果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均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则在投资过户环节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所以企业为了规避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以上两条规定,把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改为以股权转让的形式把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转让给受让方,以达到投资和转让两个环节均不缴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三、国税总局分别在2009年7月和2011年7月给广西、天津两地税局的批复中,明确股权转让属实质转让房地产,应征土地增值税。2015年1月,湖南省地税局依据以上批复发文明确,为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对控股股东以股权转让为名,实质转让房地产并取得相应经济利益的,应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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