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债券债权(债权私募基金)

股票入门 2023-01-13 11:34www.16816898.cn炒股票新手入门
  • 私募股权基金可以从事债权投资吗募股权基金与私募债权投资区别有哪
  • 私募股权基金与私募债权投资区别有哪些 现实已经上演
  • 私募债属于债权融资吗
  • 私募股权基金与私募债权投资区别有哪些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否做债权投资
  • 如何识别“债权类私募基金”的风险
  • 请问什么是普通债权?
  • 1、私募股权基金可以从事债权投资吗募股权基金与私募债权投资区别有哪

    百度一下

    2、私募股权基金与私募债权投资区别有哪些 现实已经上演

    广义来看,私募债权投资也可以是私募股权基金的一部分。
    狭义来看,二者有一定差别;私募股权基金与私募债权投资的最显着的区别在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是权益性的,着眼点不仅仅在于投资对象目前的资产状况,而是更在于目标对象的发展前景和资产增值,目的在于获得较高额回报。二者的风险不同,私募股权基金是一种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投资模式,一旦投资对象发展成功,可以获得巨额回报,反之也可能面临亏损;而债权投资一般有相对确定的资产保证,收益相对固定,风险较小。二者针对的市场不同,私募股权基金以未来的有发展潜力的市场为重点,目标企业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是关键因素;债权投资则更偏重于参与成熟的市场,目标企业的现有资产和稳定的收益是关键因素。

    3、私募债属于债权融资吗

    私募债是指,以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预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一种公司债券,它非公开发行,所以属于私募债的发行,不设行政许可。目前没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暂时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私募企业债券是发行者向与其有特定关系的少数投资者为募集对象而发行的债券。该私募企业债券的发行范围很小,其投资者大多数为银行或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4、私募股权基金与私募债权投资区别有哪些

    一、《私募管理办法》未禁止债权投资
    根据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备案及信息更新填表说明》的规定,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将私募投资基金区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基金四大类别。通常理解,债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标债权、委托贷款等方式对被投企业进行投资的私募基金,一般不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直接向被投资企业发放贷款方式。
    《私募管理办法》第二条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采取的是列举方式而非限定方式,原则规定了“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并未排除债权投资的范围;,《私募管理办法》秉承“负面清单式”原则,私募基金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等方式实施债权投资,并未违反中国现有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开展债权投资并无不当。
    二、债权投资已有先例与规定
    虽然《私募管理办法》没有明确列举债权投资范围,也并非没有出处。目前仍在实施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依据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可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债权投资业务。在实践操作中,基金子公司的多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也都是通过债权方式或者债权加股权等夹层方式进行对外投资。
    三、委托贷款方式合法合规
    委托贷款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之一。《贷款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
    私募投资基金作为委托人,将其资金委托给商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实施债权投资,在遵守《贷款通则》规定的情况下,属于合法业务模式,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四、非法金融活动并不包含委托贷款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所规定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主要是指企业违反《贷款通则》等金融管理规定,直接或变相经营借贷融资业务。
    《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所开展的债权投资,一般是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实施的,并非私募投资基金直接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开展借贷业务或变相经营借贷融资业务。,现有规定所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并不包括委托贷款等合法债权投资方式。
    五、企业之间直接借贷与委托贷款有所区别
    根据《人民法院报》2013年9月25日刊载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对于企业间借贷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1)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2)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此处讨论的借款合同效力问题,是指企业之间直接借款的合同,并不包含企业通过委托贷款发放的贷款合同。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委托贷款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实施债权投资,并不在此处讨论的企业间借贷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范围之内。委托贷款合同法律关系有法律依据并且得到司法确认。
    六、建议与理解
    当前国务院与证监会均强调坚持“负面清单式”监管原则,对于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减少事前许可准入,强化事中与事后监管。在目前各方对于私募投资基金能否开展债权投资存有争议或疑问的情况下,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意见,避免市场主体抱持观望状态,调动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积极性。

    5、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否做债权投资

    这个建议您用明股实债操作,这样是可以的

    6、如何识别“债权类私募基金”的风险

    由于私募产品的核心性质是“合伙投资”,与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信用委托”完全不同,其实质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在产品运作和法理上很多环节可能会体现风险

    1、没有监管可能存在道德风险;
    私募基金不是金融机构,没有相应的监管机构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容易出现利益输送等道德风险,尤其是“债权类私募基金”,由于其期限短、融资成本高,更容易出现这些问题,而一旦因为没有监管出现道德风险,在法律层面上也很难举证和法律追究;
    2、人力资源短缺可能存在监控风险;
    私募基金不是金融机构,不像银行或信托公司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多层级的部门制约,反而很多私募基金为了压缩成本而尽量少的雇佣员工,这样,无论在内部风险控制还是对融资单位的全流程跟踪管理上都很难尽善尽美,而更多的依赖于抵押和担保,这样很容易忽略事中隐患,而不能及时退出最终走向拍卖;
    3、经验不足可能存在技术风险;
    很多债权类的私募基金其员工配置都很年轻,而且对于此类业务过于乐观,与金融机构丰富的评估、抵押、处置不良资产经验相比,私募基金的经验多显不足,而经验不足很有可能导致贷款业务的技术风险,在贷款流程的每个技术环节上一旦出现了纰漏,都有可能涉及风险,甚至有被骗贷的可能;
    4、无备用金可能存在兑付风险;
    银行应对贷款风险除了抵押担保外,还有资金池管理模式来缓冲风险,信托公司应对贷款风险除了抵押担保外,还有多重担保和净资本管理,净资本管理也就是俗称的备用金风险缓冲;
    而私募基金多以合伙制形式,基金公司本身一般在一个项目出资额在1-5%之间,而对于私募基金公司没有资质和备用金的要求,所以私募基金多没有后备资金进行风险缓冲,一旦出现了兑付风险,的应对措施只有拍卖和履行担保,这样投资人很有可能纠缠于无限期的法律流程中;

    7、请问什么是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是指不具备优先受偿的特殊条件,但在破产债权中占主要份额,仅次于优先破产债权受偿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享有普通债权的债权人一般是无担保的债权人。
    在债权受偿方面,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是非常不利的。经验表明,各国破产法常将对有担保债权人的保护放在重要地位。破产法中的按比例分配原则仅仅是在同一类别的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分配而已,对所有债权人按同一比例分配是不可能的。在大多数破产案件中,财产都被有担保债权人和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分配完了,或者在破产财产支付了各种担保债权和优先债权后,已经所剩不多,无担保债权人得到偿付的比例很小,一般都不会超过20%。所以从他们的观点来看,破产程序通常是一个“空的手续”(emptyformality)。首华油记得采纳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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