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权抵债(股权抵债要交税吗)
1、债务人不同意拿股权抵债,法院能强制执行股权抵债吗
可以。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以股抵债 债务方怎么做分录 有借方差额
以股抵债,实际上就是债转股。如债务为100万元,转为股份的数额为120万元,形成了20万元借方差额。
差额从本质上讲是转股时,股东对净资产享有的权益。大多情况下,贷方差额是正常的,既然产生了借方差,我认为应冲减资本公积,不足时冲减盈余公积,再不足时,直接冲减未分配利润。
3、股权能来抵债吗
可以呀,股权实际上也是钱呢。
4、以股抵债的目的
以股抵债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解决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 “以股抵债”(这里主要是指“股份回购抵债”)的正当性,就在于其目的是为了纠正、解决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所以,其“不同于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或者一般股权转让,应当考虑纠正侵占过错的特殊性,充分体现保护 社会公众投资者及其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所以,任何“以股赖债”、“以股逃债”、或者“高价套现”的企图,都是与“以股抵债”的目的相背的,均属非法;所以,如果控股股东没有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则虽然其因正常的关联交易而对上市公司有所负债;或者控股股东虽然侵占了上市公司的资金,但能及时归还的,也不适用“以股抵债”。
为了实现“以股抵债”的目的,确保“以股抵债”的正当性,要求实施“以股抵债”的上市公司,在实施“以股抵债”中,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完整、准确披露相关信息,执行《公司法》有关对债权人告知义务,保证各利益相关者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自愿行使权利。”;要求凡以“以股抵债”方式所抵之债,必须是2003年8月, 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之前,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通过非经营性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所形成的负债。(包括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担保,因上市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而形成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负债)。这里的负债,不仅包括本金,还应包括利息。
5、股权投资要交税吗,有什么规定
一、股权投资要交税吗
投资收益有很多种,并非全部投资收益都是免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免税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即新税法将国税发118号和56号文件中的一些补税规定彻底否定了。
可见,居民企业对其他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是免税的。如果是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公司,税收政策有区别。
二、相关规定
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3、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5、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6、双方签订以公司股权抵偿债务,没有到工商办理股权变更有法律效力吗?
在双方之间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7、抵债资产该不该交税?
占地。(抱歉,占了二天的地,不好意思。) 这个问题表面看是税务上的问题,但又不能简单的拿税法来套。税务部门之所以那认定你该交这交那税,我想他们也有他们的道理,从税法的角度来说,他们没错。但关键是抵债资产有它的特殊性,我认为不能简单地套税法,因为套的有时牵强附会。有时我也“想不通”,下面我谈谈对此问题的看法 一、,还得先从抵债资产的概念、取得说起。 抵债资产的形成是借款人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偿还在银行贷款,银行通过合法手续以借款人或保证人的抵押物或其他资产抵偿贷款本息形成的待处理资产。依照有关规定,抵债资产变现后才能视为贷款的收回,贷款借据也不能结清。银行对抵债资产不能私自留用,如确有需要,也要严格履行固资购建审批手续。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1、抵债资产是银行没有办法的办法才取得的(哪家银行都乐意将货币资金直接收回),是不良贷款的一个转换形式。(抵债资产的自身的风险权重也很高)2、抵债资产名义上说“资产”,确切地说是“待处理资产”,更确切的说是“有名无实”的资产,和传统意义上资产定义不同。因为不能私自留用,没有变现还不能视做贷款的收回。3、既然以物抵债,实物的种类繁多,肯定不是纯货币资产,必然要交易变现。 二、,我税务部门无非对那些抵债资产中的房产、土地、汽车、财产等提出纳税的要求。正如你所说的那些税。例如房产在银行保管时要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出售时按照交易金额交营业税、附加税等。这时税务机关,就是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出的结论,相信税法有关条款你也看了。确实,不好找出反驳的理由。心里想不通的理由其实也是实际情况(我赞同)。例如原先有100万的贷款,只按贷款利息交营业税就行了,现在变成了100万房产,多交了几倍的税款,确实税重了。并且,本来银行的抵债资产就是风险高的资产,有时抵债资产变现后连贷款的本金都不够,这无疑加大了银行处理抵债资产的难度。我认为,这些税的征收,是税务机关是对纳税主体不明造成,这些资产还说不好归谁(婆婆还没找着哪),就得交这税交那税。如同,邮电企业收到了抵帐香烟,就得交消费税。金融企业是特殊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快变成了百货公司。不过,我认为如果银行变现的抵债资产变现超出了贷款本金,用于归还的贷款利息是要交营业税及附加,因为它最终变现增值了,收回了贷款的本息。还有如果自用,所有权真正实现了转移,也得该交什么税交什么税。 三、抵债资产是银行新兴的事物,税法制定之前,它还没有出现。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的权利机关,要强制税款颗粒归仓,但执行起来未必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未必公平。和别的银行朋友交流时也有同感,唯一希望,税法该改了,但改之前还得依法执行。和税务机关朋友探讨,他们不置可否。这说明,对该资产各项税的征收操作起来确实有矛盾之处。 以上是个人浅见,仅供参考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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