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食品退市台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股票入门 2023-01-13 15:26www.16816898.cn炒股票新手入门
  • 求食品质量鉴定制度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
  • 食品准入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 办营业执照 需要写一份有保证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有人可以发给我吗?
  • 食品安全八项制度汇编
  • 什么情况下食品应该立即下架退市?下架退市食品如何处置?
  • 怎么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1、求食品质量鉴定制度

    产品检验作业程序
    1、目的
    明确半成品、成品的抽样、检验工作,确保出厂产品的品质符合标准要求。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生产单位生产之半成品、成品。
    3、定义
    3.1批同一品项、规格、生产日期的产品;
    3.2生产批号产品实际生产的日期即为该批的生产批号。
    4、权责
    4.1品保部负责半成品、成品的抽样、检验和测量工作。
    4.2品保部负责向集团品保处索取或自行制定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等。
    4.3储运部负责对入库的成品进行自检、标识及向品保部报检。
    4.4 生产厂负责对生产所用的半成品、成品进行自检、标识。
    5、内容
    5.1 半成品的测量和监视
    5.1.1生产厂的各工序,以及形成的半成品,由现场品检人员进行自检,检验方法、频率、标准按【各生线检验作业标准书】及【制成管制控制程序】执行。
    5.1.2品保部相关人员对生产厂生产过程进行不定时巡检,监视和检查生产厂各工序的半成品质量情况,并验证、核对工艺执行情况和车间自检的正确性,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
    5.2成品的测量和监视
    5.2.1成品检验作业流程(见附件)
    5.2.2成品检验作业内容
    5.2.2.1抽样由品保部人员针对每批成品在入库前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5.2.2.2 检验抽样后,品保人员依据【成品规格书】、【成品检验方法】对成品进行相应的感观、包装、理化、微生物等各项指标的检验,乳制品每批产品必须检测三聚氰胺,检验后,判定是否合格,并填写[成品检验报告单]。
    5.2.2.3 若判定合格,标识检验合格证号,我司检验合格证号即产品生产批号,仓库根据合格通知办理产品出库手续。
    5.2.2.4 若判定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需作处置时,则呈请品保主管裁决,依据【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纠正与预防作业程序】、【产品撤回作业程序】执行。
    5.2.2.5 所有产品要进行留样,留样样品至少要保留至产品保质期。
    5.2.2.6有产品质量异常情况发生时,品保人员可将相对应产品的库存品或留样抽样检测,以确认产品质量状况。

    相关文件
    6.1【成品检验方法】
    6.2【成品规格书】
    6.3【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6.4【纠正与预防作业程序】
    6.5【制程管制控制程序】
    6.6【产品撤回作业程序】
    6.7【各生线检验作业标准书】
    使用表单
    7.1[成品检验报告单](一)
    7.2[成品检验报告单](二)
    7.3[成品检验报告单]
    7.4[成品异常通知单]

    2、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九项制度
    为切实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 管,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白山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九项制度。
    一、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制度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查批准。对申办许可证的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依据《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认真审查,按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工商登记注册。必须坚持先证后照、依法登记原则。对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前置审批文件的,不得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改变许可项目、许可证到期的食品经营者,要及时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办理,逾期不办的,要依法注销许可证。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经营者,不予办理市场准入登记
    1.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的;
    2.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
    3.个体工商户吊销《营业执照》不满六个月的;
    4.伪造、涂改、使用他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5.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接受社会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公示审批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相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食品质量管理,严把食品质量准入关。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食品,应当采取责令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措施,清理退出食品市场。
    (一)食品市场质量准入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下列工作
    1.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2.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销货记录制度, 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建立电子进货查验记录和质量自检制度;
    3.监督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积极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
    等协议准入制度;
    5.开展食品质量抽样检验,重点强化对消费者申(投)诉集中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种类食品的抽样检验,确保上市食品质量安全。
    (二)食品退市监管。对下列食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责令退出市场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使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11.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实际不符的食品;
    12.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13.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三)食品退市的处理。
    1.对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内在质量合格的食品,应当责令停止经营、退回食品生产者;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2.对经检验确定为内在质量不合格的食品,要及时下架,并依法处理;
    3.对已经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有毒有害食品,要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追回或责令经营者追回;
    4.对其他行政机关公布的属于退市的食品,要依法处理,并采取退市措施,清出市场;
    5.对不主动退市、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义上退市实际仍以其他方式继续销售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四)退市食品消费警示。对辖区发现的退市食品的有关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向消费者发布消费警示。
    (五)退市食品跟踪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退市的不合格食品记录在案,以备查询。要适时进行跟踪回访,确保不合格食品真正退出市场。
    三、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食品市场日常巡查监管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一)食品市场巡查的组织。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基层工商分局(所)开展食品市场巡查工作。
    (二)食品市场巡查的内容。食品市场巡查过程中要做到“七查七看”
    1.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期限是否有效,是否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具备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2.查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看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相关证照、发货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3.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经销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是否建立食品退市制度;
    4.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识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
    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等国家规定必须标明的内容;
    5.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含有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的内容;
    6.查市场开办者(包括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是否认真履行法定责任义务;
    7.查食品贮存,看经营者经营环境、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及时清理超期变质食品。
    (三)食品市场巡查要求。
    1.必须两人以上着装亮证依法巡查;
    2.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机关报告;需要查处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将相关情况录入经济户口;
    3.按照经营者自律和诚信经营情况,组织开展经常性市场巡查,重大节日期间要相应增加巡查次数;
    4.积极创新巡查方式方法,采取随机抽取经营者经营的食品进行“倒查”的办法,检查其落实查验记录义务和建立执行自律制度情况。
    (四)食品市场巡查记录。基层工商分局(所)进行食品市场巡查时,应当翔实记录巡查监管情况,对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补充记录处理结果。巡查记录经执法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巡查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四、食品安全预警及应急处置制度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作出反应,配合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一)食品安全预警及应急处置。下列情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进行预警和处置
    1.发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伤害或死亡的事件;
    2.发生区域性销售危害人身健康的假冒伪劣食品事件;
    3.发生其他引起市场波动或者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食品安全事件。
    (二)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处理程序。
    1.按《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时限,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2.迅速派出人员前往事发现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阻止和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开展调查核实及相关处理工作;
    3.按照事件波及的范围及时向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协查或者联查通报,并及时向上级工商机关报告调查和处理的进展情况。
    (三)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处理方法。经核实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食品安全事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1.责令经营者对涉案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防
    止涉案食品扩散;
    2.涉案食品已经扩散的,应当采取发布公告、责令经营者召回、组织追缴等措施予以追回;
    3.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4.完整记录预警和处置的有关情况,在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当地政府,并逐级上报上级工商机关。
    五、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发布,并对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法律性负责。
    (一)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内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责,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食品安全信息
    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总体形势和趋势信息。包括反映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趋势现状及预测预警信息;
    2.食品安全检验及监督检查信息。包括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假冒他人商标、包装、装潢及虚假广告等信息;
    3.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4.其他影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主要方式。
    1.通过新闻媒体适时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2.在办公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板)”,并指导辖区食品经营者、市场开办者在商场、超市等大型食品经营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板)”,向公众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三)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要求。
    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对已经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建档留存,以便有关单位或者消费者查询。
    六、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食品经营者经营场所、特点和信用,有针对性地采取分类监管措施,明确监管重点和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一)商场、超市的监管。监督商场、超市等企业,在巩固进货查验、查验记录“两项制度”成果的基础上,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引导有条件的商场、超市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提高监管效能。
    (二)食品批发企业的监管。严格监督食品批发企业建立和完善食品销货台账,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和查验记录义务,确保食品经营行为规范。
    (三)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监管。监督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四)食品店的监管。严格监督食品店履行查验义务,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确保食品来源合法。
    七、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明确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严格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确保各项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到位。
    (一)实行食品安全逐级负责制。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逐级负责制。
    1.各级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上一级工商局负责;
    2.市州局、县级局和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派出机构,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负领导及监督管理责任;
    3.基层工商分局(所)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二)实行食品安全责任人制度。
    1.各级工商局的主要负责人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根据分工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机构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组织、协调、指导等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直接组织、协调、指导等责任;
    3.基层工商分局(所)长承担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及基层工商分局(所)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监管责任。
    (三)责任追究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在《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对无证、无照等违法经营行为,未及时进行处理的;
    3.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放纵违法行为,或者无法律依据减轻处罚的;
    4.对群众举报、上级工商机关交办、督办及相关部门转办的食品案件,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5.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警和处置的;
    6.对应当上报的食品案件瞒而不报,或者对其他重要情
    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7.对应当移送其他部门的食品案件,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的;
    8.因主观过错,导致有毒有害食品未能得到及时控制,造成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或者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9.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四)责任人的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因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监管责任人,要按照《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要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食品广告监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广告的监管力度,依法严格规范食品广告发布行为。
    (一)食品广告内容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广告内容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二)违法广告查处。对违法广告、特别是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广告和涉及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食品广告,要严厉查处;对被确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要立即责令停止广告发布行为;坚决制止和查处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不法行为。
    (三)食品广告监测和预警。应当加强对食品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及时了解和掌握食品广告发布动态,杜绝违法食品广告发布行为。
    九、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作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协作机制。建立健全与卫生部门的协调机制;与质检、食品药品、农业、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通报机制。
    (二)相关部门协作问题的处理。
    1.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监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书面通报或移交相关监管部门;
    2.对申诉举报处理工作中发现应由其他监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转交并告知举报人,相关移交、转交材料要存档备查;
    3.对其他监管部门通报和移交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处置,并及时反馈结果。
    (三)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情况。

    3、食品准入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工商部门实行了一套严格的准入制度。全面推行四项准入方式,即“按标准准入”、“检验检疫准入”、“按协议准入”和“检测准入”。
    标准准入:是指工业品等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的标准,例如包装上的QS认证等;
    检验检疫准入:则是要求肉制品等食品必须经过检测检疫部门的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流通;
    检测准入:也是企业的自我检测把关,主要针对蔬菜、水果、水产品等;
    协议准入:就是直接与购销挂钩。
    另:工商部门还建立了七项制度
    这七项制度有市场食品质量管理责任制度、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市场食品质量巡查监管制度、市场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补充
    食品进货查验登记备案制度各镇区要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和经营者建立和落实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重要食品进销货台账、备案制度,切实把好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关。,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和经营者购进食品时,认真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保证食品来源合法和质量安全。
    食品标准准入制度对国家、地方和行业已经制定强制性生产加工标准的食品,持有效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入市。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重要食品,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即“QS”质量标志)后,方可出厂上市销售。市场经营者应对所经销的上述重要食品进行进货检查,有“QS”认证标志的方准销售。
    食品检验检疫准入制度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检测检疫,凭检测检疫证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含猪肉、禽畜及其产品),凭有效检测检疫证明入市。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对不能实施标准准入、检验检疫准入管理的食品(如蔬菜),农贸市场(超市)要设立食品质量检测室,购置必要的检测设备,自行开展质量检测,对经检测不合格的食品进行退市处理。
    食品购销挂钩协议准入制度对猪肉、蔬菜、豆制品、熟食等重要食品,要推动市场、超市及场内食品经营户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厂家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合格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大型批发商建立供货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
    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一是建立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制度,由政府购置食品质量检测车,配备先进检测装备,实现对食品的一般质量问题进行现场快速实时检测;二是建立和完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检制度。由工商部门会同卫生、农业、质监等部门制定计划,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菜、豆制品、水产品、熟食、饮料等重要食品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及时发现和掌握市场商品质量动态,将不合格商品清退出市场。
    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各镇区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分析、整合申诉举报、执法检查、案件查处、食品检测等方面的信息,适时向社会公布,做好消费引导和警示工作。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及时、准确、全面公布有关食品检测、不合格食品退出及处理情况等信息。
    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制度一是根据经营者与市场开办者签订的协议,由经营者自行退市或者由开办者要求退市;二是依法强制退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影响或危及群众健康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退出市场,依法查处,查清进货来源,已销售的要追查并组织及时回收

    4、办营业执照 需要写一份有保证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有人可以发给我吗?

    下面是两份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九项制度
    为切实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白山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九项制度。
    一、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制度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查批准。对申办许可证的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依据《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认真审查,按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工商登记注册。必须坚持先证后照、依法登记原则。对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前置审批文件的,不得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改变许可项目、许可证到期的食品经营者,要及时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办理,逾期不办的,要依法注销许可证。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经营者,不予办理市场准入登记
    1.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的;
    2.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
    3.个体工商户吊销《营业执照》不满六个月的;
    4.伪造、涂改、使用他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5.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接受社会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公示审批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相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食品质量管理,严把食品质量准入关。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食品,应当采取责令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措施,清理退出食品市场。
    (一)食品市场质量准入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下列工作
    1.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2.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销货记录制度, 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建立电子进货查验记录和质量自检制度;
    3.监督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积极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
    5.开展食品质量抽样检验,重点强化对消费者申(投)诉集中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种类食品的抽样检验,确保上市食品质量安全。
    (二)食品退市监管。对下列食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责令退出市场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使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11.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实际不符的食品;
    12.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13.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三)食品退市的处理。
    1.对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内在质量合格的食品,应当责令停止经营、退回食品生产者;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2.对经检验确定为内在质量不合格的食品,要及时下架,并依法处理;
    3.对已经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有毒有害食品,要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追回或责令经营者追回;
    4.对其他行政机关公布的属于退市的食品,要依法处理,并采取退市措施,清出市场;
    5.对不主动退市、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义上退市实际仍以其他方式继续销售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四)退市食品消费警示。对辖区发现的退市食品的有关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向消费者发布消费警示。
    (五)退市食品跟踪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退市的不合格食品记录在案,以备查询。要适时进行跟踪回访,确保不合格食品真正退出市场。
    三、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食品市场日常巡查监管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一)食品市场巡查的组织。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基层工商分局(所)开展食品市场巡查工作。
    (二)食品市场巡查的内容。食品市场巡查过程中要做到“七查七看”
    1.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期限是否有效,是否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具备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2.查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看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相关证照、发货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3.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经销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是否建立食品退市制度;
    4.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识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等国家规定必须标明的内容;
    5.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含有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的内容;
    6.查市场开办者(包括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是否认真履行法定责任义务;
    7.查食品贮存,看经营者经营环境、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及时清理超期变质食品。
    (三)食品市场巡查要求。
    1.必须两人以上着装亮证依法巡查;
    2.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机关报告;需要查处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将相关情况录入经济户口;
    3.按照经营者自律和诚信经营情况,组织开展经常性市场巡查,重大节日期间要相应增加巡查次数;
    4.积极创新巡查方式方法,采取随机抽取经营者经营的食品进行“倒查”的办法,检查其落实查验记录义务和建立执行自律制度情况。
    (四)食品市场巡查记录。基层工商分局(所)进行食品市场巡查时,应当翔实记录巡查监管情况,对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补充记录处理结果。巡查记录经执法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巡查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四、食品安全预警及应急处置制度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作出反应,配合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一)食品安全预警及应急处置。下列情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进行预警和处置
    1.发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伤害或死亡的事件;
    2.发生区域性销售危害人身健康的假冒伪劣食品事件;
    3.发生其他引起市场波动或者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食品安全事件。
    (二)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处理程序。
    1.按《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时限,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2.迅速派出人员前往事发现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阻止和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开展调查核实及相关处理工作;
    3.按照事件波及的范围及时向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协查或者联查通报,并及时向上级工商机关报告调查和处理的进展情况。
    (三)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处理方法。经核实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食品安全事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1.责令经营者对涉案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防止涉案食品扩散;
    2.涉案食品已经扩散的,应当采取发布公告、责令经营者召回、组织追缴等措施予以追回;
    3.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4.完整记录预警和处置的有关情况,在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当地政府,并逐级上报上级工商机关。
    五、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发布,并对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法律性负责。
    (一)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内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责,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食品安全信息
    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总体形势和趋势信息。包括反映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趋势现状及预测预警信息;
    2.食品安全检验及监督检查信息。包括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假冒他人商标、包装、装潢及虚假广告等信息;
    3.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4.其他影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主要方式。
    1.通过新闻媒体适时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2.在办公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板)”,并指导辖区食品经营者、市场开办者在商场、超市等大型食品经营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板)”,向公众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三)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要求。
    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对已经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建档留存,以便有关单位或者消费者查询。
    六、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食品经营者经营场所、特点和信用,有针对性地采取分类监管措施,明确监管重点和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一)商场、超市的监管。监督商场、超市等企业,在巩固进货查验、查验记录“两项制度”成果的基础上,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引导有条件的商场、超市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提高监管效能。
    (二)食品批发企业的监管。严格监督食品批发企业建立和完善食品销货台账,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和查验记录义务,确保食品经营行为规范。
    (三)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监管。监督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四)食品店的监管。严格监督食品店履行查验义务,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确保食品来源合法。
    七、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明确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严格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确保各项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到位。
    (一)实行食品安全逐级负责制。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逐级负责制。
    1.各级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上一级工商局负责;
    2.市州局、县级局和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派出机构,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负领导及监督管理责任;
    3.基层工商分局(所)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二)实行食品安全责任人制度。
    1.各级工商局的主要负责人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根据分工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机构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组织、协调、指导等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直接组织、协调、指导等责任;
    3.基层工商分局(所)长承担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及基层工商分局(所)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监管责任。
    (三)责任追究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在《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对无证、无照等违法经营行为,未及时进行处理的;
    3.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放纵违法行为,或者无法律依据减轻处罚的;
    4.对群众举报、上级工商机关交办、督办及相关部门转办的食品案件,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5.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警和处置的;
    6.对应当上报的食品案件瞒而不报,或者对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7.对应当移送其他部门的食品案件,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的;
    8.因主观过错,导致有毒有害食品未能得到及时控制,造成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或者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9.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四)责任人的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因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监管责任人,要按照《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要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食品广告监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广告的监管力度,依法严格规范食品广告发布行为。
    (一)食品广告内容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广告内容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二)违法广告查处。对违法广告、特别是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广告和涉及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食品广告,要严厉查处;对被确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要立即责令停止广告发布行为;坚决制止和查处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不法行为。
    (三)食品广告监测和预警。应当加强对食品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及时了解和掌握食品广告发布动态,杜绝违法食品广告发布行为。
    九、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作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协作机制。建立健全与卫生部门的协调机制;与质检、食品药品、农业、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通报机制。
    (二)相关部门协作问题的处理。
    1.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监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书面通报或移交相关监管部门;
    2.对申诉举报处理工作中发现应由其他监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转交并告知举报人,相关移交、转交材料要存档备查;
    3.对其他监管部门通报和移交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处置,并及时反馈结果。
    (三)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情况。
    食品卫生规章制度
    食堂工作人员应从食品卫生、餐具卫生、环境卫生、个人卫生等方面依据国家食品卫生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要求,并把各项要求纳入严格的卫生管理制度,尤其落实到岗位责任制中去。把各项要求纳入严格的卫生管理制度,作为对食堂各工作岗位考察评比的重要内容。
    一、食品卫生
    1、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菜肴、原料、调味品等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严禁使用过期、变质、无标识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洗涤整理原料时,污物杂质和废料必须清除干净。清洗要彻底。蔬菜与肉类、水产品须分池清洗干净,然后分类存放,供加工制作用。
    3、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的刀、砧板、抹布、工具、容器等必须生熟分开,有明显的标记,用后清洗消毒,定位架上存放。
    4、原料的取用、发放,应本着先进先出先用的原则,以防止日久变质。
    5、存放在冰箱内的食物或半成品,要生熟分开,不留隔餐隔夜的饭菜。冰箱应经常冲洗,保持清洁干净。
    6、发现饭菜不新鲜时,应妥善处理,不准分发腐烂变质的菜点,以防食物中毒。
    7、加工制作好的成品一律放在备菜间内,工作人员必须经二次更衣间穿工作服,戴好工作帽进入备菜间。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时要戴口罩和手套操作,包装纸的食品,应使用各种工具拿取。
    8、食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杂物混放,食品不得落地,要分类上架、离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过期的食品。库房整洁无鼠迹、无蟑螂。
    二、餐具卫生
    1、公用餐具及盛装饭菜的桶盘等工具在用餐后,先将里面的残存物清理干净,加洗洁精洗涤,84消毒液浸泡,然后再用清水冲洗,再放入消毒柜内进行消毒,消毒后取出放在专用保洁柜并保持干净。
    2、保洁柜、送菜送饭车及相应的器具应餐餐清洗消毒,餐具摆放整齐,关紧柜门。
    3、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的刀、砧板、抹布、工具、容器等必须生熟分开,有明显的标记,用后清洗消毒,定位架上存放。
    4、餐具洗消有保洁制度并有台帐记录。
    三、环境卫生
    1、周围环境应打扫干净,阴沟要常疏通,废物桶加盖并及时清理。
    2、积极贯彻除四害要求,消灭苍蝇、蚊子、老鼠、蟑螂等害虫。
    3、、厨房、餐厅及各操作间地面保持干净、干燥,无积水、无污垢、无垃圾、无卫生死角。
    4、不乱倒垃圾,不乱倒污水。
    5、门窗应有防蝇设施,室内经常保持通风。
    四、个人卫生
    1、常洗澡、理发、刮胡须、剪指甲。
    2、上班应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做到仪容整洁,不得佩戴首饰上班。
    3、上厕所应脱下工作服,出厕应洗手。
    4、定期检查身体状况,如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应接触食品。

    5、食品安全八项制度汇编

    内容来自用户:h653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维护本经营的声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进入市场的不合格食品对消费者人身安全造成伤害,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知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二、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食品;
    (四)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五)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七)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八)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九)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五、本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发票、购物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六、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

    6、什么情况下食品应该立即下架退市?下架退市食品如何处置?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管理制度 第一条 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拂拭对销售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 标准,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并在经营场 所或市场公示栏上公告召回,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创始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 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 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 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的。 第三条 发现所销售的离合器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下架停止销 售该食品,召回已售出了食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本单位员工发现不合格食品时要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并向有关 行管理部门如实报告。 第五条 本单位在出售食品消费者提供商质量信誉卡。

    7、怎么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适用范围本公司所属区域内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三、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公司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工作。食品安全管理员由生产部经理、班组长和质检部经理、助理以及质检员组成。
    四、公司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按国家法规要求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经营食品的相关证件,其食品经营范围与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五、食品生产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六、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从合格供应厂商名录中挑选厂商采购,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规格、配方、保质期和食用方法等标识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禁止使用不合格原物料生产产品。
    七、建立健全的食品采购索证和台帐制度。建立检验制度,设立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卫生和质量检验室,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按照产品标准和卫生、质量管理规定对本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实施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才准予出厂销售。
    八、公司在采购、生产、销售的全过程建立健全的ISO9001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九、做好食品初加工、贮藏和供应等食品加工过程的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进行操作,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十、注重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清洁。按照公司《设备、管道清洗、消毒规程》落实设备、工器具和容器等清洁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污染。按公司SSOP《卫生标准操作规程》做好生产场地的清洁工作。
    十一、按规定做好食品留样工作。健全食品追溯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十二、严格做好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每年一次送员工到卫生防疫站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才能从事本公司的生产操作,凡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
    十三、明确内部卫生管理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
    十四、生产人员必须按公司SSOP《卫生标准操作规程》做到工作前洗手消毒,勤剪指甲、勤洗澡、洗衣服。
    十五、为防止人为通过一系列化学、生物制剂或者是其他有害物质来蓄意污染食品,从而对人们造成伤害(这些制剂包括一些非天然存在的物质或者是常规不检测的物质),按本公司《食品防护计划》执行。
    十六、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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