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能不能查看原始凭证(大股东可以开除小股
1、无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原始凭证吗
依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
2、公司内,只有股东有权利查帐吗
那样看公司具体的股东协议是怎么规定的了?这是公司的“宪法”啊。,通常会给董事会发布财务报表,干股也算股东中的一位啊
3、股东能要求看公司的帐目吗
耗能原件电阻
储能原件电容、电抗
4、股东是否有权委托注册会计师查阅会计凭证
这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中,两个大的争议焦点,一个是是否有权委托会计师查阅,一个是是否有权查阅会计凭证。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说可以,但在以往的判决中,有一部分会得到支持,大部分会被法院驳回。这是我统计了全国股东知情权纠纷判决的结论。提问者可以看看具体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第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中,这就不是争议焦点了,没有法律依据的,以往的判例也没有得到支持的。提问者也可以看看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做了一些规定,第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及与之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目的不正当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由公司提供给股东查阅。
公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股东请求委托他人查阅公司有关档案材料的,应说明理由并征得公司同意。
公司不同意股东委托的他人查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或者股东的申请指定专业人员查阅,专业人员查阅后向股东出具查阅报告。股东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应通知驳回股东委托他人查阅的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他人查阅产生的委托费用,由股东负担,股东应在指定人开始工作之前与其协商确定具体数额及支付方法。
以我多年从事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案件经验来看,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对小股东是很不利的。因为法院指定的人,跟我的要求是有区别的。我指定的会计师,都是经过我对公司法和刑法的培训的。比如,我指定的会计,知道什么情况下可以发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知道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知道什么叫挪用资金罪等等。不懂公司法和刑法的律师去查阅财务资料,用处不是很大,而且法院指定的人,费用会很高。
经过我的研究和实践,我发现股东知情权是受很多限制的,于是我跳出股东知情权看股东知情权,在别的案由中,股东知情权纠纷做不到的,比如,复制会计账簿、查阅复制会计凭证、查阅复制合同资料、查阅复制银行流水,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在别的案由中都做到了。
因为法官带着法警把公司的会计账簿,合同资料,银行流水,会计凭证全复制了,不但复制了这些东西,还给我在国税和地税调出来了纳税记录。这样律师和会计师可以在一起慢慢研究。
所以每次我给律师培训股东知情权纠纷怎么打的时候,我都会特别强调,要跳出股东知情权看股东知情权,要跳出案由看案由,跳出诉讼看诉讼。
5、我是公司股东,想退出公司,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要怎么处理呢?
只要有人买股份就可以了
6、大股东可以随时让小股东撤股吗
在企业成立之前就应该签订合同!之后的事情,按照合同办事!
7、公司股东如何退出公司
一、一般情况 (一)股权转让 股东可以把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这只要在双方之间达成协议即可。股东也可以把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这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情况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此种方式的关键在于寻找受让方,如果没有人愿意受让该股权,或者就股权转让价格不能达成一致,那么,也难以进行下去。而优点是只要有关各方达成一致,随后就是一些程序性的手续,简单易行。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说明,股东可以在章程中对股权转让做出不同的规定,可以严于公司法的规定,如为了防止被其他人恶意收购而规定禁止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也可以松于公司法的规定,如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等等。不同的规定也会给股东的股权转让造成影响。 (二)先减资,再做股权转让 如果没有受让方愿意支付对价来接受该转让的股权,而其他股东又同意该股东撤回投资款项,那么可以采取变通的方式。,公司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手续,即减少的数额为将该股东投资款额;然后,该股东再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可以通过减资决议的股东人数,那么这种方式的关键在于要征得这些人数的股东的同意。优点是其他股东在不必另行支付价款的情况下,而该股东又可以收回投资款。,在要经历减资和股权转让两项程序,比较麻烦。 二、特殊情况 (一)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除股权转让外,特殊情况下,股东还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权。根据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请求收购的股东必须是投反对票的股东,并且要符合上述三种特殊的情况。而对于收购的“合理价格”,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应当根据公司当时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来确定。 (二)解散解散也是股东退出公司经营的一种方式,,股东退出时能够获得多少价款要视清算情况而定。根据公司法181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这里第(5)项是解散中的特殊情况,即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股东可以提起僵局诉讼。根据公司法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综上,股权转让的方式关键在于寻找到合适的受让人,而几种方式则要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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