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上市公司的并购程序(并购上市公司股份

股票入门 2023-01-14 16:09www.16816898.cn炒股票新手入门
  • 毕业论文我国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事件研究
  • 论述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程序?
  • 公司并购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 企业并购需要经历哪些过程?企业如何进行并购?
  • 谁知道企业并购重组上市的一系列流程
  • 上市公司的重组一般需要经过什么流程呢?大概需要多少时间呢?
  • 并购重组是上市公司被收购还是收购拟上市公司
  • 1、毕业论文我国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事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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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论述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程序?

    协议收购的具体程序

     1.收购双方协商收购事宜

    尽管收购协议的当事人是收购方以及目标公司的股东。通常情况下,收购方进行收购之前会与目标公司董事会提出收购意向,双方就收购事项进行磋商和谈判,最终就收购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工作是在收购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秘密进行的。所以协议收购一般都是善意收购。

    关于收购协议内容的协商和谈判的注意事项,参见本书关于非上市企业并购的兼并协议部分内容。

    2.征得被收购股权所有人或其代表的同意,以及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转让

    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涉及国家授权机构持有的股份的转让,或者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的,协议收购相关当事人应当在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履行收购协议。

    所以,如果股权转让协议涉及国家股或者(国有法人股),必须向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报告,申请批准。有些特殊股份的转让还必须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例如,在转让股份为外资股的情况下,必须获得外资管理部门的批准;如果上市公司为金融类公司,那么还必须获得中国人们银行总行的批准。如果出让的股份为非国有性质,那么股份持有人即为其所有人,只需征得持股股东的同意即可。

     3.收购方与拟被收购的股权人签订收购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是上市公司收购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中约定收购股份的数量、价格和履行方式、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收购协议实行的是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则,即协议双方只能在证券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自由的协商。如果双方的协议内容超出了有关证券法的强制性内容,那么这些条款是无效的。我国法律对于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限制性规定包括

    (1)在上市公司的收购中,如果已经采取了要约收购方式进行收购,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能采取协议收购的方式进行收购。这是收购要约法律效力的必然要求。否则,一方面收购人对广大股民发出收购要约,又和控股股东进行协议收购的话,则很可能损害到中小股东的利益。这是股东权一律平等的要求。

    (2)发起人所持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股份一经发行,原则是可以自由转让的,法律对发起人自由转让其持有的股份的期限,是为了维持公司财产的稳定,避免发起人利用手中掌握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3)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相关当事人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拟转让的股票,并将用于支付的现金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这就是法律对于股权收购协议中关于协议涉及的股份和对价的支付方式的强制性要求。

    (4)通过协议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5)与要约收购一样,在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这也是为了防止内幕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保护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而设定的。

     4.收购方以及目标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定报告、公告义务

    收购方以及目标公司在协议收购股权的过程中,双方签订收购协议以后必须履行法定的报告、公告义务,这实际上是信息披露制度在协议收购程序的要求。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它始于1845年英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公开以及招股章程所载内容披露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使投资者在购买股票之前能充分了解发行公司的有关信息,然后自行决定是否购买。英国公司法中的公开制度被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采纳,目前已被各国接纳为证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在体现为与上市公司收购有关的重要信息均应充分披露,使面临收购的目标公司股东能够自行作出有根据的决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消除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信息垄断,防止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行为的发生,从而真正保护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收购方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告、公告义务

    收购方依法履行相应的报告、公告义务实际上是信息披露制度中关于收购协议和收购意图的披露。收购者收购要约的具体内容和收购意图是目标公司股东作出投资判断(保有或卖出股份)的主要依据,,为保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有关人士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股权交易,各国的上市公司收购立法都对此做出了相当严格的规定。这也是保障股东平等待遇原则得以贯彻的基本前提。我国对此也有相应的立法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89条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这一点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2条有更为详细的规定,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必须做的以下几点

    1)收购人在提出股份转让申请的次日,应当就转让协议事宜以及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名称做出公告,并通知该上市公司;

    2)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的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3)收购人应当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

    4)收购人还应当就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82条关于要约收购中收购人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披露内容的规定,在协议收购中,收购人有关证券监管机构报送、抄送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四)收购目的;(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六)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八)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2)目标公司的公告义务

    这实际上是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目标公司董事会对收购所持意见及理由进行披露。在上市公司收购中,虽然收购实际上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股份交易,与目标公司的董事无关,但由于上市公司收购会导致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转移,而控制权转移的后果则往往意味公司经营者的更换和公司经营策略的变化,这对目标公司原经营者的利益、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都至关紧要。实践中目标公司的董事为了维护自己的或公司的利益,常常利用自己经营公司的权力促成收购或采取各种措施来挫败收购,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直接关系到目标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且目标公司股东在决定是否接受收购要约之际,目标公司经营者的态度,往往是一项重要的参考。,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目标公司董事会公开其对收购所持的意见和理由,这是防止董事会成员谋取私利的一种有效措施,也是对董事会成员的一种强有力的监督方式。

    目标公司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要做到以下几点

    1)被收购公司收到收购人的通知后,其董事会应当及时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并附上理由;意见书中必须注明董事会是否与收购者就此次协议收购或行使目标公司表决权事项达成任何合意或谅解等情况;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董事是否应此次收购而计划售出或不售出其股份。

    2)独立董事在参与形成董事会意见的还应当单独发表意见;

    3)被收购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为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4)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和专业机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

    需要注意两点

    1)如果是管理层、员工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应当要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咨询意见与独立董事意见一并予以公告;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在转让其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时,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其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为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要求该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就其解决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分别发表意见。被收购公司应当将核查报告、解决方案与董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一并予以公告。

    如果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拒不提出解决方案的,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采取充分有效的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由于上市公司收购事宜的策划乃至确定,与信息披露的日期之间往往有一个较长的时间跨度,我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有关信息披露之前,收购事项属于内幕信息,有关当事人必须严格保密,并不得进行内幕交易,违反法律义务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在收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履行收购协议。

     5.协议收购双方履行收购协议,办理股权转让过户等相关手续

    协议收购相关当事人完成上述程序之后,进入协议履行阶段。双方应当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关于拟转让的股份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规定履行收购协议。

    当事人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和要求,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1)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后,相关当事人应当委托证券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拟收购部分股份的暂停交易和临时保管;予以暂停交易和临时保管的,应当做出公告;

    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证券市场管理的需要,做出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股票暂停交易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在收到股份转让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所申请的股份转让做出予以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

    (2)证券交易所对所申请的股份转让予以确认的,由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代表转让双方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受让人在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二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证券交易所不予确认的,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在收到证券交易所通知的当日,将不予确认的决定通知转让双方和被收购公司,并代表转让双方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除对该部分股票的临时保管;出让人应当在获悉不予确认决定后二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3)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由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代表受让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除该部分股票的临时保管,受让人在提出解除保管申请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该部分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恢复交易。

    三、协议收购的特别情况

    上述五个阶段即为一般协议收购所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其中可能还包括强制要约收购的程序。所谓强制要约收购,是指当一持股者持股比例达到法定数额时,强制其向目标公司同类股票的全体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法律制度。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在协议收购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两种情况,那么收购方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

    1.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收购人所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

    2.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收购人拟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的。

    这一制度的理论依据在于在当今上市公司股权日益分散的情况下,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百分之三十股权的股东,已基本上取得了该公司的控制权。该股东不但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自由选派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作出决定,而且在市场上进一步购买该公司的股票以达到绝对控股地位,也并不是一件难事。小股东被剥夺了应享有的权利,实际上处于任人支配的地位。从公平的角度说,小股东有权享有将其持有的股票以合理的价格卖给大股东的权利。所以,要求持股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大股东,以合理价格作出全面收购要约,是完全必要的,可以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1999年之前,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的协议转让比例基本上不受限制,往往在30%以上,并都获准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从1999年开始,股份转让的比例有所下降,通常在30%以下。究其原因,不仅与收购成本上升有关,更主要的是全面要约收购豁免限制强化所致。前些年,便连续发生了几起因未获准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而导致股权转让告吹的案例。例如,2000年5月由于亚都股份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未获得批准,与华源集团达成的受让浙江凤凰41%的法人股协议告吹;河北华玉原拟将占总股本51%的国家股转让给军神集团,最终只转让了29.95%的股份。

    如果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额达不到百分之三十,则无法掌握该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收购失去意义;,如果达到百分之三十并且想继续收购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就不可避免进入强制要约收购程序,那么对于收购方来说即使抛开要约收购程序的高额成本不说,仅仅是收购剩余那些必须收购的股份,也是极为沉重的财务负担。这样一来,很可能会成为上市公司收购的绊脚石。

    基于鼓励上市公司收购进行搞活市场的角度出发,2002年9月12日颁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48条、第49条、第51规定,收购人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下列豁免事项(一)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二)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三)免于要约收购被收购公司的全部股份。

    收购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

    1.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股份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且受让人承诺履行发起人义务的;

    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为挽救该公司而进行收购,且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的;

    3.市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该公司股份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4.于法院裁决申请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5.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并购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并购行为从仅有一个模糊的并购意向到成功地完成并购需要经历下面四个阶段
    1、前期准备阶段。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要求制定并购策略,初步勾画出拟并购的目标企业的轮廓,制定出对目标企业的预期标准,如所属的行业、规模大小、市场占有率等。据此在产权交易市场搜寻捕捉并购对象,或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发布并购意向,征集企业出售方,再对各个目标企业进行初步比较,筛选出一个或少数几个候选目标,并进一步就目标企业的资产、财务、税务、技术、管理和人员等关键信息深入调查。
    2、并购策略设计阶段。基于上一阶段调查所得的一手资料,设计出针对目标企业的并购模式和相应的融资、支付、财税、法律等方面的事务安排。
    3、谈判签约阶段。确定并购方案之后以此为基础制定并购意向书,作为双方谈判的基础,并就并购价格和方式等核心内容展开协商与谈判,签订并购合同。
    4、交割和整合阶段。双方签约后,进行产权交割,并在业务、人员、技术等方面对企业进行整合,整合时要充分考虑原目标企业的组织文化和适应性。整合是整个并购程序的环节,也是决定并购能否成功的关键环节。
    以上是所有企业并购必须经历的过程。中国现阶段企业的并购分为上市公司的并购和非上市公司即一般企业的并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很大不同,其中上市公司收购和出售资产受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更严格的法律限制,其并购程序也更加复杂。本节要讨论的主要是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的一般企业的并购程序。

    4、企业并购需要经历哪些过程?企业如何进行并购?

    国家一般发行纸币,纸币的发行量是由商品流通中所需的货币量决定的,
    而商品流通中所需的实际货币量=商品价格总额/商品流通次数.

    5、谁知道企业并购重组上市的一系列流程

    (一)第一阶段——改制准备阶段 主要包括九项工作
    1、宣传政策——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改制咨询机构负责组织对企业改制相关政策的传达贯彻,并制定宣传提纲。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讲清改革意义,企业面临的困难; 改制的配套政策环境,意图采取的改制模式和企业未来发展前景。
    2、进行"三清" ——对企业资产、债务、职工劳动关系进行全面认真地清理。
    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选聘专业中介机构,组织企业进行。对企业各类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认真清查,从调查职工劳动关系入手,摸清各类人员分布情况,做到企业底数清晰,并据此制定职工安置框架意见。
    3、推介企业及筛选投资者 ——向国内外投资者介绍企业情况。
    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改制伴随着投资者的引入,可以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由中介机构出面,利用媒体、产权交易中心、以及业内关系等多种方式,向可能有意向参与改制的投资人推介企业。
    之后主管部门会同企业和专业中介机构可同各类投资者广泛接触,进行商务谈判和必要的资质调查,从中进行筛选。
    4、确定改制取向——为企业改制准确定位。
    由专业的咨询机构通过客观分析和可行性论证,科学确定企业改制方向以及改制后企业的发展战略。选择最适合自己企业的一种改制模式,防止盲目改制造成的无效或是国有资产流失
    5、完善职代会——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规范,完善职代会。
    企业需要确保职代会产生的合法性,为下一步在企业改制启动阶段,召开职代会讨论职工安置方案和企业改制方案做好准备。
    6、制定改制预案——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先制定改制预案。
    改制预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定,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制定。
    改制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企业资产、负债、人员的基本情况;
    (2) 改制预付成本,资产和债务处置方式;
    (3) 职工安置框架意见;
    (4) 改制形式;
    (5) 企业改制后发展取向;
    (6)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办社会职能剥离等内容。
    7、申报改制预案
    按各地市级规定将该改制预案以及相关配套文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立项审批(或备案)。并在决策部门积极沟通,统一思想。
    (二)第二阶段--启动阶段 主要包括四项工作
    1、确定进度——即确定企业改制各个阶段的时间进度、步骤和任务。
    在企业改制预案批复后,按照主管部门总体规划,由企业和负责改制实施的专业机构共同制定推进企业改制的具体工作方案,排出时间进度、制定实施步骤、明确主要任务,落实责任人。
    2、清产核资和评估资产——即清查企业资产,核实企业资金,摸清企业"家底"。
    在准备阶段三清成果的基础上,有企业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事务所对企业进行资产审计和评估。
    3、准备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核文件
    一般而言,需要在完成企业改制实施方案前准备的文件包括
    (1)国资监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核准的文件;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认定的文件;
    (3)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按规定程序报国资监管部门履行审核批准,国资监管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
    (4)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到用地规划调整、土地资产转让及公房处置的,分别由城市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宅部门进行审核的意见;
    (5)审计部门负责对凡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和改制企业的有关财务审计的结论意见;
    (6)国有改制企业同金融部门协商,提出的对金融债务的处理意见;
    (7)改制企业提出申请改制补助资金的,国资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请的改制补助资金的核准意见;
    (8)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经过论证的改制后企业发展规划。
    4、确定改制模式、底线
    经过前期与潜在投资人的接触和谈判,以及
    (三)第三阶段--实施阶段
    1、制定改制实施方案 以通过审批的企业改制预案为根据,制定改制实施方案。
    企业改制方案应按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书面意见。
    企业改制方案应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改制实施方案应包括
    (1) 企业基本情况;
    (2) 企业改制形式;
    (3) 改制后发展规划;
    (4) 职工安置;
    (5) 企办社会职能分离内容、方式;
    (6) 改制成本及资金来源;
    (7) 改制实施步骤和完成改制时限等。
    改制实施方案中的涉及到的数字要力求精确。
    2、申报改制方案
    按各地区的决策程序,分别向各级审批部门申报改制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文件。在上报前企业和制定方案的中介机构应与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积极沟通签署意见。
    一般说来,改制方案提报的要件包括
    (1)企业改制方案申请文件;
    (2)企业改制方案;
    (3)改制企业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形成的有关决议;
    (4)与投资方(受让方)签署备忘录或协议的复印件;
    (5)改制企业财务审计、经营者离任审计、资产评估报告书复印件;
    (6)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对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意见;
    (7)金融债务的处理意见;
    (8)职工安置方案,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通过决议;
    (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认定意见;
    (10)改制企业涉及到的土地、规划、住宅部门的审核意见;
    (11)改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12)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
    (13)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1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5)受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资信证明材料;
    (16)受让方如用土地抵扣职工劳动关系处理费用的,要有受让方与出让方的契约;
    (17)对受让方的约束条件;
    (18)改制后企业的发展规划;
    (19)其它需要申报的文件。
    3、审批改制方案
    由主管政府主导,国资监管部门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改制方案。
    4、产权交易
    经批准改制的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中心,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涉及土地交易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产权交易的全部要件副本或复印件一套由改制企业转交相应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存档备查。
    5、投资者注入资金 企业改制方案经批准后,受让方按双方协议将国有产权转让价款一次性或分期付清,并存入国资监管部门指定的专户存储。
    6、处理原职工劳动关系 由改革责任主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职工安置方案,支付解除原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偿还职工内欠,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窗体顶端窗体底端
    社会保险关系,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第四阶段--收尾阶段
    1、原企业终结手续——企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和国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改制企业到国资监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办理产权注销、变更登记手续。
    2、办理相关手续——改制企业持批复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房产过户、土地更名及相关清算交割手续。
    3、新企业挂牌——改制后的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正式挂牌。
    4、处理未尽事宜——托管人员、离退休人员落实管理部门、相关费用拨付到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各种遗留问题。

    6、上市公司的重组一般需要经过什么流程呢?大概需要多少时间呢?

    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基本流程 这里资产重组特指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来取得上市的地位。 资产重组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 是收购股权,分协议转让和场内收购; 是换壳,即资产置换。 本文将对我国资产重组的一般程序作简单的介绍,实践中应根据个案灵活处理。 第一部分 资产重组的一般程序 第二部分 资产重组流程图 第三部分 资产重组的操作实务 资产重组的一般程序 第一阶段 买壳上市 第二阶段 资产置换以及企业重建 第一阶段 买壳上市 目标选择 明确并购的意图与条件,草拟并购战略 寻找、选择、考察目标公司 评估与判断 全面评估分析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制定重组计划及工作时间表 设计股权转让方式,选择并购手段和工具 评估目标公司价值,确定购并价格 设计付款方式,寻求最佳的现金流和财务管理方案 沟通与目标公司股东和管理层接洽,沟通重组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谈判与签约制定谈判策略,安排与目标公司相关股东谈判,使重组方获得最有利的金融和非金融的安排。 资金安排为后续的重组设计融资方案,必要时协助安排融资渠道。 申报与审批起草相应的和必要的一系列法律文件,办理报批和信息披露事宜。 第二阶段 资产置换及企业重建 宣传与公关 对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以及目标公司股东和管理层开展公关活动,力图使资产重组早日成功。 制定全面的宣传与公共关系方案,在大众媒体和专业媒体上为重组方及其资本运作进行宣传。 市场维护设计方案,维护目标公司二级市场。 现金流战略制定收购、注资阶段整体现金流方案,以利用有限的现金实现尽可能多的战略目标为重组后的配股、增发等融资作准备。 董事会重组 改组目标公司董事会,取得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制定反并购方案,巩固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注资与投资 向目标公司注入优质资产,实现资产变现。 向公司战略发展领域投资,实现公司的战略扩张。 ESOP(员工持股计划) 在现行法律环境下,为公司员工制定持股计划。 资产重组流程图 资产重组的操作实务 明确的合理的重组动机 重组目标的选择 资产重组的前期准备 展开资产重组行动 申报与审批 企业重建 公共关系 明确的合理的重组动机 获取直接融资的渠道 产业发展的战略需求 二级市场套利 提高公司形象 资产上市套现 收购股权增值转让 目标公司的选择 合适壳资源的一般条件 符合重组战略 合适的产业切入点 资产规模和股本规模 符合重组方的现金流 资源能被迅速整合 目标壳资源的评价指标 目标不同的两种重组方式 战略式重组关注 行业背景 公司运营状况 重组难度 地域背景 财务式重组关注 股权设置 公司再出让 融资能力 现金流 公司重组陷阱 报表陷阱大量应收帐款、无力收回的对外投资、连带责任的担保、帐外亏损。 债务现金额外的债务负担使重组方不能实现现金回流,陷入债务现金。 重建陷阱无法改组董事会、无法重组上市公司、受当地排斥。 资产重组的前期准备 1. 设定合适的收购主体 没有外资背景由于目前政策限制,人民币普通股不允许外资投资,所以设计收购主体时,必须使它没有外资背景。 50%的投资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公司的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重组方应该因目标而异选择收购主体。 2. 买方形象策划 推介广为人知、实力雄厚的股东 实力雄厚、信誉卓著的联合收购方 展示优势资源、突出卖点 能表现实力、信任感的文字材料 比如政府、行业给公司的荣誉,媒体的正面报道、漂亮的财务报表、可信的资信评估证明。 详尽的收购、重组计划 印制精美的公司简介材料 展开资产重组行动 1. 资产重组的基本原则 合理的利益安排 积极的与各方沟通 处理好与关联方的关系 2. 股权收购价格确定 两大基本方式 以净资产为基础,上下浮动 以市场供求关系决定 重组方尤其应该关注现金流出总额,而不是价格本身。价格只是交易的一部分,应该与交易的其他条件结合。 3. 资产重组的典型方式 方正科技模式(二级市场收购) 青鸟天桥模式(先收购,再授让股权) 新太科技模式(反向收购) 托普科技模式(先注资,后收购) 创智科技模式(合资新公司,间接控股) 科利华模式(帐面对冲) 申报与审批 1. 重组中的各种组织 管理部门 财政部和地方各级国资局 中国证监会及地方证管办 沪、深交易所 中介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 并购顾问 2. 国有股权收购申报文件 ①转让股权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②政府或有关部门同意转让的意见 ③双方草签的转让协议 ④公司近期的财务报告 ⑤资产评估资料 ⑥公司章程 ⑦提供有关部门对公司产业政策的要求 ⑧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3. 向证券监管部门申报 将国有股权转让获财政部批准后签署的正式合同或法人股转让签定的合同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向深、沪证交所申报分两种情况 若转让不超过总股本30%,仅需向相应证交所报告并申请豁免连续披露义务及申请公告和办理登记过户。 若转让超过总股本30%,则应先后向中国证监会和相应证交所申请豁免全面收购以及连续披露义务并申请公告和办理登记过户。 4. 上市公司收购申报程序 公告当获得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后,应在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过户法律意义上讲,股权过户是收购行为完成的标志。公告发布后,双方应该去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过户登记。 企业重建 1. 管理整合 改组董事会及管理层 文化融合 制度整合 人力资源问题 部门机构调整 2.战略协同 调整公司经营战略 收购方结合重组调整经营战略 ①确立上市公司作为重组方发展的地位; ②优良资产注入上市公司,转移不良资产; ③合理处理上市公司的业务与资产。 确立上市公司经营战略 ①注重公司专业形象,提高净资产收益率; ②注意避免同业竞争。 重构公司核心优势 选择和突出产品的竞争优势,扩大生产规模,降低成本开支,或加强技术开发、市场营销。 组织现金流 对原有资产保留经营或出售,投资建设新利润增长点,包括配股、增发、发行企业债券、股权质押贷款、抵押贷款等。 周期一般是18~23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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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并购重组是上市公司被收购还是收购拟上市公司

    一般是前一种,即“上市公司被收购”。

    如果是上市公司被收购,一般是“买壳”,然后再由收购方与被购方进行资产置换。这是一种快速上市的捷径,但风险也较大,被购的上市公司有些债务是隐性的不易被察觉。

    目前还没有“收购拟上市的公司”的案例。如果拟上市公司不准备上市了,直接向证监会申请取消上市就行了。一般也不会有单位去买这类公司,因为“上市”只是准备上市,并没有真正实现上市,买这种还没上市就“卖壳”的企业,没有任何意义。

    如果收购拟上市公司属于非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一般不会大范围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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