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决议出席的表决权的过半数(股东会决
1、司法考试股东会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是什么意思,所持表决权过半是
出席会议的表决权过半,这一点在上市公司尤为明显。
2、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超过半数通过,这里的2/3是指全体股东表决权 还是单指出席会议
吗, 偶可能季后ipgbh
3、股东大会有效召开所必须的出席人数有规定吗
你好。
无。必须依法或依据依法制定的章程之规定召开,且表决生效是有条件的,即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如有参考价值请采纳)
4、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中的过半数指的是人头的过半数还是持股比例的过半数?晕了,
一般情况下,应该按照有表决权的资本的比例计算。你所说的情况,应该按照持股比例计算,过半数通过的含义是大于50%的有表决权资本的比例大于50%通过决议即可通过。一个持有80%的股东同意,其他的都反对,该决议通过。
5、公司股东会决议
内容来自用户:凤凰涅槃
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会议时间 2016年2月15日 会议地点 公司会议室召集人 主持人
应到股东 二 方,实际到会股东 二 方,代表100%股权。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1、决定增加公司经营项目 ;变更后,公司经营范围为 。(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2、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全体股东签字
2016年2月15日
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本公司股东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如下决定
1、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为 。(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2、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股东签字
2016年2月15日
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2016年2月15日的股东会决议,对本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第二章第三条原为公司经营范围。(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现修正为公司经营范围。(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6年2月15日
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前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 2011年2俗语说,良言一句三冬暖,有格局的人,心中藏有一片海,必能前路开阔,又何愁无友。
6、股东会决议书范文
内容来自用户:惠兴图文
股东会决议书范文依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规定股东会决议应包涵以下内容、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状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该于会议召开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会议主持状况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招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缘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二、会议决议状况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必需经代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状况。
三、签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东会决议书范文股东会格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公司股东会决议范本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________召开了____/股东会全体会议。本次股东会会议于_____年__月____日以_____通知全体股东到会参加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一、同意转让方
7、股东大会召开有无最低比例表决权股份出席才有效的规定?
现行《公司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股东出席比例的要求,但一般实际操作中,股东大会的通知与召集都要经过法定程序,如果程序完善,基本上很少出现只有持有10%表决权的股东出席会议,,如果这种极端情况发生了,那么根据现行的《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或者股份公司章程标准版本(各地方工商部门官网可见)都是规定“普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过半数通过,特殊决议(一般为修改章程、公司合并分立、对外对内担保超过一定比例等)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含本数)通过”。换言之,如果出席会议的股东确实只代表10%的股份比例,那么普通决议只要5%以上赞成,特殊决议只要20/3%以上赞成即可。与此对比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有限责任公司也没有明确规定股东会股东的出席比例,但要注意《公司法》以及工商局提供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版本均规定“普通决议由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殊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这里的规定是“代表表决权的股东”而非“出席会议的股东”,可见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席会议比例没有超过总人数的一半,根本不可能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决议,咯,如果有限公司通过修改章程,股东们并非按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的,那么也有可能三两个股东出席会议就可以行使十个股东的表决权的情形,这又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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