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会除权(什么是除权)

股票入门 2023-01-14 16:11www.16816898.cn炒股票新手入门
  • 请教破产程序中别除权人的表决权问题!
  • 到底是进入破产清算还是破产重整程序,很容易判
  • 什么叫做“破产别除权”?
  • 破产重整阶段执行案件如何处理
  • 公告已出,明天复牌,但破产重整是利好还是利空
  • 资产重组是利好吗?
  • 请问什么叫除权
  • 1、请教破产程序中别除权人的表决权问题!

    本人认为,该规定并不完善,对于别除权人的债权总额明显超过担保物价值的部分,应当属于普通债权,再对行使上述表决权进行直接排除显然不利于保护别除权人的利益。虽然新破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但“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的时间条件是别除权人在已经行使优先受偿权利之后,对于别除权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利之前,其对“通过和解协议”是绝对没有表决权的。
    ,在目前还没有对别除权人对“通过和解协议”不享有表决权应当明确设置例外规定的情况下,您只需记住这个规定就可以了~毕竟正如那句话所言法律浩如烟海,漏洞多如牛毛。

    2、到底是进入破产清算还是破产重整程序,很容易判

    一、二者概念不同
    破产清算是指公司在宣告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制度。
    二、破产清算与重整过程中的不同
    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
    债权人包括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个利害关系人等均参与重整程序的进行。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一定情况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
    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
    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避免破产的目的,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核减或增加注册资本,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债券,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重整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之事业,而不限于公司本身,故必要时还可采取解散原有公司,设立第二公司,或公司分立、与其他公司合并等方法。
    4、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
    根据新《破产法》第109条的规定“对破产认得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别除权。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之优先受偿权产生的,其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是二者的重大不同之处。限制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保证债务人不因担保财产的执行而影响生产经营,无法进行重整挽救。
    5、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
    只要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以法定多数通过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全部表决组通过的情况下(但至少有一组通过),如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批准。法院可在保证反对者的优先权利和既得利益不受损害等法定条件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以避免因部分利害关系人的反对而无法进行重整。
    6、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
    在重整中,债务人可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根据新《破产法》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制定重整计划,在重整计划批准后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这可以消除债务人对重整的抵制因素,保障其合理的既得利益,促使其在发生债务危机时及早申请重整,以减少债权人的损失。而且,相对于由律师、注册会计师等出任的管理人,债务人更为熟悉企业的经营及业务,由其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成功的可能性较大。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可管理其财产,而是由管理人接管。

    3、什么叫做“破产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在企业破产时,对部分有财产担保债权可以不经过破产程序而优先以担保物价值受偿的权利。
    由于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债权人就此物行使权利无需通过破产程序。
    别除权具有三个特征
    第一,是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破产财产所享有的一种权利。
    第二,这种权利的行使以担保标的物为限。
    第三,这种权利的行使不依据破产程序,权利人可在破产程序之外,可以通过民事执行程序行使权利,随时对权利标的物行使权利,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

    4、破产重整阶段执行案件如何处理

    一、关于受理破产案件后执行案件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2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0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34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其中第(1)项规定 “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实行的是受理开始主义,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提出破产申请为标志而是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为标志。,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被执行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时,在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发出破产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执行机构即可对债务人的民事执行程序中止执行。
    二、关于破产程序中止后执行案件的处理。执行过程中,对一些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以后,有时债务人可能会与债权人团体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生效后,破产程序就会中止。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两种后果。第一,破产宣告受到阻却。据此,清算组成立和接管财产的情况无从发生,债务人享有继续占有、使用和处分财产的权利。第二,企业财产继续受破产法的保护,个别债权人不得向企业追索债务,个别请求企业给付财产的民事诉讼、民事执行程序以及相关的诉讼保全措施均不得进行。由此看来,如果执行机构在此阶段才知道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时,正确的做法应是对债务人的民事执行程序裁定中止执行。
    三、关于宣告破产后执行案件的处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可能有两种结局,一是宣告破产;二是不宣告破产。而执行机构也会根据破产案件不同的结局做出不同的处理,一是恢复执行;二是终结执行。不宣告破产的,执行机构可以依据《民诉法》第234条2款和《执行规定》第104条之规定,依职权恢复执行。而终结执行的条件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经审查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做出宣告破产的裁定。此时所有的债权人都应当参加破产清算程序,执行机构原来因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而中止执行的程序,因为破产的宣告而确定性地不可能恢复执行了,,执行机构就应当依据《执行规定》第105条、《民诉法》第235 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案件终结执行。在债权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是别除权(抵押权、留置权等)或取回权(如寄存的财产,其他人拥有所有权的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并不丧失对财产享有的权利,但在程序的处理上还是应当终结执行;然后,由权利人自行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5、公告已出,明天复牌,但破产重整是利好还是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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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资产重组是利好吗?

    资产重组对于被收购公司来说往往利好,因为通常重组完成以后被收购公司的资产质量会得到改进。不过对于收购方来说往往利空,因为收购以后母公司面临如何消化被收购公司的问题,而且在收购过程中母公司通常要溢价购买被收购公司的股权,收购成本比市场价格高

    7、请问什么叫除权

    KDJ是一种短线指标,不适合用来寻底或顶;
    均线反映平均持仓成本,也是一种压力、支撑线,它的作用很多;
    如果你喜欢用技术分析,你可以尝试很多种方法,它们都在你的看盘软件里,有空你可以把它们都找出来琢磨琢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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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除权
    1、什么是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
    上市公司的股份每日在交易市场上流通,上市公司在送股、派息或配股的时候,需要定出某一天,界定哪些股东可以参加分红或参与配股,定出的这一天就是股权登记日。也就是说,在股权登记日这一天仍持有或买进该公司的股票的投资者,可以享有此次分红或参与此次配股。这部分股东名册由证券登记公司统计在案,届时将所应送的红股、现金红利或者配股权划到这部分股东的帐上。
    所以,如果投资者想得到一家上市公司的分红、配股权,就必须弄请这家公司的股权登记日在哪一天,否则就会失去分红、配股的机会。
    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天就是除权日或除息日,这一天或以后购入该公司股票的股东,不再享有该公司此次分红配股。
    2、什么是含权、含息股、填权和贴权
    上市公司在宣布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分红、配股方案后,尚未正式进行分红、配股工作,股票未完成除权、除息前就称为“含权”、“含息”股票。
    股票在除权后交易,交易市价高于除权价,取得分红或配股者得到市场差价而获利,为填权。交易市价低于除权价,取得分红、配股者没有得到市场差价,造成浮亏,则为贴权。
    3、除权、除息价怎样计算 上市公司进行分红、配股后,除去可享有分红、配股权利,在除权、除息日这一天会产生一个除权价或除息价,除权或除息价是在股权登记这一天收盘价基础上产生的,计算办法具体如下
    除息价的计算办法为
    除息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每股所派现金。
    除权价计算分为送股除权和配股除权。
    送股除权计算办法为送股除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1+送股比例)
    配股除权价计算方法为配股除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配股比例)
    有分红、派息、配股的除权价计算方法为除权价=(收盘价+配股比例×配股价-每股所派现金)÷(1+送股比例+配股比例)
    注除权、除息价均由交易所在除权日当天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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