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为什么要拍卖(股份被拍卖后股价)

股票入门 2023-01-14 20:42www.16816898.cn炒股票新手入门
  • 股票为什么要买卖?
  • 股票被司法拍卖为什么庄家还压盘股票不上上涨?
  • 股权拍卖是好事还是坏事?为什么?
  • 股票为什么要交易
  • 股票被拍卖会影响股价吗
  • 韶能股份两股东相争股权对股票有什么影响
  • 企业拍卖股份意味着什么?
  • 1、股票为什么要买卖?

    股票价格牵扯到收购等作用。比如股票价格很高,那么你要收购公司就需要更多钱。那么持有股票的人就能高价卖出自己在公司所占有的股份。没有买卖怎么有价格。

    2、股票被司法拍卖为什么庄家还压盘股票不上上涨?

    股票被司法拍卖和股票上涨没有什么关系。买的人多了自然会上涨,卖的人多了自然会下跌。股票被拍卖股票并不代表会有更多的人买入,股价不上涨是正常的。

    3、股权拍卖是好事还是坏事?为什么?

    股权拍卖不是好事。相当于变卖家产。

    4、股票为什么要交易

    快去吧,非常值得一去的地方。

    5、股票被拍卖会影响股价吗

    当然会影响了,会引起股民的恐慌

    6、韶能股份两股东相争股权对股票有什么影响

    目前来看不会发生恶意的股权争夺战。韶关国资委一定会通过注入新的资产来获得更多的股权和控股地位。前海人寿也只是一次财务投资,不会有控制上市公司的企图。后市更多要看大盘的走势和注入资产的质量如何。如果9月23日复牌时大盘狂泻到两千多点,复盘就是要补跌,可能要走两三个跌停。如果复盘时大盘处于狂涨的过程,虽然目前来看希望不大,股价可能还能往上走一个台阶。看涨下一个台阶到15块了。目前大盘的并卵行情继续探底的可能性很大 。

    7、企业拍卖股份意味着什么?

    执行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权是执行工作中的一大难点,本案标的巨大,牵涉面广,涉及在实践中如何理解和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案外人是否能提出执行其他财产的申请
    本案中,被执行人在丰华公司享有3100万股国有法人,依法应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丰华公司作为案外人提出申请,请求停止拍卖本公司股份,转而拍卖其提供的红狮公司的股权,以替汉骐公司偿债。对该申请如何允许?这是本案中面对的一个特殊问题。
    执行中,有一种意见认为,《规定》第三条规定“被保全人和被执行人应当是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同时第八条又明确规定,“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丰华股份公司非本案被执行股权的持有人或所有权人,故法院不应准许其暂停拍卖丰华国有法人股的申请,转而执行其提供的红狮股权。但《规定》的立法目的,应是在于尽量减少因法院执行拍卖国有法人股而可能导致的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经营和股价等所造成的影响,因此,法院在执行国有法人股时应慎重,只要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就尽量不要执行国有法人股。本案中,丰华公司主动向法院提供红狮股权供拍卖,有其自身的利益考虑,但该行为并不损害冠生园公司债权的实现。从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角度考虑,法院在此情况下停止拍卖国有法人股转而先执行红狮股权,符合司法解释的精神,因此应准许丰华股份公司的缓拍申请。
    二、如何审查对被拍卖股权的评估报告
    1.对评估报告应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体审查
    《规定》第九条规定“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同时第十条规定“应当要求资产评估机构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说明其应当对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但对于法院是否应审查评估报告,以及如何审查,《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有人认为,股权评估是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只是执行中程序上的一个环节,评估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基于当事人或法院的委托对执行标的进行评估,并非案件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规定》已要求评估公司对评估报告不实承担责任,故执行法院只需对评估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对实体问题不应作审查。
    这种看法有一定道理,在无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执行法院通常只需对评估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即可。但如果有人针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就应具体对待,如异议针对的是评估中的实体问题,则法院应对评估报告进行实体审查。评估工作由法院委托实施,评估报告的质量与执行程序的公正运行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密切相关,故法院对评估报告的实体问题应有审查的义务,只是该审查程序应在一定条件下启动。
    2.如何界定“股权价值”
    对评估报告的实体审查实际上就是审查其对被拍卖的股权价值的估价是否准确,这里的关键是如何理解“股权价值”。评估机构立信公司认为,股权价值应为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国有法人股变现价格,采用每股净资产调整法进行评估。法院认为,《规定》第九条所指的“股权价值”并非国有法人股的市场变现价格,因为这一价格受到股权交易市场行情的影响,围绕股权价值而上下波动,缺乏相对稳定性,不能准确反映国有法人股的价值,“股权价值”应指评估时该国有法人股所代表的上市公司资产的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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