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份转让个税怎么交(300万股权转让交多少
1、股权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你想在场外市场还是场内市场转让呢?
2、股权转让,股东是不是要交个税,请问怎么计算
总的个人所得税=(300-230-45)*20%=5万,去税务填写一张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但是如果税务认为你这个价格不公允的话,可能会重新核定你的价格。至于股东如何分配,看他占有的比率。
3、公司股权转让如何缴税
股权转让主要涉及4个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计税依据就是用来缴纳税款的基数,一般税款都是用计税依据乘以税率
增值税
增值税主要是针对法人股东,就是公司、或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转让上市公司的股权时,需要缴纳税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转让自己持有的股权,包括转让给企业和转让给个人,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一个综合计算的税种,就是如果企业缴纳所得税时所得额为亏损的当然就不用缴纳了,相反所得额为盈利,就需要缴纳;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个人转让自己持有的股权,个人转让股权给企业,或个人转让股权给个人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
印花税涉及到转让双方,就是转让方和受让方都需要缴纳印花税,不管转让双方是个人还是企业,都需要按照合同记载的金额缴纳印花税;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就是用来缴纳税款的基数,一般税款都是用计税依据乘以税率
增值税=转让收入(转让金额的不含税价)
企业所得税=转让收入-成本-税费
个税所得税=转让收入-成本-税费
印花税=合同记载的金额
税率
股权转让的税种涉及的税率如下:
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为6%,小规模纳税人为3%
企业所得税:正常税率为25%,优惠税率为15%
个税所得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来缴纳,税率为0.5‰
4、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的?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就股权转让范围、股权转让双方及被投资企业的权利义务、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认、纳税时点、征收管理等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结合67号公告,以下就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要点进行梳理。
征管范围
6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同时,67号公告对股权作出界定:股权,指自然人股东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此外,67号公告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67号公告。
计税依据
6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下列7种情形属于股权转让的行为: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的行为。
6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了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即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确定原则
67号公告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67号公告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对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原则作出规定,即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5、300万股权转让交多少税
分配股权实际就是股权设计或者股权布局,企业处于不同阶段,分配股权会有不同需求,也需要相应调整内部股权分配,也就是调整股权布局。
一、初创期:绝对控股,避免股权平分
初创企业设立之初应当考虑如何进行股权布局。初创企业创始人一般持股51%以上,创始人建议股东三人以上,避免股东股权平分影响决策效率。例如,苹果公司(当时叫苹果电脑公司)在创立初期,其股权结构是:乔布斯45%/沃兹尼亚克45%/韦恩10%。两个主要创始合伙人持股比例一样,为争夺公司控制权也曾产生过矛盾。
二、成长期:股权激励,助力融资融智
企业发展初步形成一定优势,需要通过股权激励提升员工士气、聚集人才,并通过股权融资满足企业资金需求。这个阶段需要调整股权,预留一定比例股权另行股权激励,一般来说预留10%给核心员工进行股权激励。例如,阿里巴巴“十八罗汉”均持有股权,而华为则几乎是全员持股。
三、发展期:股权控制,平衡多方利益
首先表达一个观点,发起人不投资的基本都是坑。什么叫发起人,就是说这件事是你想做的,你策划的,但是你一分钱不出,什么意思,你对这事有信心还是没信心啊 ?!你到底有实力还是没实力啊?!你是想干还是不想干啊?!
所谓风投投了200万,我倒是很好奇什么样的风投投这样一个发起人不出资,项目还不存在,团队还不确定的项目。我贸然猜想过去,这个所谓风投应该是跟发起人关系很近的吧,这种我们一般把他叫天使投资。(像天使一样,在你什么都没有的时候给你不求回报的帮助)
话虽然说的有点刻薄,但是还是给题主一个建议,发起人不投资的项目风险很高。如果你还是要参与,给你两方面的建议。
一、最可能的情况,你也不投资,仅仅是运营股。这种情况下,如果是我的项目,给你10%的股权到头了。就像你们的技术股一样,因为本质上都是贡献你们的专业能力。那么站在题主的立场上如何争取更多股权呢?你可以跟投资人和发起人这样谈,我要20%的股权但是分三年(两年、四年自己把握)兑现,如下表:
在这张表格中,有可能还伴随着一定程度上的对赌,比如这样:
这是一种很有诚意双方也都好接受的谈法,对于你来说短期与远期相结合,如果真有所成,收益也不错,这中间具体素质就买白菜的过程,计较的话就一点点谈,不计较就大数ok就可以。
越来越多的创业企业成为独角兽,也有越来越多的创始人团队在多轮融资后股权被稀释,最终丧失控制权。因此,这个阶段,创始团队需要调整股权布局,注意投资人持股比例,可以采取类似京东的“AB股架构”,实现股权和表决权分离,从而把握公司控制权。
6、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的?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就股权转让范围、股权转让双方及被投资企业的权利义务、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认、纳税时点、征收管理等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结合67号公告,以下就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要点进行梳理。
征管范围
6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同时,67号公告对股权作出界定:股权,指自然人股东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此外,67号公告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67号公告。
计税依据
6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下列7种情形属于股权转让的行为: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的行为。
6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了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即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确定原则
67号公告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67号公告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对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原则作出规定,即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7、个人转让股权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税率多少?
1.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 2. 税率20%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1. 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转让中发生的合理费用 2. 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1. 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2. 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 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个人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一)对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1. 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价款的 2. 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一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的 3. 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 4. 转让价格低于个人股东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 5. 有重大影响的个人股东转让企业股权,且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占资产比重超过30%的 6. 转让收入中包含难以计价的非货币性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 7. 纳税人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通知仍拒不申报的 (二)根据个人股权转让的不同情况,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选用以下方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 近期同企业股权转让的价格(价格明显偏低的除外) 2. 资产评估净值份额 3. 转让股权的账面净资产份额 4. 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5.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