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规则(有涨跌幅限制的国家)
1、沪深交易所交易规则之间的区别
交易规则之间的区别最主要的在3分钟和收盘价格
上海的收盘价格=该股1分钟加权平均价格
深圳的收盘价格=该股3分钟加权平均价格(14:57-15:00不是连续竞价而是集合竞价)
2、沪深股市新股上市交易规则是怎样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
一、新股上市首日,投资者的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一)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
(二)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0.01元。
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
二、新股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超过10%的,本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的,本所不再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因前款规定停牌的,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如停牌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当日14:55复牌。
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将通过官方网站(.sse..)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公告具体的停牌及复牌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
一、股票上市首日全日投资者的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的64%,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0.01元。
二、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20%。
超过开盘有效竞价范围,但未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不能参加开盘集合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连续竞价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连续竞价。
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
三、股票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出现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本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
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
四、股票上市首日14︰57至15︰00采用收盘集合竞价,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
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不允许撤销申报。
五、股票上市首日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但不得超过全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六、股票上市首日不接受市价申报。
3、沪深新的交易规则是什么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交所日前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这是在股权分置改革取得重大进展时刻,深交所贯彻落实《证券法》、夯实市场基础制度、进一步推动市场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据悉,本次深交所《交易规则》的制订主要围绕两大原则进行。一是适应市场日渐多样化的交易需求,引入差异化的交易机制、提供市价申报、完善大宗交易制度、吸收并完善了在中小企业板行之有效的开盘、收盘集合竞价制度、交易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和异常波动停牌制度等;二是充分贯彻落实新《证券法》的精神,明确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的各种情形和相关监管措施,引入特别停牌机制,并为T+0回转交易制度、融资融券制度留下了制度接口。
与旧规则相比,《规则》的突出特点是对于此前市场关心的回转交易、放开涨跌幅限制、券商融资融券制度以及做市商制度都预留了“口子”。如上证所的“经证监会批准,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等。
预备T+0
新交易规则规定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这实质上为部分板块实施T+0留下了空间。新规则又规定,根据市场需要,交易所可以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这实质是准备在A股市场引入做市商。新规则规定,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但经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分析人士表示,新《交易规则》的出台不仅适应了市场的发展,有助于市场的进一步活跃,而且为实施T+0回转交易制度、融资融券制度等进一步的创新留下了制度接口,,新《规则》也进一步明确了交易所的监管职责,将有助于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和“三公”原则的实现。
交易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
4、沪深证劵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有哪些
集中竞价交易规则
中国的基本法制中缺少关于商事交易行为特殊性的一般规定,按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证券交易如同票据交易一样,并不适用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规则,而应当适用反映商事交易迅捷与安全要求的无因性原则与抽象性原则。下面仅依交易程序,对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规则做一简单介绍。
开设交易帐户
依现行法规,每个投资人欲从事证券交易,须向证券登记公司申请开设证券帐户,凭该证券帐户可以从事二级市场证券交易,也可以从事一级市场网上认购;须向具体的证券公司(交易所会员)申请开设资金帐户,存入交易资金,其限额由证券公司自行规定。依据上述开户合同,证券登记公司将为每一投资人提供证券托管、登记和交割服务;而证券公司将为投资人提供代理买卖、代理清算和资金出纳服务。立法对于投资人的开户设有身份确认程序规则。
委托买卖
依现行法规,每个投资人买卖证券均须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即投资人(委托人)的交易指令先报送于证券公司(或交易系统);证券公司通过其场内交易员或交易系统将委托人的交易指令输入计算机终端;各证券公司计算机终端发出的交易指令将统一输入证交所的计算机主机,由其撮合成交;成交后由各证券公司代理委托人办理清算、交割、过户手续。
每一交易指令或报单均应包含以下内容⑴股东帐户及密码;⑵委托序号和时间(指委托合同号,以明确委托时间);⑶买卖区分(0为买,1为卖); ⑷证券代码(通常为4位数);⑸委托数量(手数); ⑹委托价格(市价或限价);⑺委托有效期(推定当日有效);⑻其他内容,如委托人资金帐号、身份证号码等。此过程中极易造成纠纷,而交易所和交易会员对于委托指令的内容推定也处于不统一和不公开状态。
场内竞价
委托人的交易指令通过证券商的代理按时间序号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主机后,将通过场内竞价撮合成交。交易所场内竞价的方式分为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两种。
集合竞价主要适用于证券上市开盘价和每日开盘价。依此竞价方式,证交所在每一营业日正式开市前的规定时间内(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也是按集合竞价决定的,其收盘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4:57-15:00)。计算机主机撮合系统将只存贮交易指令而不撮合成交;在正式开市时,主机撮合系统将对所有输入的买卖盘价格和数量进行处理,以产生开盘价格。其撮合成交原则为⑴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请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请全部成交的价格;⑶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深圳证券交易所取距离前收盘价最近的价格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集合竞价结束后,交易所将开始当日的正式交易,交易系统将进入连续竞价,直至当日收市。连续竞价是买卖双方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原则连续报买报卖的过程。依此原则,每一时点的报买价如高于或等于报卖价时,即按价格顺序撮合成交;在每一同等成交价格点上,如买卖报单有时间差异的,即按时间顺序使先报者成交;凡不能成交者将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将使剩余部分等待成交。
清算与过户
证券交易清算是指证券买卖双方通过证券经纪商在证交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成交后,通过交易清算系统进行交易资金支付与收讫的过程。根据中国实行的交易清算制度,证券商在代理投资人进行了证券交易的当日,应于收市后与交易所办理清算业务,依差额交收规则由各证券商对买卖证券的金额差价予以清偿;然后每个证券商对其代理的每一投资人买卖证券的价款金额进行清抵。由于当日信用结算惯例的存在,每一投资人在其买卖证券得到成交回报的当时,其帐户内的资金则已即时结算;其中,卖出证券者已得到资金,并可用该资金另报买其他证券,而买入证券者则已减去其帐户内资金,不得再透支购买证券。这一规则实际上形成了资金清算上的T+0制度。
证券交易过户是指证券买卖双方通过证券经纪商在证交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成交后,再通过证券登记机构进行证券权利的移转与过户登记的过程。根据中国实行的登记过户制度,投资人在所买卖证券成交后的下一个营业日,证券登记公司方为其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并应提供交割单,如该日逢法定假日,则过户日应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这就是证券过户上的T+1规则。依此规则, 在某一营业日买入的证券只能在下一营业日卖出。
根据现行法规,我国对B 股交易采取不完全等同于A股的清算过户规则。其中,B股买卖的资金清算采取T+1规则;B 股交易的证券过户采取T+3规则。
大宗交易制度
中国的基本法制中缺少关于商事交易行为特殊性的一般规定。实际上,大陆法各国关于证券交易各类制度受到其商法一般规则的约束,这就是在法定条款限制下的意思自治制度。
从世界各国的证券交易制度来看,不同交易所所共同实施的交易制度有这样三种一是直接竞价交易制度,二是大宗交易的制度,三是协议转让制度;这三种制度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证券交易者,它们共同起到为不同类型的交易提供法律工具的作用。按照多数国家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大宗交易通常采取证券商报价制度;依照这一制度,凡交易量达到一定数额的证券交易者(我国沪深两地的证券交易所规定为50万股或以上),可以通过其证券经纪商的场内报单人在大宗交易市场报价买卖,而不须进入直接竞价交易市场,其交易量应当统计在交易所当日的总成交量中。有的国家的证券交易所实际上还允许各证券经纪商自行储存和买卖其客户所报买或报卖的证券,故也有学者将这一制度径称为“做市商”制度。其实,证券商报价制度是由美国NASTAQ市场率先采用的大手数证券交易制度,后为纽约交易所和各其他交易所采用为大宗交易的基本制度。应当说,大宗交易制度对于区分不同类型的交易者和交易类型显然具有重大的作用,它不仅区分了散户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不同类型的交易(零售与批发),使得各交易规则更趋向于合理;而且有效地避免了机构投资人在直接竞价交易市场中大买大卖,引起市场不必要的波动和对散户不必要的误导。
我国沪深两地的证券交易所均规定有大宗交易制度,并且两地的证券交易所均设有大宗交易柜台。根据我国的证券交易规则,凡交易量达到或超过50万股的股票交易均可以向大宗交易柜台申请进行大宗交易,大宗交易柜台在接到申请后将贮存其交易报单而不立即撮合,在交易所当日直接竞价交易结束时,再根据当日该股交易的平均交易价统一撮合成交;这就是说,我国对于大宗交易实际采取的是集合竞价制度。我们认为,我国对大宗交易采取的这一制度是十分有害的。,这一交易制度所采取的集中存贮大宗交易报单的做法实际上否定了证券交易人报单中的报价因素,它使得大宗交易报单仅具有形式性意义和抽象性意义,使得大宗交易报单仅具有报买数量或报卖数量的意义,而不具有具体报价的意义。,这一制度实际上否定了大宗交易者意思自治的权利,而将与之无关的集中竞价交易平均价格强加于当事人,否定了证券交易买卖中极端复杂的交易条件。,我国所采用的大宗交易制度实际上是仅有大宗交易形式而无大宗交易内容的制度;它仅仅反映了我国国资管理部门单一追求国股高成交价的意志,并且为实现这一意志不惜牺牲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交易原则。
金融期货交易规则编辑
在我国《证券法》第42条规定了证券交易双边市场原则后,我国的相关制度和市场建设有了突飞猛机猛进的发展。2006年9月8日,我国成立了旨在从事证券期货与金融期货交易的上海金融期货交易所;2005年4月8日,由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共同编制推出了证券期货的基本交易工具“沪深300统一指数”;2007年3月6日我国又颁布了旨在扫除双边市场交易障碍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应当说,我国未来拟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已经是呼之欲出了,我国未来将不断推出的证券期权交易、利率期货交易、汇率期货交易的基本形态已经成形,我国已经开始了从单边证券市场向双边证券市场的战略改革之路。
基本规则
根据我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我国期货市场的基本经验,我国对于即将推行的证券期货交易,将实行以下基本规则
保证金交易规则
依据该规则,我国对于证券期货交易实行8%的保证金交易规则,即证券期货交易者可以以面值8%的保证金买卖一面值的证券期货商品;法律允许期货经纪商在该8%的基础上另加收保证金,按照期货市场惯例,该保证金比例不应超过15%。可见,保证金交易规则是双重的;一方面,金融期货交易所将向所有从事证券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人实行并收取交易额8%的交易保证金,另一方面,期货经纪人将向其客户收取交易额8%或者更高的交易保证金。
当日无负债结算规则
依据该规则,金融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收市时,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其所有的期货交易会员并与之完成无负债结算,期货交易会员应当根据期货交易结算结果再与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凡客户已经穿仓的,将按合同构成对期货交易会员的负债,期货交易会员有权要求该客户补充交易保证金,并以自有资金对交易所承担责任。
强制平仓规则
依据该规则,期货交易所交易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逐日盯市规则
与上述规则相联系,我国在期货交易合同法实践中还采取逐日盯市规则。依此规则,期货经纪人有权要求其全部客户在其期货公司周遍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固定的办公人员、固定的联系电话;在每日结算时,只要该期货公司按照该固定的联系方式与客户进行了联系,即构成合法地通知;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该期货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的条款推定客户当事人的意思。
(5)涨跌停板规则与熔断机制
(6)限额持仓与大户持仓报告规则
(7)风险准备金规则
(8)强制减仓处置规则
结算会员规则
我国对于期货交易实行分级结算制度。依此制度,从事证券期货交易的当事人仅为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交易会员,任何当事人欲从事证券期货交易必须通过经合法批准的期货经纪人进行,客户与期货经纪人之间的关系为特定的经纪合同关系。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与金融期货交易所进行每日结算者必须为其结算会员,不具备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资格的期货公司必须通过结算会员与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分为一般结算会员与特别结算会员两种,一般结算会员将以其自有资金并且自担风险代表其全部客户与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而特别结算会员与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时所能代表的客户较为有限;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全部结算会员必须按规定向金融期货交易所交纳风险准备金,并对其全部客户的交易向金融期货交易所负有结算担保责任。
风险控制规则
根据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当我国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1)提高保证金比例;
(2)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3)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4)暂时停止交易;
(5)强制减仓;
(6)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5、世界股票涨跌幅的限制
当日涨跌幅是当日开盘价的上下百分之10
6、港股的交易规则?
港股具体交易规则 1.根据《交易所规则》开市报价规则是怎样的? 每个交易日首个输入交易系统的买盘或沽盘均受一套开市报价规则所监管。开市前时段内作出的开市报价不得偏离上日收市价(如有) 9倍或以上。于持续交易时段内,首个挂盘若为买盘,其价格必须高于或相等于上日收市价之下24个价位的价格;而首个挂盘若为沽盘,其价格则必须低于或相等于上日收市价之上24个价位的价格。有关开市报价规则的详情可参考《交易所规则》第503条。至于开市报价规则以外的买卖盘报价的详情可参考《交易所规则》第505条至第507A条。 每种股份的价位,视乎其股价而定 证券价格(由)证券价格(至) 最低上落价位 由 0.01 0.25 0.001 高于 0.25 0.50 0.005 高于 0.50 10.00 0.010 高于 10.00 20.00 0.020 高于 20.00 100.00 0.050 高于 100.00 200.00 0.100 高于 200.00 500.00 0.200 高于 500.00 1,000.000.500 高于 1,000.002,000.001.000 高于 2,000.005,000.002.000 高于 5,000.009,995.005.000 (于2006年7月24日起生效) 2.第三代自动对盘及成交系统(AMS/3)有什么交易参数? AMS/3的交易参数大致包括 可以输入系统的价格范围如下 ?若属限价盘,买盘(卖盘)价可以介乎最佳卖盘(买盘)及不低于(高于)最佳买盘(卖盘)24个价位之间 ; ?若属增强限价盘,卖价可以比当时的买盘低四个价位,买价可以比当时的卖盘高四个价位 ; ?若属特别限价盘,限价水平并无任何以市场对手最佳价格为基准的限制 ; 在所有情况下,买卖盘不得偏离按盘价(如有) 9倍或以上。 每个买卖盘可涉及的证券数目以3,000手为限 ; 不设每个经纪代号的未完成买卖盘上限 ; 每个价格轮候队伍的买卖盘上限为20,000个。 非自动对盘的交易亦须向联交所申报及向市场发布,这些交易包括 i)采用碎股交易特定操作方式成交的交易; ii)两边客交易; iii)为完成中央结算系统规则所界定的补购而输入的已划分成交; iv)超逾3,000手限额的买卖盘;及 v)在AMS/3以外完成的交易。 3.何谓「止蚀盘」、「限价盘」?「增强限价盘」、「特别限价盘」、「竞价盘」和「竞价限价盘」又是指什么呢? 止蚀盘的主要作用是限制投资者的损失。若投资者持有的证券价格下跌,而且跌势持续,投资者便可在股价下跌至某一预先订下的价格水平时,售出证券,以限制损失。,投资者应留意,止蚀盘只是一种投资策略,经纪可否替投资者实际执行止蚀盘,还须视乎有关股份在市场上有否需求,其时的成交价及买卖情况等。 至于所谓限价盘,则限制了投资者交易的最高或最低价格。当买入证券时,投资者须向证券公司职员明确指示其愿意购入证券的最高买入价。若当时市场上的卖盘索价等于或低于最高买入价,证券公司职员便可替投资者完成全部买卖盘,或不足之数在下一个最好卖盘出现时补购,这亦须以不超过最高买入价为原则。当投资者要沽出证券时,他则要向证券公司指示最低卖出价,证券公司只能在股价等于或高于最低卖出价时替他沽出证券。 增强限价盘与限价盘相似,只是前者可在同一时间与最多五条轮候队伍进行配对,且输入卖盘价可以较最佳买盘价低四个价位,输入买盘价则可以较最佳卖盘价高四个价位;配对后任何未能成交的余额将转为原先输入的指定限价的一般限价盘。 特别限价盘只要成交价不比输入限价差便可最多跟五条轮候队伍(即当时最佳价及随后的四个价位)配对。在配对后,AMS/3会取消原买卖盘中未能成交的余额。 在开市前时段的输入买卖盘时段内,交易所参与者亦只可输入竞价盘及竞价限价盘。 竞价盘是没有指定价格的市价盘,较竞价限价盘优先对盘。竞价盘于开市前时段内对盘后会自动取消。 竞价限价盘是有指定价格的限价盘。在开市前时段内对盘后,未成交的竞价限价盘如输入按盘价之9倍以内,会按输入价变换为限价盘并会被转往持续交易时段以供配对。 4.什么是一篮子指数买卖盘交易机制? 一篮子指数买卖盘交易机制专为一篮子指数买卖盘交易(包括指数套戥)等而设。该机制的额外买卖盘数据的设计令买卖盘可包含一篮子指数成份股的买卖盘,而有关指数是在香港交易所(行情,资讯,评论)证券市场上市买卖的衍生产品的相关指数,现时只有恒生指数的一篮子指数买卖盘。AMS/3将以等同传送单一买卖盘的速度去传送一篮子买卖盘。 5.收市价是如何计算的? 为避免收市价完全操纵于一宗交易的成交价,证券的收市价是以一个交易日一分钟内所录得的五个按盘价的中位数计算。交易系统由下午3时59分正开始每隔15秒录取股份按盘价一次,一共录取五个按盘价。按盘价是根据当时的买盘价、沽盘价及录得成交价计算出来的。香港交易所的网站上载有计算收市价的示例。 6. 何谓T+2? 联交所参与者透过AMS/3配对或申报的交易,必须于交易日(T-日)接着的第二个交收日的下午3时45分前与中央结算系统完成交收,一般称此为「T+2」。 7.香港交易所的证券市场有否设立庄家制? 现时,大部份证券均是通过AMS/3进行交易,不设有庄家制。不过,美国证券交易试验计划的证券及没有进行公开招股的交易所买卖基金,则设有庄家制。,发行人亦需为在联交所上市的衍生权证委任流通量提供者。AMS/3本身设有庄家买卖的功能,有关功能将视乎市场发展需要而引入。
7、涨跌幅限制的具体情况
分析研究 欧美等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大多有涨跌幅限制的规定。在中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曾实行过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制度,但股价的暴涨暴跌很难控制。历史上也曾出现过延中实业(现方正科技,600601)、申华实业(现华晨集团,600653)、东北电(现ST东北电,0585)等股票一日涨幅超过100%的情况,也有过如西南药业(600666)等一日暴跌超过50%的情况。,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也都曾实行过5%和10%两种的涨跌幅限制制度。中国上海、深圳两交易所实行的是10%的涨幅限制,其具体内容是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自1996年12月16日起,分别对上市交易的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的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即在一个交易日内,除首日上市的证券外,上述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于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计算公式为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1±10%)。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0.01元,超过涨跌幅限制的委托为无效委托,交易所作自动撤单处理。例如深发展(0001)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17.81元,则其今日涨跌幅限制为跌停板17.8×0.9=16.029,四舍五入后为16.03元;涨停板17.81×1.1=19.591,四舍五入后为19.59元;在16.03元-19.59元之间的委托均为有效委托,而低于16.03元和高于19.59元的委托则为无效委托。
自1998年4月起,中国证监会对部分上市公司的股票实行特别处理,即ST,其股票涨跌幅限制为5%。计算公式为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1±5%),计算方法同上。
,对于PT类的股票,其涨幅限制为5%,跌幅则没有限制。
对于两市原有的老基金和各地证交中心挂牌交易的基金经过清理规范后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在其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为其上市时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30%,即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1±30%),次日起涨跌幅限制为前个交易日收盘价的10%。
涨跌幅限制最直接的作用是对市场一天之内的暴涨暴跌进行抑制,预防短期市场风险,但另一方面,涨跌幅限制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助涨助跌作用,也容易受到大资金的控制。总体上看,涨跌幅限制只能改变短期大盘和个股走势,对中长期市场的波动没有太大的影响。 第一,波动率溢出假设表明,涨跌幅限制不但不能减少波动率,反而会引起波动率在涨跌停后的较长一段时期内蔓延,亦即涨跌停后至少几个交易日的波动率是增加的,因为涨跌幅限制阻止了大幅的日内价格波动并妨碍了指令不平衡的即时纠正。波动率溢出假设被Kyle(1988) and Kuhn, Kurserk, and Locke(1991)所实证支持。
第二,价格发现延迟是一个由涨跌幅限制引起的代价高的问题。价格发现延迟假设表明,涨跌幅限制预先设定了价格上下运动的范围,一旦涨跌停发生,交易通常不活跃甚至不能成交,直到期价允许的变动范围得到修改,这造成对价格发现过程的干涉。对期价运动强加约束后,期货合约在涨跌停当天也许不能到达它的均衡价格,从而价格发现被延迟。如果涨跌停板阻碍价格运动,则期货价格必须等到下一个交易日,来继续朝着它们的真实价格方向运动。Grundy and McNichols(1989), Bron and Jenningo(1989), and Do and Gorton(1989)通过论证得出只有通过交易,信息才能被揭示和传递。Fama(1989)指出,暂停交易延迟了价格向基本价值的调整。价格发现延迟假设被Lehmann(1989),and Lee, Ready, and Seguin(1994)所支持。
第三,交易干涉假设表明,涨跌幅限制会干涉交易。一旦期货价格涨跌停,则合约就会变得缺乏流动性并且随后几天的买压和卖压会更重。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在期货合约涨跌停后的几天内成交量将会更高。 涨跌幅限制是中国期货市场的稳定措施。从国际经验看,新兴金融市场为了防止过度投机,多数采用涨跌幅限制措施,而且随着市场的发展,涨跌停板幅度一般会逐步放宽(简称扩板)。中国股市的风险控制措施,就沿用了这一思路。其实期市的发展也可以借鉴这种经验,根据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逐步地有节奏地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从而促进市场更健康地发展。那么,对于大商所的黄大豆1号、豆粕期货合约3%的涨跌幅限制,有没有必要扩板?看了下面的几组数据后,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就以9月大豆合约为例,从2004年4月16日到6月17日,共40个交易日,发生了8次封涨跌停的情况,占交易日的20%;2003年10月14日在牛市暴涨中发生了强行平仓事件,事隔才半年多,于2004年5月17日又发生了一回强行平仓事件,此次是处于牛市的深幅回调中。可见,3%的涨跌幅限制已经不再适应当前的市场状况了,必须扩板。,不难通过实证来论证涨跌停板幅度太小造成的不利影响波动率溢出、价格发现延迟和交易干涉。根据大豆和豆粕期价的波动特性,笔者认为当前2%的扩板幅度是比较稳健的。
事实上,如果继续保持3%的涨跌幅限制,就会使涨跌停频繁发生,使之不再是小概率事件,带来许多不利影响。
第一,波动率溢出使得涨跌停后几天内期价大幅波动,使交易所、期货公司和投资者风险控制难度加大。第二,价格发现延迟削弱了期货市场的定价功能,而价格发现的速度是衡量一个交易所能否成为定价中心的重要标准。第三,交易干涉使得愿意交易的交易者不能成交,不愿意强平的头寸被迫强平,从而有失公平。一旦封涨跌停,止损单无法执行,容易导致客户穿仓。想做套保的客户,也无法执行既定方案。更糟糕的是,许多套利盘在三个连续涨跌停中被强平掉一条腿,使套利交易被迫变成单边交易,风险迅速放大。大豆、豆粕的套利盘不敢做大,其中担心被强平就是一个重要原因。 涨跌停板幅度的扩大,必然对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以及投资者的风险管理提出新的要求。交易所要对期货经纪公司的保证金密切监控,防止日内由于价格剧烈波动而发生穿仓事件。期货经纪公司则要引导客户控制好仓位,尤其是进出频繁的日内交易者。并要求保证金不足的客户及时追加足额保证金,追加的数额应该根据新的涨跌停板幅度和当时的市场状况而定。投资者在做大豆和豆粕的交易时,仓位应该比以前适度降低,以减小期价剧烈波动带来的风险。套利者可适度增加仓位,因为被强平的风险已经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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