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可以质押吗(为什么要股权质押
1、非上市公司股份能办理二次余值质押吗?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除了应当签定书面合同外,还应当办理出质登记,登记机关分为两类,属于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质权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目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权办理出质时必须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各地负责股份托管登记的产权交易所)办理出质登记。 ,对于出质人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如果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相应地,以这些公司股份出质的,也应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否则,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关于能否办理二次余值质押问题, 现有法律及上述部门规章皆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鲜有操作先例。 参照股权出质后,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后可以转让之规定和房地产可以办理二次余值抵押之法律规定和实践,理论上似乎可行,但至少需满足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第一,取得在先质权人书面同意; 第二,登记机关同意办理。如果已办理股份托管,登记机关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如果没有办理股份托管,登记机关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网上查询到的珠海市《股权质押贷款材料汇总》第63页,工商局回答 已出质的股权不能重复质押。至于所谓“剩余价值”,若属已质押的股权尚存的,也不得办理二次质押。 电话询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同样不能办理。
2、非上市公司把股权质押给上市公司是否合法可行?
我觉得可以质押,按《担保法》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是可以进行权利质押的。
质押人是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东(国有),那么这部分股份的股东因为是国有的,以国有资产进行质押,应该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
债务人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否接受质押,视对方融资额的多少,按照自身规定,启动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议程序。,由于《贷款通则》依然有效,可以以银行委托贷款、债券发行、信托投资等形式进行……
3、非上市公司的股金是否能质押
原则上可以《担保法解释》第103条则进一步规定,以股份公司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而股份公司中既有上市公司,亦有非上市公司,《担保法解释》又规定,以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股份公司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登记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由于股票为上市股份公司所发行,《公司法》第145条和第147条规定,只有可自由转让的股票才能设定质权,转让受限制的股份设质的也应受限制。
4、非上市公司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登记
《担保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基于现阶段公司法律相关规定不完善和公司制度运作不规范,上述规定存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现实操作的困难,很多股权质押效力之争即源于上述规定,不但妨害质权的顺利实现,也对公司股份交易造成不利影响。
,股东名册本身存在固有的缺陷。
1、股东名册在实践中被认可的程度低,未能发挥应有作用。公司法、担保法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对于股东名册的内容、法律地位等规定虽然较为详尽,实际操作中未上市公司股东名册的应用非常有限。很多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建立股东名册或者建立之后又废除,交易中对股东身份的证明均依赖工商机关的记载。司法实践中,即使公司建立了完整的股东名册,法院、仲裁机构对股权的认定也以工商机关的登记为准,股东名册所记载的内容无法成为被法律认可的权威依据。
2、公司的股东名册缺乏公信公示力。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名册制度,立足于意思自治,本质上是一种信用制度。这种信用制度的操作环境取决于公司严格依法运行。目前国内大多数企业法律意识不强,更谈不上履行建立股东名册、接受股权查询等义务。即使建立起股东名册,也缺乏联网、发布、查询的公示条件。股东名册保存在被出质股份所在的公司手中,该股权质押就不会为除了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社会公众所知悉,因而也就不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
,担保法规定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登记于股东名册的方式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容易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正是股东名册存在上述固有的缺陷,股份质押记载股东名册的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质权人的质权能否顺利实现完全依赖于出质人诚实信用的程度,如果出质人不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将该股权出质的事实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者虽然出质时登记在股东名册上,但事后私自将该登记予以删改甚至重新制作一份股东名册,将该股份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就会严重危及到质权人质权的实现。上述问题将牵扯出其他的主要法律问题可能包括
1、因质权人因无法证明股份质押已经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而导致质押合同无效问题。股东名单虽然可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实,但股东名册保存于公司,即使股份出质已经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但出质人或公司采取修改、删除、另立名册等手段刻意隐瞒出质登记事实,将导致质权人无法证明股份出质已履行法定的记载程序,质权人的合法权益可能遭受损失。
2、已质押股份被转让问题。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份转让的应履行变更登记手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登记并未在工商部门办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登记也不在证券交易机构办理,将已质押股份转让不存在操作上的障碍,事实上这种情况已经大量存在。在股份转让已经支付对价并依法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后,不论质权人能否证明股份出质已记载股东名册的事实,均会产生质押效力争议和股份转让效力争议,最终损害质权人的利益。
3、已出质股份被重复质押问题。由于出质人或公司可以采取修改、删除、另立名册等手段刻意隐瞒出质登记事实,股份出质情况在股东名册上得不到体现,出质人可以将该部分股份重复质押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前手质权人的质权无疑将得不到保障。
正由于存在上述问题,非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登记制度有待于改进。
5、股东为什么会质押股权
股东是指对公司完成出资的责任后,取得公司股权的人,而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权利是比较多的,包括享有公司的收益、转让持有的股权、股权质押等。在实践中并不是只有股东才持有股权,公司也是股权持有的主体之一,所以除了股东可能质押股权外,公司法人也可以质押股权。
6、公司股东为什么要质押股份
获得资金进行别的投资或
投入别的项目
就是理解为拿股票抵押借钱用
7、股权质押的流程是什么?
第一步
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仔细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对股东禁止股权质押和时间上的特殊规定;
2、在公司章程中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名称、出资方式、金额等相关信息以及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
3、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4、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第二步
出质人的股权须有该公司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出质的决议;
第三步
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将出资证明书交给质押权人;
第四步
将该股权已经质押,不能再转让和重复质押股权,注明在公司章程和记载于股东名册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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