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邦股份-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提高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公司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从而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舆情定义与分类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1.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的;
2. 市场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3. 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4.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舆情主要分为两大类: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
第三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二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为此,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其工作职责包括:
1. 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2. 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3. 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4. 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信息上报及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5. 处理其他与舆情相关的事项。
第四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并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的变动情况。
第五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覆盖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上证E互动平台、股吧等各类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的配合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1.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2. 及时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3. 其他与舆情及管理相关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七条 公司全体员工在报告舆情信息时,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或漏报。
第四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八条 公司在处理各类舆情信息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
2. 协调宣传,真诚沟通;
3. 勇敢面对,主动承担;
4. 系统运作,化险为夷。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措施:
1. 对于重大舆情,公司在知悉后应立即了解详细情况,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2. 公司应加强与媒体的沟通,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避免信息不透明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3. 对于一般舆情,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进行核查和处理,避免其发酵成为重大舆情。
4. 在舆情应对过程中,公司应保持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的态度,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1. 公司员工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至董事会秘书。
2. 董事会秘书在知悉重大舆情后,除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外,还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如发现可能对公司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舆情信息,应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第十三章 舆情处置与管理
一、一般舆情处置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需根据舆情具体情况灵活应对。对于各类一般舆情,需密切关注其发展趋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确保公司声誉不受影响。
二、重大舆情处置
当发生重大舆情时,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紧急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需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具体的处置措施包括:
1. 立即与媒体进行沟通,了解舆情源头,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
2. 充分利用投资者热线和上证E互动平台,确保沟通渠道畅通,及时向投资者传达公司的态度和信息,如“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等;
3. 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 当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监管部门;
5. 若涉及侵权行为,公司应果断采取法律手段,如律师函、诉讼等,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这些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因违规披露导致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商业信誉,并影响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造成损失者,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对于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者,如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涉及的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当本制度与法规、章程不符时,以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盖章)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