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交科300284股票行情(苏交科股吧同花顺)
1、300284属于什么股票
苏交科是属于路桥建设板块
公司主营交通工程咨询和工程承包业务
2、请问真正的中国制造股票有哪些
中国制造股票包括智云股份、蓝英装备、科远股份、华中数控、亚威股份、东土科技、慈星股份等。
3、一带一路概念股和龙头股有哪些
一带一路概念受益股有哪些?
66只一带一路概念股中,昨日股价实现上涨的个股有21只,上涨个股占比31.82%。其中,中国中铁(18.00,+1.64,+10.02%)(601390.SH)、连云港(12.67,+0.44,+3.60%)(601008.SH)涨停,而大连港(7.94,+0.71,+9.82%)(601880.SH)、山东高速(8.13,+0.05,+0.62%)(600350.SH)、中国铁建(23.76,+2.16,+10.00%)(601186.SH)、青松建化(9.26,+0.44,+4.99%)(600425.SH)、天津港(21.02,+1.00,+5.00%)(600717.SH)、宁波港(7.38,+0.59,+8.69%)(601018.SH)、日照港(6.59,+0.36,+5.78%)(600017.SH)、东软载波(65.50,-0.20,-0.30%)(300183.SZ)等个股涨幅也均超过2%。
资金流向方面,昨日大单资金净流入的个股有11只,其中,大单资金净流入超过1000万元的个股有6只,分别为连云港、青松建化、宁波港、天津港、新疆众和(11.42,+0.51,+4.67%)(600888.SH)、达刚路机(21.67,+0.55,+2.60%)(300103.SZ),上述个股累计吸金达3.31亿元。
对于一带一路投资机会,中金公司对中国一带一路走出去非常乐观,坚持推荐铁路基建、铁路设备、核电设备、工程机械等受益标的。给予鼎汉技术(32.03,+2.15,+7.20%)(300011.SZ)、辉煌科技(20.58,+0.12,+0.59%)(002296.SZ)、柳工(14.13,+0.68,+5.06%)(000528.SZ)、安徽合力(16.74,+0.39,+2.39%)(600761.SH)等个股“推荐”的投资评级。
对于建筑行业的投资机会,安信证券认为,在未来系列事件将持续催化预期下,维持建筑行业“强于大市”评级。一带一路主题重点推荐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材国际(17.51,+0.57,+3.36%)(600970.SH)、中国电建(停牌)(601669.SH)、中国交建(22.20,+1.82,+8.93%)(601800.SH)等。房地产产业链重点推荐估值超低的中国建筑(9.03,+0.67,+8.01%)(601668.SH)。在强势美元周期见顶预期下,还重点推荐中国中冶(6.74,+0.61,+9.95%)(601618.SH)、中钢国际(停牌)(000928.SZ)。,依然持续重点推荐PPP主题龙头标的龙元建设(14.63,-0.20,-1.35%)(600491.SH)、苏交科(23.09,-0.57,-2.41%)(300284.SZ)以及互联网家装龙头标的金螳螂(32.30,-0.08,-0.25%)(002081.SZ)、亚厦股份(35.97,+1.19,+3.42%)(002375.SZ)、广田股份(26.75,-0.33,-1.22%)(002482.SZ)等。
交通运输方面,广发证券(28.97,+0.10,+0.35%)(000776.SZ)认为,高速公路板块重点关注山东高速、龙江交通(7.27,-0.04,-0.55%)(601188.SH)、皖通高速(9.01,-0.09,-0.99%)(600012.SH)、深高速(11.23,-0.10,-0.88%)(600548.SH)。航运方面重点关注中远航运(10.04,+0.91,+9.97%)(600428.SH)、中国远洋(9.67,+0.88,+10.01%)(601919.SH)。航空方面重点关注南方航空(9.94,+0.78,+8.52%)(600029.SH)、中国国航(10.69,+0.55,+5.42%)(601111.SH)。
连云港(12.67,+0.44,+3.60%)(601008.SH)
公司所处的连云港是国内第九大港口,连云港与宁波港(7.38,+0.59,+8.69%)(601018.SH)、上海港并列为长三角港口群中的主要枢纽港。公司主营业务是港口货物装卸、堆存及相关港务管理服务;公司目前拥有22个生产性泊位及相关资产,下设三个分公司,主要以通用泊位为主,还有3个煤炭泊位及一个液体化工品泊位。截至目前公司氧化铝、胶合板和铝锭的吞吐量位居沿海港口第一位,焦炭吞吐量位居沿海港口第二位。公司新开发了红土镍矿和铝矾土等货种,加大了高费率货种的开发力度,胶合板、木薯干、钢铁、有色矿等优势货种的吞吐量明显增加。
新疆城建(22.61,+1.46,+6.90%)(600545.SH)
公司主营业务涉及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新型建材等行业,并确立了“以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为主业,以新型基础材料生产制造为支撑,以资本运作为助力”的“大城建”发展战略。公司拥有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和房地产开发壹级资质;水利工程总承包贰级资质;建筑幕墙、园林绿化专业承包贰级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拥有国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拥有压力管道安装GB2-2类资格许可证和建材、砼预制构件、试验检测计量合格证(建筑、市政、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等多项施工资质。截至2014年,公司研发的18项技术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开发编制了20项企业级工法,10项自治区级工法,4项国家级工法。公司通过了ISO9001:2008、ISO14001:2004、GB/T28001-2011《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认证。
国际实业(13.77,+0.28,+2.08%)(000159.SZ)
公司依托新疆丰富、优质的油气、煤炭等资源,确立了以能源产业为支柱,房地产业为补充,国际贸易为纽带的多元化企业发展战略。随着焦炭市场强竞争态势,公司延伸焦化产业链,与新兴集团合作重组煤焦化公司及其所属的炼焦煤及配煤煤矿和焦化厂,建立煤钢焦一体化合作经营模式。面对石油资源的紧俏,公司进一步完善在能源产业的布局,以拓展终端销售为突破口,不断扩大地区零售加油站规模,加大对石油资源的投资力度,利用本身既有的“燃料油进口资质”及多年来积累的能源贸易优势,做大做强石油化工产业链,增强公司在石油化工行业竞争力。
青松建化(9.26,+0.44,+4.99%)(600425.SH)10年来q2首现亏损区域料已近底
青松建化
研究机构长江证券(16.64,+0.07,+0.42%)(000783.SZ)分析师范超撰写日期2014-07-11
事件描述
公司中报业绩预亏1.54亿元,折算EPS-0.112元左右,去年同期为盈利483万元;测算Q2亏损约2350万元,环比减亏,但同比大降。
事件评论
价格大幅下滑是亏损扩大的主要原因。上半年疆内需求十分低迷,产量上看,前5月区域水泥累计产量增速环比回落32个百分点至-7%;受此影响,我们推测公司上半年水泥产量同比来看难有较大提升,而区域水泥均价同比下降46元至320元/吨,成为盈利能力和业绩下滑的主要因素。
Q2业绩环比减亏,但10年来首现亏损。Q1是传统淡季,几无销售下,亏损也在情理之中,但今年Q2受制价格大降未能扭亏,成为近10年来2季度第一次出现亏损,结合未来供需投放我们判断区域景气应以触底。
北新路桥(19.01,+1.47,+8.38%)(002307.SZ)
公司是新疆最大的路桥施工企业之一,实力最强的大型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之一,拥有国家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一级,主营高等级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及水利工程的施工。公司在国内已完成了90多项公路工程施工,利用自身优势极开拓中亚、南亚、非洲等地区的境外公路工程建设市场,参与世界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竞争。与国际知名的筑路机械设备制造企业戴纳派克压实摊铺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
宁夏建材(14.59,+0.27,+1.89%)(600449.SH)产能逐步消化景气仍需等待
宁夏建材
研究机构宏源证券(停牌)(000562.SZ)分析师顾益辉,王钦撰写日期2014-08-11
2014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8.58亿元,同比增长8.2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14亿元,同比增长38.53%;EPS:0.24元。
北部湾港(24.89,+0.95,+3.97%)(000582.SZ)
公司主业领域包括港口码头建设、国际国内集装箱、内外贸件杂散货装卸、货物仓储中转、危险品仓储中转、船货代理、外轮理货、商业贸易等,目前已发展成为一个以集装箱、件杂货、散货运输和客运码头为主,为内外贸运输服务的综合性商贸港口企业,与世界98个国家和地区的218个港口有贸易往来。公司在水路集装箱运输方面,开通了北海港—香港(中转)—世界各地外贸集装箱航线(班轮)、北海港—防城港/钦州港—中国北方各港的内贸集装箱航线等多条国际国内集装箱航线,还将开通北海至东南亚直达航线。
五洲交通(7.75,+0.24,+3.20%)(600368.SH)
公司主营公路的经营与管理、物流贸易、房地产开发。受经济形势的影响,企业经营及筹资活动现金流趋紧,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增加。公司股权融资渠道不通、资产置换工作暂停,还面临着部分收费站可能需要迁移的问题。对此,公司将进一步拓展高速公路经营空间,提高公路资产经营水平。开拓新的物流贸易渠道,在不断强化主营业务的基础上,积极拓展与主业关联度较高的物流贸易活动,促进业务的多元化。,继续加强相关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力度,加大宣传,促进销售。
宁波港
公司是中国大陆重点开发建设的四大国际深水中转港之一,在区位、航道水深、岸线资源、陆域依托、发展潜力等方面均具有较大的优势,已成为中国最繁忙的港口之一。公司主要在宁波-舟山港开展经营活动,在嘉兴港、苏州港太仓港区、温州港、台州港和南京港(17.28,+0.53,+3.16%)(002040.SZ)拥有经营性泊位,形成了以宁波港口为基础、与其他相关港口有机衔接的港口码头网络体系。宁波-舟山港是国际超大型深水港,常年不冻,2008年中国港口综合竞争力指数排行榜报告,宁波-舟山港位居全国港口首位。2013年,宁波港货物吞吐量完成4.96亿吨;集装箱吞吐量完成1677.2万标箱,箱量排名保持大陆港口第3位、世界港口前6强。
4、PPP概念股有哪些
在标的方面,方正证券(行情 研报)(601901)建议关注龙元建设(行情 研报)(600491)(专业PPP团队)、围海股份(行情 研报)(002586)(水利PPP)、苏交科(行情 研报)(300284)(工程咨询与设计)、南京中北(行情 研报)(000421)(公用事业PPP)、兴源环境(300266)(工业污水+市政污水PPP)、万邦达(行情 研报)(300055)(大环保平台)、新筑股份(行情 研报)(002480)(轨道交通PPP)、上海普天(行情 研报)(600680)(新能源汽车PPP)、天壕节能(行情 研报)(300332)(PPP平台)、蓝英装备(行情 研报)(300293)(智慧城市管网)等。
广发证券(行情 研报)(000776)预期,拥有上市平台和一定市场地位的上市公司将成为各类资本选择合作对象的首选。从融资能力、项目资源、综合能力等方面考虑,建议关注高能环境(603588)、碧水源(行情 研报)(300070)、桑德环境(行情 研报)(000826)、瀚蓝环境(行情 研报)(600323)等公司。
5、方大集团是世界500强吗?
《财富》杂志公布了2011年世界500强企业名单,中国重工的控股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简称中船重工)以营业收入210亿美元名列第462位,成为中国首家进入世界500强的船舶企业。
6、华发集团是中国500强企业吗?
华发集团是中国500强企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9月2日联合发布“2018中国企业500强”榜单,珠海华发集团入选。与2017年相比,华发集团大幅上升94位。
7、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查意见是什么意思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查意见是指证监会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的审核后给出的意见,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查意见。
证监会审核重点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以及证监会窗口指导意见,关于认购对象的审核重点如下
1. 认购对象合规性问题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律师须对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合规性发表明确法律意见,即须重点核查认购对象是否具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
2. 认购资金来源问题
(1)证监会要求
证监会一般要求中介机构核查认购对象就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所需资金的来源,具体如下
1)要求核查认购对象是否具备合法的资金实力认购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如要求核查自然人或自然人合伙人等的财产状况,核查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等。
2)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对投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2)案例经验
根据既往的案例,对认购对象的资金来源进行核查时,主要依据的是认购对象出具的承诺函,
3. 关联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证监会窗口指导意见[1],证监会一般要求中介机构核查认购对象与发行人控股股东等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要求出具相关承诺。
认购对象应要出具承诺“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要出具承诺“本人/本公司及与本人/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认购。”
4. 资产份额锁定期问题
根据证监会网站于2015年10月29日刊登的《2015年6月1日——6月5日发行监管部发出的再融资反馈意见》(以下“《反馈意见》”)中载明的证监会曾经向拟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发出的反馈意见中,包含有限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在36个月锁定期内不能转让其相关资产份额或退出合伙的要求。
2015年10月28日中北京召开的保荐人代表人培训中,证监会提出六点窗口指导意见。其中也提到了“发行后在锁定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本次窗口指导意见是前述《反馈意见》的继承与拓展。《反馈意见》中仅对合伙企业进行限制,而2015年10月28日发布的窗口指导则在合伙企业的基础上,增加了对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的要求,即合伙企业、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的委托人或合伙人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我们通过对巨潮网上查询的15个案例进行分析,证实存在该要求。
,关于承诺“不得转让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的主体,是否仅为委托人和合伙人,是否需要委托人及合伙人的出资人进行同样的承诺,根据我们在查询的15个案例表明仅委托人和合伙人承诺“不得转让产品或退出合伙”即可,证监会在具体审核时,并没有要求委托人及合伙人的出资作出同样的承诺。具体案例情况见“附件一相关案例情况简表”。
,公司作为认购对象的情形,证监会对于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可以在锁定期内对外转让股权未作出明确要求。根据我们在巨潮网上查询的15个案例中,未发现认购对象为公司时,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股权的情形。
2发行对象为自然人之情形
根据25号规则的披露要求,并根据我们在其他项目中的经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自然人的,在编制预案时通常需要核查以下信息
(一)需提供的材料
1. 身份证复印件;
2. 近5年的工作简历,包括个人专职、兼职的全部单位,日期精确到月;
3. 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的书面说明,并提供出资缴款凭证。如出资来源系劳动报酬请说明薪酬水平;投资收益请说明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的方式;生产经营所得请说明投资办企业或个体经营收入情况;个人借款请说明借款人、借款还本付息情况;家庭资助请说明家庭收入来源。
4. 自然人入股或控制的企业及相关关联企业的信息,包括营业执照、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二)需作出的承诺或说明
1. 承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2. 说明自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 说明自然人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已聘任/拟聘任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 说明自然人是否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任职,如有请提供任职明细。
5. 自然人最近5年是否存在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是否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如有请描述。
6. 说明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自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是否存在重大交易情况。如有,请逐笔披露具体事项、发生额及年末余额,以及占上市公司同类交易的比例。涉及关联交易的是否已履行了相关的决策及披露程序。(投行部 touhangbu.)
7. 说明本次发行完成后,自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的同业竞争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如有,请具体说明与上市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的公司名称、业务范围、最近三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所涉业务收入及收入比例。
3发行对象为公司法人及合伙企业之情形
公司法人及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机构投资者”)根据上述披露要求,并根据我们在其他项目中的经验,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为合伙企业、公司法人等机构投资者时,在编制预案时通常需要核查以下信息
(一)机构投资者需提供文件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最近年度审计报告。
自设立之日起至目前的工商登记及历次变更登记信息一览表(工商简档)。
机构投资者拟投发行人的原因及资金来源的书面说明;如以借款出资的,需提供其取得资金的借款协议。
机构投资者拟对发行人投资所需要履行的授权、批准程序及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投资管理/决策委员会决议、合伙人会议决议等)。
机构投资者的主营业务书面说明;内部组织机构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举、任命文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近5年的工作简历,包括个人专职、兼职的全部单位。
(二)机构投资者的股东/合伙人需提供文件
可显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层层追溯的至自然人、国资委、上市公司、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股权结构,需标注持股比例。
对于股权结构披露的程度,目前没有统一的尺度。根据既往的案例经验,存在对股权结构穿透核查极详尽的案例,例如证券简称为“深康佳A”、“云投生态”、“东方网络”、“苏交科”、“泰格医药”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案例,该等案例核查股权结构时,层层追溯至自然人、国资委、社会团体、上市公司、政府及政府部门层面。
,也存在股权结构穿透核查极简单的案例,例如证券简称为“北京文化”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案例。北京文化披露富得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时,仅披露了第一层股东,该层股东均为公司。北京文化在股权结构下做出说明“生命人寿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北京文化对信息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比例进行披露时,也只披露了第一层的合伙人,第一层的合伙人中包含四个有限合伙企业。需要说明的是,北京文化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2015年11月4日通过证监会审核。
与上述两种情形相对应的,也有相对折衷地进行股权结构穿透核查的案例,例如证券简称为“云维股份”、“中航机电”、“顺荣三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案例。该等公司披露认购对象的股权结构时,对于某些认购对象股权结构披露有困难的,采取在披露一层股东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披露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方式。其中,顺荣三七最具有借鉴意义,该案例中既有只披露一层股东的情形(第一层股东均为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也有穿透核查到最终出资人的情形(对宁波信达风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结构的披露),也有披露一层并表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对广州奥娱叁特文化有限公司股权结构的披露)。顺荣三七在2015年11月28日通过了证监会的审核。
,我们理解,再对认购对象的股权结构进行披露时,为谨慎考虑应披露至最终出资人(包括自然人、国资委、政府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团法人、上市公司、外资企业等),并显示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若披露有困难的,披露标准以显示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宜;若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则应做出说明。
自然人股东需提供如下资料身份证复印件;近5年的工作简历,包括个人专职、兼职的全部单位,日期精确到月;其认购机构投资者股份的资金来源的书面说明,并提供出资缴款凭证。如出资来源系劳动报酬请说明薪酬水平;投资收益请说明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的方式;生产经营所得请说明投资办企业或个体经营收入情况;个人借款请说明借款人、借款还本付息情况;家庭资助请说明家庭收入来源。
非自然人股东如下资料营业执照;主营业务书面说明;加盖工商查询章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表及历次变更情况一览表;经工商备案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最近一次验资报告;其认购机构投资者股权/股份的资金来源的书面说明,如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请提供出资当时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如以借款出资的,请提供其取得资金的借款协议。
(三)机构投资者的非自然人股东/合伙人之股东/合伙人(逐层追溯)
逐层追溯机构投资者的非自然人股东,直至最终持股的自然人、国资委或集体经济组织层面;
比照前述“(二)机构投资者的股东/合伙人需提供文件”提供资料之要求提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资料。
(四)需作出的承诺或说明
承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说明机构投资者拟取得的发行人股份、机构投资者的股东持有的机构投资者的股权/股份/出资份额(含逐层追溯的股东/合伙人)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说明机构投资者及其股东/合伙人(含逐层追溯的股东/合伙人,直至最终的自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说明机构投资者及其股东/合伙人(含逐层追溯的股东/合伙人,直至最终的自然人)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已聘任/拟聘任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说明机构投资者及其股东/合伙人(含逐层追溯的股东/合伙人,直至最终的自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任职,如有请提供任职明细。
说明机构投资者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是否存在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是否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如有请描述。
说明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机构投资者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是否存在重大交易情况。如有,请逐笔披露具体事项、发生额及年末余额,以及占上市公司同类交易的比例。涉及关联交易的是否已履行了相关的决策及披露程序。
说明本次发行完成后,机构投资者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的同业竞争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如有,请具体说明与上市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的公司名称、业务范围、最近三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所涉业务收入及收入比例。
4认购对象为资管计划之情形
(一)一般性披露要求
当认购对象为资管计划,发行人在《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的“认购对象的基本情况”一章披露的是资管计划的管理公司,资管计划则表示为其认购本次股票的资金来源。
对于管理公司的披露,相应披露要求参照上述“二、一般性披露要求和审核要点”,相应文件、说明及承诺等材料参照“四、发行对象为公司法人及合伙企业之情形”中的内容提供。
(二)资管计划的特殊要求
1.证监会重点关注事项
根据我们近期类似项目的反馈情况,关于资管产品,中国证监会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作为认购对象的受托管理资金是否为资管产品,是否依法设立并办理产品备案;
(2)以受托管理资金参与认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3]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4]的规定;
(3)委托人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如无,需出具承诺;具体情况详见下述“2. 三年期定增项目对资管计划结构化安排的限制”。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公开承诺,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5]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资管合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以下事项A.委托人的具体身份、人数、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源、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等情况;B.在非公开发行获得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在证监会备案前,资管产品资金募集到位;C.资管产品无法有效募集成立时的保证措施或者违约责任;D.在锁定期内,委托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
2.三年期定增项目对资管计划结构化安排的限制
根据我们了解的信息,以及在过往项目中的经验,针对定向定价非公开发行项目,对于认购对象包含资管产品的,证监会近期提出了如下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
(1)政策要求
证监会在2014年8月发布的窗口指导意见中要求定向定价的非公开发行项目中,认购对象不允许有结构化产品,即发行对象可以是资管产品,但不能有优先劣后及类似的分级安排,或其他持有人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该指导意见明确禁止个人或机构通过三年期结构化产品参与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要求三年期的定增。定向定价增发锁定期三年项目,发行时上市公司必须承诺“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证监会在2015年10月发布的窗口指导意见中进一步强调三年期定增中资管计划不能分级(结构化)安排。
根据我们检索的案例,即证券简称为“泰格医药”、“云投生态”、“辽宁成大”、“苏交科”、“顺荣三七”、“铜陵有色”、“云维股份”、“中航机电”等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案例中,该等案例的认购对象均涉及资管计划,且资管计划管理公司均出具承诺函,承诺资管计划中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操作要求
1)依据2014年8月证监会的窗口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操作要求,认购人凡是包含产品的,发行人应以公告方式对资产计划产品情况进行披露;对于认购人不包含产品的,则不需要公告。
公告具体内容参照《美都控股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关于资金来源的承诺和发行对象资管合同全文,承诺本次发行对象的最终持有人和受益人与公司和主承销商无关联关系,本次发行对象的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公告需提前获得证监会5处预审员同意之后,方可公告。
2)向证监会报送《发行方案》时报送的《承诺函》除原有条文以外,发行人、券商、律师三方还须对资金来源、结构化情况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本次发行对象A、B的资金来源为向XXX募集,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本次发行对象C、D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借贷资金),不存在向第三方募集的情况。”
3)核查内容
访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为本人/本公司及与本人/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认购)。
查阅公司与发行对象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取得发行对象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及委托人出具承诺函
承诺函的内容应当包括a, 资产管理人与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b. 委托人对资金来源进行说明,承诺未受到发行人的资助或补偿;c. 资管计划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d. 限售期内不转让产品份额。
关于出具承诺函的主体,证监会在2014年8月窗口指导意见刚出台之始,要求各发行人参照《美都控股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即要求资管计划的最终持有人和受益人出具承诺。但随着实践中的案例不断丰富,承诺主体的要求也在逐渐放松。相关案例包括证券简称为“泰格医药”、“顺荣三七”、“铜陵有色”及“苏交科”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该等案例的认购对象中均包括资管计划,关于该等资管计划中是否存在结构化安排的核查,均依赖资产管理人与委托人的承诺。
,证券简称为“云维股份”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案例,在认购合同的补充合同里约定认购对象资管计划中不存在结构化安排。证券简称为“中航机电”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案例中,在资管计划的相关资管合同中约定不采取结构化安排。该等案例亦为我们提供了新的思路,即资管计划对无结构化安排的承诺,可以体现于资产管理人及委托人的承诺函、股票认购合同及资管合同中。
4)核查结论
券商及律师需发表如下结论“发行对象参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资金来源于哪里,委托人以自有资金认购,认购资金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也不存在杠杆融资结构化的设计。”
(三)穿透核查要求
穿透核查要求的依据及分析
(1)穿透核查要求的依据
2015年10月证监会发布的窗口指导意见对资管计划的穿透核查的具体要求如下
董事会阶段确定投资者,投资者涉及资管计划、理财产品等,在公告预案时即要求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随后发行部将通知交易所在审核公告中落实),所有出资人合计不能超200人(不适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认购的情形),即不能变为变相公开发行;不能分级(结构化)安排。
(2)该窗口指导的分析
1)对于穿透披露范围的理解
虽然本次窗口指导意见针对的是资管计划及理财产品等,并要求对其进行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但根据我们目前了解到的案例,上市公司在对认购对象进行穿透核查时,不仅穿透核查了资管计划,其对公司、合伙企业、契约型基金等其他认购对象也一并进行穿透核查,最终所有认购对象穿透核查出的最终投资者合计不超过200人。
,当认购对象中包括资管计划或理财产品的,需要对所有认购对象进行穿透核查。认购对象数量上需要满足A. 认购对象不得超过10个;B. 认购对象的最终出资人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2)对于最终出资人的理解
一般理解,穿透核查往往要求穿透至国资委、政府及政府部门、自然人层面,本次证监会窗口指导意见并没有具体确定穿透披露的最终出资人的标准,根据目前掌握的案例,对于资管计划、理财产品的穿透披露应至自然人、国资委、政府及政府部门、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但在证监会的实际审查过程中,对穿透至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层级的核查也会予以放行。
,根据证监会向芜湖顺荣三七互娱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荣三七”)发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明文要求“本次认购对象穿透核查到自然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后,是否超过200人”。就顺荣三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在其认购对象中有资管计划的前提下,根据该反馈意见,我们理解证监会对穿透核查的范围拓展至所有认购对象,且穿透核查至自然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关于上述“1)对于穿透披露的理解”、“2)对于最终出资人的理解”,相关案例如下
2015年10月31日,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穿透后涉及认购主体数量的说明公告》,因该公司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中包括资产管理计划(华泰云帆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故对认购对象进行穿透披露。最终披露的认购主体数量48名,未超过200名。穿透核查界限至自然人、国资委、政府及政府部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
5认购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之情形
(一)一般性披露要求
目前,私募投资基金主要分为公司型私募基金、合伙企业型私募基金及契约型私募基金三种,其中公司型私募基金或合伙企业型私募基金分别以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本身也属于公司或合伙企业。在对公司型私募基金及合伙企业型进行披露时,相应披露要求参照上述“二、一般性披露要求和审核要点”,相应文件、说明及承诺等材料参照“四、发行对象为公司法人及合伙企业之情形”中的内容提供。
当认购对象为契约型基金时,发行人在《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的“认购对象的基本情况”一章披露的是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契约型基金则表示为其认购本次股票的资金来源。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须为公司或合伙企业。在对契约型基金管理人进行披露时,相应披露要求参照上述“二、一般性披露要求和审核要点”,相应文件、说明及承诺等材料参照“四、发行对象为公司法人及合伙企业之情形”中的内容提供。
(二)私募投资基金的特殊要求
1. 所有类型的私募投资基金均应在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证监会就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要求向各家保荐机构提出的窗口指导意见中,要求核查拟参与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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