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做市商制度交易取消(新三板做市商制度
1、私募股权融资,想问一下在新三板上市后,是把部分股权卖给做市商么?然后做市商自己操作?
首先解释一下什么是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是一种市场交易制度,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充当做市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简单说就是:报出价格,并能按这个价格买入或卖出。
新三板目前还没有引入做市商制度,将来可能会推出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不仅解决了流动性,还具有了更重要的功能---估值。
估值功能反过来又改变了场外市场的定位,服务类型从“差企业”变为“难估值”的企业,所以,今天美国的场外市场形成了如下结构。
做市商的报价必须建立在上市公司股票的真实价值基础上!更准确的讲,其报价必须为其他做市商、市场所认同!
2、从现在来看,新三板适合做市商制度吗
现在,新三板企业由做市交易退回到协议转让的有很多。
很明显,中国的做市商制度太不成熟,不光新三板,哪个板都不合适。
一般的做市商只为挣钱,低价拿到股份之后,卖掉就结束了。
真正去为企业考虑,稳定估价,带动交易的,少。
3、新三板股票要怎么交易,都有那些公司,需要重新开户么?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国泰君安上海分公司给予如下解答
新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7月16日成立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一、参与新三板的资格
允许自然人股东买卖所有挂牌公司股份。并允许具备一定资产规模、投资经验、专业背景的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具体标准可能包括,证券账户资产30万元以上、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累计5笔以上证券交易成交记录;或具有会计、金融等背景的个人投资者。”和创业板一样,证券公司也要对新三板个人投资者进行专业测试。
二、新三板交易时间
新三板交易的时间是根据其公司质量的好坏决定的,质量较好的公司后缀会带5,比如大自然5,这支三板公司转让时间就为周一至周五转让委托申报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之后以集合竞价方式进行集中配对成交。中等的公司后缀就为3,比如粤传媒3。每周的星期一、星期三、星期五,转让委托申报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之后以集合竞价方式进行集中配对成交。较差的公司一周只能在周五交易一次,比如九州1。
三、新三板的委托方式
委托方式可采用柜台委托、电话委托、互联网委托等多种委托方式。所有委托指令均以集合竞价方式配对成交。
已上报国务院的《扩大股份转让试点工作方案》显示,“扩容”后的新三板交易将引入集合竞价机制,在开盘和收盘环节分别形成开盘价和收盘价;增加协议转让时段系统自动匹配成交功能,取消意向委托;将每笔报价委托最低数量限制由30000股降低至1000股;调整委托价格涨跌幅限制,幅度由5%调整为不超过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30%。同时,在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6月15日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东人数也第一次被允许可超过200人。
另外,为了活跃市场交易,《方案》拟将目前的T+2交易,缩短至T+1交易。即与目前A股市场一致。
但市场积极期望的做市商制度近期不会退出,相关部门称“会适时退出做市商制度。”
您需到有一个代办新三板业务的证券公司开户。比如国泰君安。
希望我们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的回答可以让您满意!
回答人员:国泰君安证券客户经理朱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百度知道企业平台乐意为您服务!
如仍有疑问,欢迎向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官网或企业知道平台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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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三板做市商转让是什么意思?
就是跟股票一样可以自由在软件上面交易。
5、新三板做市商制度的优缺点??
优点: 1、增加股票流动性,保持交易的活跃性。2、抑制价格波动,维护市场的稳定性。 3、有利于抑制价格偏离,使市场价格接近真实价值。
缺点:1、缺乏透明度。2、串谋垄断,增加股市操纵的可能性。3、增加投资者负担。
6、持有新三板的股票如何交易
新三板股票有三种交易方式,协议转让、做市转让、竞价转让。你公司如果刚上,应该是第一种协议转让的方式,你手里持有的股票只能是去找投资者,协商好价格转让出去,协议转让必须要知道你和转让者的席位号,交易密码。希望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7、新三板股权怎么买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数量可以分四种情况计算:
(1)可转让股份数量的基本计算公式
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按照“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25%”的公式计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25%比例之限制。
(2)对于在多地上市公司的处理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同时包括在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既包括A、B股,也包括在境外发行的本公司股份。
(3)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
当年新增股票应分别两种情况处理:第一,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的数量。第二,因其他原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4)对当年可转让未转让股份的处理
对于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累计到次年自由减持,而应当按当年末持有股票数量为基数重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