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非公开发行条件)
1、上市或非上市股份公司均可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原则上是可以的
2、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2018年修订)
内容来自用户:多拉拉哇咔咔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2018年修订)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防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风险,在广泛征集行业与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会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进行了修订。修订稿已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8年5月11日
第一条
为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业务风险控制管理工作,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承销机构项目承接不得涉及负面清单限制的范围。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研究确定并在协会网站发布负面清单。
第四条
协会可以邀请相关主管部门、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及其他行业专家成立负面清单评估专家小组,至少每半年对负面清单进行一次评估,可以根据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不定期进行评估。
第五条
协会可以组织负面清单评估专家小组对负面清单进行讨论研究,决定调整方案,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对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或营业收入任一项指标占合并报表相关指标比例超过30%的子公司存在负面清单第(一)条至第(七)条及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视同发行人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3、什么是非公开发行债?
非公开发行债,是指没有对广大公众公开发行的债券。
公司债券是根据法定程序发行的一种债券,公司债券的分类有很多种,按照发行的方式可以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非公开发行的债券,顾名思义就是指没有对广大公众公开发行的债券。根据公司债券发行对象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债券发行方式分为非公开发行(Private placement)与公开发行(Public offering)。前者只针对特定少数人进行债券发售,而不采取公开的劝募行为,也被称为“私募”、“定向募集”等等;后者则是向不特定的发行对象发出广泛的认购邀约。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具有以下特点
1、特定性。一般地说,非公开发行债券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募集对象的特定性;其二,发售方式的限制性。这两大特质使得其能够在许多国家获得发行审核豁免 。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给予豁免,并不贬损证券法的目的与功能。证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使投资者获取足以能使自己形成独立投资决策的信息,以尽力消除认购者与发行人之间以及认购者内部一般投资人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最终使证券市场这一以信息与信心为主导的市场得以稳健运行,市场效率得以发挥。 ,以强制信息披露为根本核心的现代证券法正是通过对中小投资人的保护从而实现现代法制所追求的实质公平。而非公开发行的特质使之无需证券监管的直接介入即可达到这种公平,或者说,至少不会损害这种公平。非公开发行对象是特定的,即其发售的对象主要是拥有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的机构投资者及其他专业投资者,他们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能够作出独立判断和投资决策。
2、限制性。非公开发行的发售方式是有限制的,即一般不能公开地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资者进行劝募,从而限制了即使出现违规行为时其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在这种情形下,通常的证券监管措施,如发行核准、注册或严格的信息披露,对其就是不必要的,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监管资源的浪费。,给予非公开发行一定的监管豁免,可以在不造成证券法的功能、目标受损的前提下,使发行人大大节省了筹资成本与时间,也使监管部门减少了审核负担,从而可以把监管的精力更多地集中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监管、查处违法活动及保护中小投资者上,这在经济上无疑是有效率的。
4、法律法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
存瑞士银行
5、法律法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
存瑞士银行
6、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是利空还是利好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通常是利好,也存在利空的可能,关键是看发行债券的目的。
,发行债券的目的如果是为了扩大公司生产或与公司发展有关,是主动的寻求前途行为是利好,如果发行债券是被动的为了解决公司的困难,就是利空了。
再细说的话则更复杂,比如,何为主动?何为被动?需要投资者通过阅读公司年报,及时了解公司第一手信息才能准确界定。
7、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融资方案建议
内容来自用户:蒋先芳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规范发展债券市场的总体目标,体现新一届政府简政放权、宽进严管的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适应债券市场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推动债券市场监管转型,提升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投资者保护。证监会于近日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1)扩大发行主体范围公司债发行主体范围将扩展至全部公司制企业,开辟私募债流通市场,丰富债券品种。
(2)丰富债券发行方式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融资方式灵活,创新空间较大,可作为下一步债券市场发展的重点领域。
(3)增加债券交易场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和证券公司柜台。
非公开发行
主体要求
公司制法人
(政府平台公司除外)
投资者范围
合格投资者
(注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合格投资的限制)(六)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3 公司债券发行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为高效完成本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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