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股票要质押(股票质押平仓会怎么样

股票投资 2023-01-27 22:36www.16816898.cn股票投资分析
  • 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股权质押?股权质押的风险?
  • 什么是股权质押,股权质押应符合哪些条件
  • 什么是股票质押和解押?
  • 什么叫股票质押
  • 股票质押爆仓了会怎么样
  • 什么是股权质押,股权质押应符合哪些条件
  • 质押股份 平仓 是好是坏?
  • 1、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股权质押?股权质押的风险?

    评论 ┆ 举报
    最佳答案此答案由提问者自己选择,并不代表百度知道知识人的观点
    回答麦田
    学者
    12月9日 20:21 李姓起源
    一、来源有六
    1、出自嬴姓,为颛顼帝高阳氏之后裔。尧时,皋陶曾担任大理(掌管刑狱的官)的职务,其子伯益被赐为嬴姓,后子孙历三代世袭大理的职务,其子孙按照当时的习惯,以官为氏,称理氏。理氏改为李氏的说法有两种。一种说法是商纣时,皋陶后裔理徵,在朝为官,因直谏得罪了商纣王,而被处死,其妻契和氏带着儿子利贞逃难时,因食李子充饥,才得以活命,故不敢称理,便改姓李氏。另一种说法是据《姓氏考略》记载,周之前未见有李氏,自从有老子姓李,名耳,为利贞的后裔,因祖上世代为理官,理、李两字古音相通,便也以李为氏。显然,李氏是始于李耳称姓的。
    2、出自他族改姓。三国时,诸葛亮平哀牢夷后,赐当地少数民族赵、张、杨、李等姓。鲜卑氏有复姓叱李氏,汉化后,改为汉字单姓李氏。是为洛阳李氏。
    3、出自他姓改李氏。据有关资料所载,唐开国元勋有诸将徐(徐氏、安氏、杜氏、郭氏、麻氏、鲜于氏等16氏,因立功从唐国姓,赐予李氏。
    4、春秋时赵国将领武安君的的代有李左车,其后以李命姓。
    5、为北魏代北复姓所改。北魏时有代北复姓叱李氏、高护氏,随孝文帝入中原后,改为单姓李氏。见《魏书官氏书》、《通志.氏族略》。
    6、少数民族中本有的姓氏。延边朝鲜族常见姓氏有李姓。
    二、郡望堂号
    1、堂号
    "陇西堂",因为李氏望出陇西郡故名。
    2、郡望
    陇西郡战国时置郡。此支李氏,其开基始祖为秦司徒李昙长子李崇。
    赵郡汉时置郡。此支李氏,其开基始祖为秦太傅李玑次子李牧。
    顿丘郡西晋时置郡。此支李氏陇西李氏分支,其开基始祖为西汉名将李广1世孙李忠。
    中山郡汉高帝置郡。此支李氏为赵郡李氏分支,其开基始祖为李玑第三字李齐。
    广汉郡汉时置郡。此支李氏为陇西李氏之后,其开基始祖为李尚(李广之父)。
    揪错 ┆ 评论 ┆ 举报

    2、什么是股权质押,股权质押应符合哪些条件

    股权质押是指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
    办理股权质押手续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要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如向本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定质权,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股份出质的,应向质权人转移股东出资证明书的占有。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担保法》第78条第3款)
    显然,对于有限公司来说,股权质押既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也不属于备案事项的范围,无需办理备案登记。质押合同并非要式合同,工商登记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商部门不需要出具生效证明文件。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要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公司法中有关不得转让股份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质押。质押合同生效时间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殊规定。
    从质押的程序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
    从质押的目的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3、什么是股票质押和解押?

    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担保法》将抵押和质押作了区分,其中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属于可以质押的权利范围。随着股份制经济的发展,股票已成为人们熟悉的有价证券之一,它也逐渐在经济活动中被当做一种有担保信誉的权利出质,但这种担保方式的适用还不是很普遍,这与人们对它的了解和适用的便捷程度有关。《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对理解和适用《担保法》提供了重要的依据。本文将略抒对股票质押担保的理解拙见,如有不妥之处尽请指正。
    一、股票质押的概念和特点
    股票质押是股权质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以公司的股权为权利标的,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股票,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以其所占有的股票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这种将股票设定为质权的行为就是股票质押。
    作为担保物权,股票质押有着担保物权的一般特性,主要为(一)从属性。股票质押是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权利质押,是先有债权产生,再有质押出现,因而具有从属的特性,它与其担保的债权形成了一种主从关系,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股票质押权为从权利。(二)不可分性。质权的不可分性是指用股票质押担保债权的范围及于所出质股票的全部价值,《担保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其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该质权的效力及于所出质股票的全部,不会受债务清偿的多少影响,只要是债务未完全清偿,质权人始终就所占有的全部出质股票行使质权。即使出质股票部分灭失,未灭失的部分仍然担保着全部的债权,不能因这部分的灭失而相应地减少其担保的范围。(三)物上代位权。股票质押的代位权表现为,在股票发生灭失毁损时,股票质押的效力及于它的代位物上。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四)优先受偿性。股票质押虽然在债务履行完毕之前由质权人占有股票,具有留置的效力,但它的根本效力在于以股票的价值优先受偿,,优先受偿也是股票质押的本质属性。
    因受股票这种质物的特殊性影响,股票质押的特点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质物价值的风险性。股票质押因其质物为股票,以股票出质的价值在于它的交换价值,但该价值受公司业绩、市场供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较大,使股价呈现不稳定性,为此,质权人就要承担质物价值难保的风险。(二)流通性。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依法可转让的记名股票通过必要的转让登记程序,一般都能达到流通的目的。无记名股票通过国家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可随意买卖,进行转让流通。由于股票有这种变现能力,使其体现出充当质物的优越性和较强的担保功能。
    二、股票质押的当事人
    因设定股票质押应通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签定股票质押合同,股票质押的当事人一般为质押合同的当事人。股票质押的当事人分为股票质押出质人和股票质押质权人。股票质押的出质人可以为债务人,也可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但必须是所出质股票的真正所有人。股票质押的质权人必须是受股票质押担保的主债权的债权人,不享有主债权的人不能成为股票质押的质权人。
    三、股票质押的成立
    (一)形式要件。
    我国《担保法》第六十四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第七十八条又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的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物权的特性,物的所有以物的移转占有为形式要件,那么股票质押的质权就自股票移转于质权人占有之时起成立。上述条文的规定明确了以股票出质的,除应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外,还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和办理出质登记和移转占有。据此,笔者理解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出质登记和股票的移转占有是股票质押成立的形式要件。
    因我国《公司法》将股票分为了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所以不同类别的股票设质的方式也有所不同。有学者认为,无记名股票得以股票的单纯交付而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设质,也就得以双方的质押合意和股票的单纯交付而为之。由于以无记名股票的转让无须办理登记,以无记名股票设质的,也不必办理登记。1笔者认为,由于无记名股票可在证券交易所随意转让,如不办理出质登记,质权人在取得质权后,完全可能在不告知出质人的情况下,将股票移转变现,从而损害了出质人的利益。所以,虽然是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也应在证券登记机关进行质押登记,在被质押担保的债权期满前限制出质股票的交易。

    4、什么叫股票质押

    5、股票质押爆仓了会怎么样

    那你就被平仓了啊

    6、什么是股权质押,股权质押应符合哪些条件

    股权质押是指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
    办理股权质押手续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要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如向本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定质权,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股份出质的,应向质权人转移股东出资证明书的占有。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担保法》第78条第3款)
    显然,对于有限公司来说,股权质押既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也不属于备案事项的范围,无需办理备案登记。质押合同并非要式合同,工商登记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商部门不需要出具生效证明文件。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要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公司法中有关不得转让股份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质押。质押合同生效时间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殊规定。
    从质押的程序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
    从质押的目的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7、质押股份 平仓 是好是坏?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给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换得贷款用于公司的业绩发展
    这个股票质押出去时,会有一个价格,一般是股票当时市价的3——4折
    如果前期的股市那样狂跌,有些股票的价格跌到质押时的折算价格,金融机构就会要求上市公司还钱,如果上市公司没有钱还,就会抛出质押的股票变现还钱
    简单的讲不是好事

    Copyright © 2016-2025 www.16816898.cn 168股票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