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代持协议可行吗(公司代持股份有效吗
1、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的风险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此类现象在资本市场中比较常见,主要原因有因规避法律某些强制性规定(外商投资批准、股东人数限制、股东身份适格);或因实际投资人规避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或因通过代持设立多家公司相互担保融资等。
针对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签订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2014年修正)第24条第1款明确规定,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协议有效。该条司法解释虽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确认了委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但并不意味着也确认了实际投资人的合法股东地位。
股权代持实践中较为常见,包括上市公司有很多代持行为。作为委托人,法律上也称隐名股东,是股权实际持有人,主要风险在于股权失控,股东权利被剥夺,可结合公司或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协议进行控制,以确保自身利益。
2、公司法人和股东全部换了代持协议还有效吗?
世界银行旗下的投资公司。是不是邀请你投资?不要相信,世界银行不缺钱,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银行贷款利率是多少?回报是多少?想一想都是诈骗。
3、股份代持协议书签过字就可以吗
你要了解股权代持的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在依据本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应该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劵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如果符合以上规定,就是合法可行的。
4、和公司股东签代持股份协议是否有效?
转让和出卖都需要代持人出面的
5、什么是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他人(显名股东)约定,将公司的股权登记在显名股东的名下,以显名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材料上,并由实际出资人享有投资权益。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
由于隐名股名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股东名册等,导致他人无从知晓股权的真实情况,由显名股东对外行使权利或承担责任。,就可能使隐名股东或显名股东产生各自的法律风险。
6、股份代持究竟是什么鬼
您好!目前,公司经营中代持股份的现象比较多,其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和隐患也很多。
产生代持股份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有的真实出资人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够开展公司经营。所以,找别人代持股份。二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份。三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找别人代持股份。四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人也想成为股东,就私下出资请别人代持股份。
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要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的协议书。如果代持股协议书本身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主要是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协议会是合法的。,这种合法也仅限于在签订合同的双方之间,对第三人是没有约束力的。这样对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就会产生如下的风险
一是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是股权证和工商登记,如果此时上述文件记载的都是代持股人。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上述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此时,真正的出资人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二是当代持股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委托人不得不卷入这场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来,付出很大的艰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三是有的真实出资人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一系列的权利实际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显然,道德风险巨大。代持股人的转让股份的行为、质押股份的行为,真实出资人都很难控制。,即便公司发展前景很好,利益非常巨大,对自己不能实际控制的出资权利,还是不要参与。
四是对那些故意规避国家法律而产生的代持股行为,一旦有人以此为依据请求确认违法和无效,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巨大的风险。
,准备或已经采取代持股方式运行的出资人,一定要做好法律风险的评估工作,根据所出资公司的实际经营行业、法律规定、人员组成等相关情况,了解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及早做好准备,做到有备无患。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满意请采纳。
7、公司股份代持人,需要付多大的法律责任
有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3
第十五条
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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