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之间资金往来(关联公司之间资金往来合

股票投资 2023-01-28 14:28www.16816898.cn股票投资分析
  • 集团公司和下属子公司资金往来是否缴纳税款?
  • 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之间出现资金不足,可以子公司之间相互借款转账吗?那该如何做账?(银行日记账,总账
  • 母子公司之间资金往来是否合法
  • 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的往来帐余额怎么调整?
  • 母公司向子公司借款用于投资该子公司违法吗?
  •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内部往来账款应该怎么处理?(希望得到详细答案)大神们帮帮忙
  • 集团公司和下属子公司资金往来是否缴纳税款?
  • 1、集团公司和下属子公司资金往来是否缴纳税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7号 2000-02-0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近几年来,部分金融机构为减少和防止不良贷款,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有时出现不愿受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的情况。中小企业为解决融资困难,往往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一些地区最近来函,要求对此类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统借方按借款利率水平将借款利息支出分摊给下属单位的,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二月一日

    2、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之间出现资金不足,可以子公司之间相互借款转账吗?那该如何做账?(银行日记账,总账

    你所说的这种内部往来帐项,只能记入普通往来户中。这也是符合规定的,没有什么不可以的。

    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元;
    贷:其它应付款——**子公司 ****元;

    做凭证就按上述分录做,在银行日记帐中,你就按正常的收入业务,记入借方就行了,摘要就写从某某子公司暂借款就行了。

    不需要单独记总帐的,因为总帐不是按凭证逐笔直接记入,而是按科目汇总表,在月末一次记入的。

    3、母子公司之间资金往来是否合法

    子公司要将经营情况定期进行财务报表,由母公司进行归集汇总,合并报表,因不在同一地方,子公司要建立相关帐簿,并进行必要的帐务处理,双方设立资产资金往来帐核算,这样应该是收入与支出配比合理.

    4、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的往来帐余额怎么调整?

    1、母公司汇钱给子公司,
    母公司分录: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子公司分录: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
    2、如果子公司员工的工资是母公司发的,子公司这边不要重新做一份工资表,只要通过往来科目核算就行,但个人所得税要据实扣缴。如:
    母公司分录:借:其他应收款--代发工资 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子公司分录:
    借:应付工资 3000
    贷:其他应付款--母公司代垫工资 2885
    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15

    5、母公司向子公司借款用于投资该子公司违法吗?

    母子公司关系是股东或投资人与子公司的关系。借贷关系是另外的法律关系。就看出资是否属实判断合法与否。好几个法律关系的事情,最好当面咨询律师。

    6、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内部往来账款应该怎么处理?(希望得到详细答案)大神们帮帮忙

    日常核算与其他相同,年末由总部做合并工作,包括调整与抵消。

    7、集团公司和下属子公司资金往来是否缴纳税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7号 2000-02-0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近几年来,部分金融机构为减少和防止不良贷款,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有时出现不愿受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的情况。中小企业为解决融资困难,往往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一些地区最近来函,要求对此类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统借方按借款利率水平将借款利息支出分摊给下属单位的,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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