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个股行情002339(002339新浪财经)

股票投资 2023-01-28 14:28www.16816898.cn股票投资分析
  • 下个星期一股票行情会怎样的?
  • 昨日美国股市行情
  • 今日股市600598?
  • 亚成生物今日的股票行情是什么样子的呢
  • 新证券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 如何分析股票行情?
  • 请问转债转股是怎样计算的。
  • 1、下个星期一股票行情会怎样的?

    你好 大跌果然是机会 特大利好之后的操作 中国政府加入世界性的救市大军,出招了,这一招比较厉害。其一的降低印花税,相当于减半,历来此举对市场在短期都能起到效果,而类似于平准基金的汇金公司增持三大银行股票,对市场的稳定将起到决定性的效果。对于一般的投资者应该如何应对?满仓的投资者如何应对?空仓的投资者如何的应对?半仓的投资者如何应对?这些都是实际的问题。特大利好出台之后,大盘无疑将出现V字形的反转行情,即可收复2000点的信心大关,股价的脉冲将使得一波有效的反弹行情延续。 1、满仓的投资者在第一天按兵不动,下周的时候可以进行积极的换股操作。 2、空仓的投资者或者仓位较轻的投资者可以进行强势股的转换,进行二级分化的操作,即追逐最强势的金融股,或前期跌幅最深的,涨幅最小的股票。 3、购买折价率较高的封闭式基金,这些基金一般不会立刻涨停板,买入的机会很大。 4、买最低价的被错杀为垃圾股质地尚可的股票,坚决果断。 三大利好下重点关注这些板块 三大利好如下: 1、 印花税08年9月19日起单边征收; 2、 汇金公司将在二级市场购入工、中、建三行股票; 3、 国资委表示支持央企增持或回购上市公司股份。 印花税今日起单边征收,也就是由双边千分之一降为单边千分之一,如果不考虑买卖价差,降幅为千分之一,和4月23日出台的由双边千分之三降为双边千分之一比,救市力度要小一些。如果单独只出这条利好,在昨日大幅下跌、极度恐慌的情况下,效果应不会很理想。同时,昨日券商股补跌,且没什么表现,我感觉这则消息封锁很严密、很突然。 关键在于第二条“汇金公司将在二级市场购入工、中、建三行股票”,这无疑是力度最猛的一条。尽管没有说汇金公司具体买入的额度和比例,但给我的想像是——如果现在还有人卖银行股,我就把它接住。昨天银行股的强劲表现无疑和这个有关。银行股是本周以来最大的做空板块,汇金公司就代表政府,它关键时刻出手,表明了政府强烈的救市意图!且和第一条“印花税单边征收”配合,故力度之猛,已经可以和4月23日相比了。 第三条利好我感觉力度要弱一些,无关痛痒,但会给未来市场制造一个新的题材性热点——央企增持回购概念,市场超级主力必然会从中制造很多机会。 故结合这三大利好看,力度最猛的是第二条,第一条次之,代表政府强烈的救市意图;第三条无关痛痒,但会给未来市场营造新的题材热点。 考虑到外围环境也不错,今天大盘不出意外,会出现大幅度的高开。但高开后,盘中必然会引发大的震荡。理由是: 1、 利好封锁严密,很多股票特别是受行情转暖刺激最大的券商、参股券商板块,主力昨日不知情,会有建仓过程。建仓过程必然会有打压,打压必会引发震荡。 2、 汇金公司只是增持工、中、建,而对于招商、浦发、华夏、兴业等银行股没提到。且这则利好无法改变周一央行新政中贷款利率下调对银行股业绩的负面影响. 3、 三大利好,只代表管理层态度,但无法改变经济增速放缓、上市公司下滑的局面。 因此,利好不是万能的,希望朋友们理性对待。但不管怎样,我还是前期看法——1920一下不再做大空头,朋友们可在今天选择合适品种入场,但由于大幅震荡难免,故最佳的建仓期在下周,踏空朋友切不可盲目追涨,再度陷入追涨杀跌的怪圈中。 建议大家在今天和下周一重点关注这类品种: 1、 券商、参股券商。比银行股的股性活跃,三大利好最大的受益者,且有融资融券等想像空间。重点关注今天率先涨停的品种。 2、 上海本地股。和央企增持回购相比,上海本地股的大并购、大重组、迪斯尼、世博等题材将营造无数热点。 3、 旅游酒店板块。行情转暖,加上十一黄金(资讯,行情)周将到,这一板块必有表现。 4、 极品超跌,《跌幅60%以上的》 5、 三农、新能源等板块。在利好前率先启动,主力先知先觉,利好出台,必然进入快速拉升期,重点注意其中拉过涨停的龙头。 建议在此期间逐步增加股票的配置比重。受政策影响,短期市场会出现较大级别的反弹(从基本面的情况看,判断反转为时尚早),反弹的目标区间在2300-2500点,不要期望过高,期望越高失望越高,谨慎对待。 股票区前四名錢從股來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个人观点谢谢阅读,仅供参考。/

    2、昨日美国股市行情

    11月3日上午04:30
    道琼斯指数
    11836.00
    178.00
    (1.53%)
    前日收盘:11658.00
    今日开盘:11658.50
    今日收盘:11836.00
    今日最高:11876.80
    今日最低:11658.50
    标普500指数
    1237.90
    19.62
    (1.61%)
    前日收盘:1218.28

    3、今日股市600598?

    北大荒2020年2月17日10:18股价13.20,涨幅10%,涨停了,涨了1.20元。近期农业股有利好。

    4、亚成生物今日的股票行情是什么样子的呢

    今天大势不好,任何个股都难

    5、新证券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主要变化有:
    1.为混业经营预留政策空间
    现行证券法(以下简称原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修订后的法律(以下简称新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理由: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被突破,出现了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特别是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直接进入资本市场。新法增加“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将既成事实合法化,并为以后金融改革留下空间。
    2.允许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
    原法: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新法: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修改理由:实践证明国际上通行的证券股指期货期权等交易形式,不但活跃了证券市场,也是一种避险工具。国外有的期货交易所已推出中国股指期货,如果国内不能开办金融期货交易品种,不能提供股指期货等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形成我国股票的现货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的境内外割据,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安全运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
    3.为国企买卖股票留出法律空间
    原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新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修改理由: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不应该限制和严格界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是否允许买卖股票的问题,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
    4.不再限制券商融资融券
    原法: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新法: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修改理由:融资融券是资本市场发展应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国资本市场均建立了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制度。通过融资融券可增加市场流动性,提供风险回避手段,提高资金利用率。融资融券也是以后实施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础,因此应在国家制定相关法律规定,严格监管条件下分步组织实施。
    5.取消禁止银行资金入市规定
    原法: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新法: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修改理由:银行资金入市属于银行监管范畴,受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调整,没有必要在证券法中规定,而且对于其它渠道流入的违规资金都应作出限制。参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作出上述修改。
    6.建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增加理由: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确保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参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推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要求,作出上述修改。
    7.增加公司负责人的责任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
    增加理由:近年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各种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勤勉尽责甚至弄虚作假,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为此增加规定了上述人员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
    8.建立发行申请的预披露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增加理由: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防范发行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发行上市资格。
    9.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增加理由:通过建立事前预防机制和事后保护措施来加强对投资者的权利保护,成熟资本市场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事后保护措施之一,值得借鉴。
    10.对公开发行行为作出界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增加理由:一些企业采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社会危害性很大。为打击非法发行行为,增加上述规定。
    11.增加发行失败制度的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增加理由:为了促进发行的市场化,降低证券公司采用单一包销方式所带来的承销风险,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引入这一制度。
    12.改革证券账户开立制度
    原法:客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格证件。
    新法: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格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理由:为了扩大对外开放,我国已经引入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并允许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上市公司股份,因此对现行证券开户制度应进行调整。
    13.公司涉嫌犯罪应予公告
    原法: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法: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修改理由:公司涉嫌犯罪也是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投资者有权获悉。
    14.规范证券登记结算业务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
    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
    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前款所述财产。
    增加理由: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安全运行,防范结算风险,明确规定结算业务的基本要求和保证交收的基本原则、措施和手段。
    15.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留下空间
    原法: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新法: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修改理由:为了满足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完善股权转让制度,作出上述修改。
    16.增加监管机构的执法手段
    原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新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修改理由:证券违法行为具有资金转移快、调查取证难、社会危害大等特点,有必要强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权力和执法手段,特别是对违法行为实施检查和调查的强制权力,以便及时查明案情,打击违法犯罪。
    17.对监管机构及人员加以制约
    原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并对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有权拒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批准的;违反规定采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的;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同时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修改理由: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行使权力作出必要约束,严格规定其执行权力的程序。
    18.上市申请人与证交所属民事关系
    原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
    新法: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修改理由: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依据法定上市条件和交易所上市规则对证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属于自律管理。经审核同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与上市申请人签订上市协议,通过上市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上市申请人对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按民事关系处理。
    19.股评误导投资者需赔偿
    原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新法: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理由:目前证券投资咨询业比较混乱,有的证券咨询公司与媒体联手,买断电视台、电台的多个时段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有的股评人甚至与庄家串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有必要对此进行规范,保护投资者权益。

    6、如何分析股票行情?

    股票行情分析:
    一,在大盘开盘时刻迅速观察、纪录涨跌幅个股比例、具体家数、涨跌停股票情况,包括,具体数字是多少?如果几者之间,涨者居多,且两市开盘涨停个股超过10只,则说明市场处于多头完全控制的局面,上涨势头会很强劲。假如没有多少涨停,且下跌个股比较多,超过5成以上,跌幅超过5%的有六成左右,那么,大势调整可能性很大。
    二,注意区别对待盘口变化。不管是上涨和下跌,如果仅仅是个股行为,我们可以孤立地判断,但是,如果是板块效应,那么就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比如资源股等2-3个板块集体上涨,那么当天的行情肯定看好,短线买家可以开盘不久后的调整低点杀进,如果开盘下跌是群体的,板块性的,那么,这一天的行情很可能不好,短线者可以逢高卖出,再在收盘时候的低点买回,可以赚进不少筹码。
    三,运用3×10方式分析。看盘者可以将早盘三个重要时间段加以纪录、观察,并进行高低点连线,我们就能够发现市场力道强弱变化,这三个时间段分别是9点40、9点50和10点整。
    四,第1个时间段,注意开盘分时图的运行情况,9点30到9点40的连线情况是,高点没有超过前收盘,低点略比开盘时降低,那么,这个10分钟属于弱市!我们需要观察随后两个10分钟时间段的变化。
    五,第2个时间段。9点40到9点50,前收盘位置被突破,低点基本和第一个接近,虽略有降低,但是,高点却已经抬高,说明有主力资金向上做多,市面由弱转强,最后趋势需要第三个阶段去巩固。
    六,第3个时间段。看了大盘前两个10分钟运行轨迹,看了现在的热点板块,我们还需要看什么呢?我们需要看的是成交量了,个股的成交量可以骗人,大盘的成交量很难骗人。如果当日大盘的成交量比前一交易量要大,说明大资金有增量迹象,行情有望向好;如果还是缩量下行,那么,大盘的短期调整还会继续。
    七,第三个10分钟时间段出来后,投资者可以观察,大盘的3个低点是不是逐步上行?它们的三个高点是不是逐步抬高?是这样的吧。那么,结论出来了,今天的大盘运行趋势是先抑后扬,震荡攀升的情况。中阳K线是值得期待的。但是,如果前三个低点是逐步走低,假如在11点前不可收复前收盘,应考虑单边下跌趋势发生。如果在11点后,大盘还是低位震荡,且不跌破早盘30分钟低点连接线,则全天震荡盘整,收阴十字星的概率比较大。
    八,看问题切忌一刀切,看了好的一面,也要看坏的一面,我们必须注意观察跌幅榜前几位个股情况。它们是否以板块下跌方式进行,如果是,而且有2-3个联袂杀跌板块,那么,行情必须谨慎,如果是前期强势股、题材股和概念股下跌,不足半数的话,这说明,市场格局还在多头掌握之中。
    九,如果大盘持续调整到一定时间,强庄股开始补跌,则说明短期调整有望结束;如果大盘持续上涨一定周期,冷门股也开始补涨,则说明行情很可能短期见顶,市场将面临一次调整。
    十,消息面突发利空,大盘前一交易日无任何征兆,前收盘是大阳或中阳线收盘,且整体趋势良好,那么,大盘遇重大利空选择大幅低开,短线资金不要恐慌割肉离场,因为大资金还在盘中,将随时策划反击,等大盘和个股红盘大涨的时候再抛也不迟。大盘或个股连续逼空上涨之后,消息面发布重大利好,短期涨幅相当大的个股或大盘持续跳空高开,但是,放量非常明显,应考虑主力借利好消息出货,这个时候不但不能追击,反而应逐步战略撤退。

    7、请问转债转股是怎样计算的。

    如果正股价明显低于转股价,转股是不合适的,不如把转债卖了以后,拿现金直接在市场上买该股票。 怎样计算可转债的转股价值?(转载)
    由于可转债和正股价格(可转债对应的股票价格)都存在波动,要确定将可转债转股是否有必要,就必须通过计算。一般而言,可转债的转股价值按下列公式计算:可转债的转股价值=可转债的正股价格÷可转债的转股价×100。例如:**转债的转股价为3.14元,其正股收盘价为3.69元,其转股价值即为3.69÷3.14×100=117.52元,高于**转债的收盘价117.12元。也可通过计算转债转股后的价值和转债的价值来进行比较,转股后的价值=转债张数×100÷转股价×股票价格,转债的价值= 转债价格×转债张数。如申请转股的转债20张,其转股后的价值即为20×100÷3.14×3.69=2350.32元,转债的价值即为117.12×20=2342.4元,可以看出**转债转股后的价值略大于持有转债的价值(注:以上计算未考虑卖出时的费用)。由于可转债和正股价格的波动性,投资者需谨慎选择是否转股。在可转债转股期,经常会出现转股后折价的情况,这时可转债投资者转股就无利可图,理性的投资者将会继续持有可转债,到期时要求公司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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