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营业部监管规定(华泰证券职级)

股票投资 2023-01-28 14:28www.16816898.cn股票投资分析
  • 什么是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的证券服务部规范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与基本程序。
  •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的介绍
  • 海通证券除权后会怎样走?
  • 融资融券交易的发展过程
  • 1、什么是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

    现公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十四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公司法和证券法

    3、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的证券服务部规范

    (一)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分期规范,分步实施”的原则,在2010年8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证券服务部规范为证券营业部。
    (二)证券服务部规范为证券营业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
    2.没有历史遗留问题或历史遗留问题已经清理完毕;
    3.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服务部所在地证监局提出证券服务部规范为证券营业部的书面申请,证监局审核申请材料,并对证券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规范为证券营业部的书面决定,并连同现场检查验收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四)不符合规范为证券营业部条件或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规范的证券服务部,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服务部所在地证监局提交撤销方案;撤销方案的提交截至日期为2010年8月底。撤销方案中应当包括员工和客户安置计划,并承诺承担所有历史遗留问题或潜在风险,负责完成账户规范等工作。撤销方案经证券服务部所在地证监局认可后实施。
    (五)证券公司申请将证券服务部规范为证券营业部,应当向证券服务部所在地证监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证券服务部的名称、具体地点、拟采用的证券营业部名称、符合规范为证券营业部条件的说明等。
    2.证券服务部基本情况。包括设立的批复文件、工商营业执照、营业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人员名单、简历、资格证书、联系方式;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证券服务部业务、内控制度,信息技术系统情况等。
    3.证券服务部合规经营情况。
    4.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证券公司申请撤销证券服务部,应当向证券服务部所在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拟撤销证券服务部的名称、具体地点、经营状况、客户和员工情况、撤销原因说明等。
    2.撤销方案。包括员工和客户安置、资产清理、债务清偿、历史遗留问题清理等。
    3.证券公司出具的妥善安置拟撤销证券服务部客户和员工、承担所有历史遗留问题或潜在风险、负责完成账户规范等工作的承诺函。
    4.证券服务部设立的有关批复文件。
    5.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与基本程序。

    【答案】√
    【答案解析】我国《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与基本程序,对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限制性规定;对公司高管人数与从业经历的规定,要求公司业务范围与经营能力相匹配;公司变更重要事项需经监管部门批准;成为公司大股东的批准程序;证券公司合并、分立与退出市场过程中客户权益的保护;证券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期限及登记程序等。

    5、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的介绍

    [2008]42号现公布《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自2008年 12月1日起施行。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

    6、海通证券除权后会怎样走?

    和讯股票5月27日消息 今日两市低开后有所反弹,个股整体表现强于昨日。海通证券(600837行情,股吧)今日刊登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注销10000万份南航认沽权证公告,上午停牌一小时。复牌后,该股以21.77元的价格大幅高开,此后瞬间放量直线上冲,半分钟内冲至22.10元,涨幅接近6%,换手率0.37%。海通证券作为有创新业务的新型券商,资本充足,业务占有市场先机,实力颇强。近期该股持续调整幅度较大,后市下跌空间有限,结合券商板块整体下跌已经到了成本区域附近的情况,该股值得关注。

    7、融资融券交易的发展过程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迅速发展和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法制条件已经成熟,2005年10月27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常委会议审定通过新修订的《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为客户融资融券服务。
    2006年06月30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8月1日起施行)。8月21日,《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公布。
    2008年4月23号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48条至56条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2008年10月05日,证监会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
    2008年10月31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并于12月01日开始实施。
    2010年01月08日,国务院原则上同意了开设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这标志着融资融券业务进入了实质性的启动阶段。
    2010年03月19日,证监会公布融资融券首批6家试点券商。
    2010年03月30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向6家试点券商发出通知,将于2010年3月31日起接受券商的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融资融券交易正式进入市场操作阶段。
    2012年12月31日,据统计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已有74家,开立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超过50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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