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重大合同披露标准(上交所信息披露指引
1、《证券法》第67条规定了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是不是所有的重大事项都要经过停牌哟?
是
2、上交所大宗交易信息披露有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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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股书中披露重大合同,判断重大合同的标准是什么?合同金额还是其他?
一般是看合同金额吧,其实是看里面的条款是否会带来很严重的损失,就如东航的套保之类的条款,如果潜在的损失很大的话,对公司未来的发展会带来重大的不确定性,也还是该在重大合同中披露的
4、深市主板上市公司签订重大合同不要求披露了吗?原来不是要求金额达到10亿吗?
近段时期上市公司重大合同披露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针对目前这一市场热点问题,为保障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深交所近期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对上市公司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重大合同的信息披露进行规范。
第6号指引首次对重大合同的具体金额予以明确,即采购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或销售、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等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
该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在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等重大合同时,严格按照信息披露格式指引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提示合同风险、介绍合同当事人、披露合同主要内容及说明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该指引还规定,对于上市公司自行判断、或交易所认定履行合同对公司财务状况构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指引的要求进行披露。此外,上市公司还需要对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进行及时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对履行情况进行持续披露。
深市主板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统计数据显示,深市主板公司的平均主营收入为25.55亿元,平均总资产为37亿元。有关方面据此分析认为,第6号指引的出台预计将不会增加深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量。
5、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目的是什么?
信息披露实行的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所以,目的就是为了公开么,上市公司股东最基本的权利-知情权,股东投资的目的是获得收益,信息披露就是要让股东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现状、财务状况以作出投资决策。所以,信息披露的内容应该包括能够影响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任何信息,具体就多了吧,财务信息、高管信息、组织机构、人事更迭、增发、配股、分红、光重大事项必须披露的就很多。
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很庞杂,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种。
1.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2.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应当报送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7、深市主板上市公司签订重大合同不要求披露了吗?原来不是要求金额达到10亿吗?
近段时期上市公司重大合同披露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针对目前这一市场热点问题,为保障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深交所近期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对上市公司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重大合同的信息披露进行规范。
第6号指引首次对重大合同的具体金额予以明确,即采购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或销售、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等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
该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在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等重大合同时,严格按照信息披露格式指引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提示合同风险、介绍合同当事人、披露合同主要内容及说明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该指引还规定,对于上市公司自行判断、或交易所认定履行合同对公司财务状况构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指引的要求进行披露。此外,上市公司还需要对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进行及时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对履行情况进行持续披露。
深市主板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统计数据显示,深市主板公司的平均主营收入为25.55亿元,平均总资产为37亿元。有关方面据此分析认为,第6号指引的出台预计将不会增加深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