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案例研究(为什么要股权质押)

股票投资 2023-01-28 14:30www.16816898.cn股票投资分析
  • 股权质押涉及到哪些法律的规定,股权质押又有
  • 非上市公司股权是否可以办理质押,国内是否有相应案例
  • 股权质押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
  • 实现质押股权要注意哪些问题
  • 中核钛白为什么要股权质押
  •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 绍兴柯桥精功进出口有限公司怎么样?
  • 1、股权质押涉及到哪些法律的规定,股权质押又有

    一、股权质押涉及到哪些法律的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股权质押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质押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对股权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是股权必须是可以依法转让的。
    ,本案中A公司以其持有的大华公司70%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是合法的,银行要求确认质押合同无效是没有依据。
    不同性质的股权,法律对设立股权质押的程序和要求是不一样的。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应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出质,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作出;(3)如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应视为同意出质。,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在形式上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2)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同意后,将股权出质记载在股东名册上。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在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记载需要具备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质的出资额或股份数以及出质期限等。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生效;以其他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在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后生效。
    二、股权质押又有哪些法律上的风险?
    股权质押与其他担保方式相比,法律风险较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一种权利,不像抵押和动产质押的标的,是实在的“物”。质押权的实现,很大程度取决于被质押的公司的“含金量”;,股份质押后,公司可以通过将财产抵押给他人、不予年检、歇业、投资高风险项目、大量增加经营负债等方式,降低公司的价值,使质权难以实现。,债权人在接受股权出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严格审查出质人的资格。《公司法》修改后,有限责任公司在出资范围、出资期限、股权出质和股权转让方面与旧公司法有了重大变化,公司本身的自治范围扩大,,严格审查出质人出资情况、公司章程对股权出质和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都成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的前提。
    2、审查股权出质的合法性。,《公司法》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都严格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发起人股份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份在法律上都有一定的限制转让的规定,,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该部分股份是不能设定质押的。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其股权出质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未经一致同意则不能出质;并且,其股权出质范围只能是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3、应合理评估股权价值。从上述案例就可以看出,对股权价值的合理评估成为质权实现的一个重要因素。质押合同签订之前,债权人就应当对质押股权进行全面调查和合理评估,正确判断出质股权的担保价值,特别对公司的或有债务应有充分的认识和判断。另一方面,本案中直接以持有的债务人股权作为质押并不能增强对债权的担保,因为债务人本身就以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对债权人提供了一种偿债保证,而股权的价值也依赖于公司法人财产的盈利。对债权人而言,股权的价值并不能超出公司法人财产的价值,,以债务人股权提供质押并不能增加对债权的担保,这种股权出质对债权人而言是没有价值的(债权人以投资和并购为目的的除外)。
    4、完善质押合同。股权出质过程中,仅仅只限制了股权的转让。但质押人可以通过增加负债、对外借款、抵押或低价转让资产等各种形式实质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为保护自身权益,应在质押合同中增加对质押人行使股权的监管,甚至对公司的重大财产处置和重大负债行为都应作出严格限制。
    5、及时办理审批手续。以上市公司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的,应经审批机关批准、登记机关备案,质押合同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生效。

    2、非上市公司股权是否可以办理质押,国内是否有相应案例

    可以质押,要注意
    1、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是不存在公开交易市场,所以其价值很难有一个公证的评估。在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前,必须对目标股权进行一个充分评估,否则股权价值评估过高是不能达到预期的担保作用。
    质押合同签订前,需要收集目标公司以下信息注册资本的构成(现金资本、其他资本各占比例)、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等关于公司经营状况的信息。收集信息后建议请财务或外聘相关机构进行评估。
    2、了解目标公司的章程对股权质押是否有特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质押应当取得出质股东以外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如果目标公司章程有更高的规定,适用该规定。所以签订质押合同前,一定要了解目标公司章程规定,收集目标公司股东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决议需要股东签字+手印)。
    3、股权质押成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质押登记。在实践中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质押合同有不同的规定,有些要求按照工商局自己的格式和内容制作合同,这就要求签订质押合同前最好先了解一下当地工商局对合同模板是否有具体的要求。腾讯重创空间为例,有明确的创业项目,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可操作性强,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创新性,市场前景看好,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3、股权质押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

    股权质押的时候需要注意
    (一)严格审查出质人的资格。新公司法出台后,有限责任公司在出资范围、出资期限、股权出质和股权转让方面与旧公司法有了重大变化,公司本身的自治范围扩大,,严格审查出质人出资情况、公司章程对股权出质和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都成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的前提。
    (二)审查股权出质的合法性。,《公司法》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都严格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发起人股份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份在法律上都有一定的限制转让的规定,,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该部分股份是不能设定质押的。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其股权出质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未经一致同意则不能出质;并且,其股权出质范围只能是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三)应合理评估股权价值。从上述案例就可以看出,对股权价值的合理评估成为质权实现的一个重要因素。质押合同签订之前,债权人就应当对质押股权进行全面调查和合理评估,正确判断出质股权的担保价值,特别对公司的或有债务应有充分的认识和判断。另一方面,本案中直接以持有的债务人股权作为质押并不能增强对债权的担保,因为债务人本身就以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对债权人提供了一种偿债保证,而股权的价值也依赖于公司法人财产的盈利。
    对债权人而言,股权的价值并不能超出公司法人财产的价值,,以债务人股权提供质押并不能增加对债权的担保,这种股权出质对债权人而言是没有价值的(债权人以投资和并购为目的的除外)。
    (四)完善质押合同。股权出质过程中,仅仅只限制了股权的转让。但质押人可以通过增加负债、对外借款、抵押或低价转让资产等各种形式实质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为保护自身权益,应在质押合同中增加对质押人行使股权的监管,甚至对公司的重大财产处置和重大负债行为都应作出严格限制。
    (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以上市公司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的,应经审批机关批准、登记机关备案,质押合同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生效。

    4、实现质押股权要注意哪些问题

    现今,股权质押是很多企业获取融资、降低企业资金成本的重要手段。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质权人在行使质押权时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股权质押的设立

    股权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但最终质权人能否实现债权只订立质押合同还不够尚。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来分析

    A向B借款400万元,以A所持有的甲有限公司40%的股权作为质押(B非该公司股东),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因A的原因并未办理质押登记。二人约定如未能按期还款,A则自愿将该40%的股权转让给B。现还款日到期,B作为质权人要求行使权利。

    上面这个案例中的核心问题是股权质押的效力问题。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我国《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在该案例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股权质押合同签订,但因出质人原因并未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导致案例中的股权质押并未有效设立。对于质权人来讲,这样的结果是非常不利的,面临着质权无法实现的风险。作为补救措施,在签订股权质押合,一定要规定违约条款。因为虽然质押权并未设立,但并不影响合同中质押担保条款的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质权人可以向出质人主张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其对质押权人造成的损失。

    该案例中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即“二人约定如未能按期还款,A则自愿将该40%的股权转让给B”,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这种约定即通常所说的流质契约,为了防止质权人趁人之危、显失公平后果的发生,现代各国立法均严格禁止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受清偿前,质物所有权归属质权人的约定。我国《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故A与B关于如未能按期还款,A则自愿将该40%的股权转让给B的约定无效。,法律并不禁止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双方参照市场价格协商折价给质权人,实际上也是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方式之一。故A与B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可以约定将股权按市场价值折价偿还债务。

    二、股权质押对标的物的限制

    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可见,并非所有的股份、股票都可以转让。

    •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限制

    • 还以上面的案例举例,A转让B的股权属于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B并非甲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遵守《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经过甲公司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并保证甲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担保法》第78 条第三款也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在程序上,A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规定是为了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能只有几十个,甚至只有几个。作为这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每人持有一定的分额。如果有一天,其中一人突然要将自己手中的股权转让给陌生人,其他股东难免没有意见,所以为了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连续运作,公司法通常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同意要以书面形式,也就是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 2.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限制

    • 《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这些股份在限制转让期间不得用于质押。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公众持有、买卖公司股票以方便融资,故对其限制性因素并不太多。这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规定,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所以国有股权出质,应该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

      3.公司不能接受本公司的股东以其拥有的本公司的股权出质

      公司能否接受本公司的股东以其拥有的本公司的股权出质,对此 ,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允许的。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可见,我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这是因为,公司如果用其资本买回股份,实际是将股东的投资退还给股东,从而形成实质上的退股,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三、股权质押标的物的价值

      1.质押率

      实务中,股权质押受质押率的影响,质押率实质就是一种折扣。例如,上市公司将市值1000万元的股票质押给金融机构,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必然小于1000万,也就是说融资打折了。质押率一般情况是3-6折。假设质押率为40%,1000万市值的股票质押出去,获得的贷款即100040%=400万。

      2.预警线、平仓线

      公司股权质押设立后,债权人取得质权,也取得了在债务人按期未履行债务时,对质押股权具有优先受偿权。,在股权质押设立后标的物的价值减少怎么办?

      股权的性质决定其价值容易上下波动。与不动产的价值不同,股权价值并非固定不变,股权的价值极易受市场的供求状况、市场利率的高低、股权质权的期限长短等因素的影响。特别在股票出质的情形下,股票的价值经常地处于变化之中,股权价值在短时间内会发生由波峰跌至波谷的极端情况。因而使得股权质押的担保力度较难把握。

      可见,以股权进行质押,面临的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股权的价值和价格是经常变动的。如果股权的价值在质押期间急剧下降,至实现质权时,则可能会导致股权的价值无法清偿债权,质权人的利益会因而无法得到保障,导致质权人的利益受到更大的损失。现实中,上市公司为控制因股票价值波动带来的风险,会设立预警线和平仓线。

      目前市场上通用的标准 160%/140%和150%/130%。

      假设质押时,股票价格是10元,质押率为40%,预警线为150%,平仓线为130%,那么

      预警价格=1040%150%=6元,即股票价格下跌40%

      平仓价格=1040%130%=5.2元,即股票价格下跌48%

      《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故当股价连续下跌接近预警线时,金融机构有权要求股东补仓;《担保法》第70条规定质物有损害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故当达到平仓线时,而股东又没有办法补仓或还钱时,金融机构有权将所质押的股票在二级市场上抛售。

      综上,股权质押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有自己的特殊性,但二者最重要的共同点就是在签订质押合同后应及时办理质押登记,确保自己权利的实现。

    5、中核钛白为什么要股权质押

    .4399.

    6、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 公司系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浙上市[2000]12号文批准,在原绍兴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技开发院浙江分院、浙江省科技开发中心、孙建江和邵志明发起设立的。2004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4]61号文核准,于2004年6月9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中文注册名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已由"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保持不变,并换领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金越顺
    成立时间2000-09-10
    注册资本45516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30000000026057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公司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1809号

    7、绍兴柯桥精功进出口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 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7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5%)。 2009年6月18日,公司名称由“绍兴县精工科技进出口有限公司”变更为“绍兴县精功科技进出口有限公司”。 2012年2月23日,公司名称由“绍兴县精功科技进出口有限公司”变更为“绍兴县龙格进出口有限公司”。 2015年6月4日,公司名称由“绍兴县龙格进出口有限公司”变更为“绍兴柯桥精功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祥
    成立时间2005-07-15
    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3062100004429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鉴湖路1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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