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的宗旨(新证券法要点)

股票投资 2023-01-28 14:32www.16816898.cn股票投资分析
  • 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关系是什么?
  • 证券法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基本原则。
  • 新证券法的更新之处及反映的基本理念
  • 我国刑法立法的宗旨是
  • 证券市场包括哪些类型?如何进行证券市场交易?
  • 证券交易这本书重点是哪几章?
  • 证券组合的种类主要有哪些?分别适于哪些投资者?
  • 1、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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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关系是什么?
    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公司法是规范所有公司的法律,证券法则是规范所有有价证券交易的法律,公司上市发行股票或者发行债券这种有价证券以及投资资本市场,就要受到证券法的监管,经营证券相关业务的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则要受到公司法的监管。|
    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关系 ,从立法背景来看,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的法律,证券法是对公司法的一个调整,从立法宗旨来看,两者都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作为主要宗旨,从调整范围来看,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包括非公开发行的有价证券。我国理论界对于《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关系颇有争论,总体来看,可以分为两种学说。一种是关系法说,认为这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又有着明显的差异。另一种学说即特别法说,认为《证券法》是《公司法》的特别法,《证券法》主要调整《公司法》的某些具体方面。个人赞成后一种学说,准确理解这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应该从两者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调整范围、法律实践等方面来分析。▲一、从立法背景来看《证券法》与《公司法》并不是为了解决不同问题而产生的法律。《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的法律,是基于我国的国情,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应运而生的。我国1993年就颁布了《公司法》,现今《证券法》中的公司证券最初完全是由《公司法》所调整的。随着投资者的日益公

    2、证券法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基本原则。

    法律总是倾斜保护弱者的利益,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由其是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持股比例相对较小,相比于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其一般处于弱势地位。为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需要重点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全方位的保护,意味着证券市场交易是安全稳定的。从而,其他投资者对市场就用信心,入市的资金和人数也会相应地增加。由此观之,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主要目的在于让投资者树立信心。因为,投资者保护不仅关系到证券市场制度的规范和发展,而且也关系到整个经济的稳定增长。
    至于投资者保护对证券法、金融法以及金融市场的运行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能防止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维护市场的安全,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交易环境;其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能够促进市场的成熟化,加快市场监管体系的构建和发展,并及时发现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影响未来相关领域立法的趋势。
    希望有所帮助!

    3、新证券法的更新之处及反映的基本理念

    主要变化有
    1.为混业经营预留政策空间
    现行证券法(以下简称原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修订后的法律(以下简称新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理由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被突破,出现了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特别是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直接进入资本市场。新法增加“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将既成事实合法化,并为以后金融改革留下空间。
    2.允许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
    原法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新法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修改理由实践证明国际上通行的证券股指期货期权等交易形式,不但活跃了证券市场,也是一种避险工具。国外有的期货交易所已推出中国股指期货,如果国内不能开办金融期货交易品种,不能提供股指期货等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形成我国股票的现货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的境内外割据,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安全运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
    3.为国企买卖股票留出法律空间
    原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新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修改理由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不应该限制和严格界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是否允许买卖股票的问题,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
    4.不再限制券商融资融券
    原法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新法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修改理由融资融券是资本市场发展应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国资本市场均建立了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制度。通过融资融券可增加市场流动性,提供风险回避手段,提高资金利用率。融资融券也是以后实施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础,应在国家制定相关法律规定,严格监管条件下分步组织实施。
    5.取消禁止银行资金入市规定
    原法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新法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修改理由银行资金入市属于银行监管范畴,受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调整,没有必要在证券法中规定,而且对于其它渠道流入的违规资金都应作出限制。参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作出上述修改。
    6.建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增加理由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确保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参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推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要求,作出上述修改。
    7.增加公司负责人的责任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
    增加理由近年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各种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勤勉尽责甚至弄虚作假,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为此增加规定了上述人员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
    8.建立发行申请的预披露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增加理由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防范发行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发行上市资格。
    9.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增加理由通过建立事前预防机制和事后保护措施来加强对投资者的权利保护,成熟资本市场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事后保护措施之一,值得借鉴。
    10.对公开发行行为作出界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增加理由一些企业采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社会危害性很大。为打击非法发行行为,增加上述规定。
    11.增加发行失败制度的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增加理由为了促进发行的市场化,降低证券公司采用单一包销方式所带来的承销风险,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引入这一制度。
    12.改革证券账户开立制度
    原法客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格证件。
    新法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格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理由为了扩大对外开放,我国已经引入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并允许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上市公司股份,对现行证券开户制度应进行调整。
    13.公司涉嫌犯罪应予公告
    原法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法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修改理由公司涉嫌犯罪也是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投资者有权获悉。
    14.规范证券登记结算业务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
    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
    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前款所述财产。
    增加理由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安全运行,防范结算风险,明确规定结算业务的基本要求和保证交收的基本原则、措施和手段。
    15.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留下空间
    原法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新法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修改理由为了满足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完善股权转让制度,作出上述修改。
    16.增加监管机构的执法手段
    原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新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修改理由证券违法行为具有资金转移快、调查取证难、社会危害大等特点,有必要强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权力和执法手段,特别是对违法行为实施检查和调查的强制权力,以便及时查明案情,打击违法犯罪。
    17.对监管机构及人员加以制约
    原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并对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有权拒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批准的;违反规定采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的;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修改理由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行使权力作出必要约束,严格规定其执行权力的程序。
    18.上市申请人与证交所属民事关系
    原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
    新法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修改理由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依据法定上市条件和交易所上市规则对证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属于自律管理。经审核同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与上市申请人签订上市协议,通过上市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上市申请人对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按民事关系处理。
    19.股评误导投资者需赔偿
    原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新法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理由目前证券投资咨询业比较混乱,有的证券咨询公司与媒体联手,买断电视台、电台的多个时段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有的股评人甚至与庄家串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有必要对此进行规范,保护投资者权益。
    参考资料http://.legaldaily../misc/2005-11/01/content_213164.htm

    4、我国刑法立法的宗旨是

    你问错地方了,你应该到C++去

    5、证券市场包括哪些类型?如何进行证券市场交易?

    1.证券市场根据投资产品的不同,大致就是股票、债券和基金!目前大陆只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2.需要进行证券市场交易的意思是什么?
    是买卖吗?
    3.证券市场按市场功能分为发行市场(一级市场)和流通市场(二级市场)!发行市场就是承担原始股包装上市功能;交易市场就是(已经上市的)股票的流通市场
    4.想要炒股可以在证券公司开立账户即可!
    还有问题可继续补充咨询!

    6、证券交易这本书重点是哪几章?

    证券考试试卷是随机生成的,哪章多一点你完全不知道,运气好的话你熟悉的内容就多,运气差的话......所以说章章是重点。

    7、证券组合的种类主要有哪些?分别适于哪些投资者?

    1、以组合的投资对象为标准,世界上美国的种类比较“齐全”。在美国,证券组合可以分为收入型、增长型、混合型(收入型和增长型进行混合)、货币市场型、国际型及指数化型、避税型等。比较重要的是前面3种。

    2、证卷投资风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投资者是收益和本金的可能性损失。另一种是投资者是收益和本金的购买力的可能性损失。

    3、收入型证券组合追求基本收益(即利息、股息收益)的最大化。能够带来基本收益的证券有附息债券、优先股及一些避税债券。

    4、增长型证券组合以资本升值(即未来价格上升带来的价差收益)为目标。增长型组合往往选择相对于市场而言属于低风险高收益,或收益与风险成正比的证券。符合增长型证券组合标准的证券一般具有以下特征收入和股息稳步增长;收入增长率非常稳定;低派息;高预期收益;总收益高,风险低。

    5、,还需对企业做深入细致的分析,如产品需求、竞争对手的情况、经营特点、公司管理状况等。

    6、收入和增长混合型证券组合试图在基本收入与资本增长之间达到某种均衡,也称为均衡组合。二者的均衡可以通过两种组合方式获得,一种是使组合中的收入型证券和增长型证券达到均衡,另一种是选择那些既能带来收益,又具有增长潜力。

    7、货币市场型证券组合是由各种货币市场工具构成的,如国库券、高信用等级的商业票据等,安全性极强。国际型证券组合投资于海外不同国家,是组合管理的时代潮流,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这种证券组合的业绩总体上强于只在本土投资的组合。

    8、指数化证券组合模拟某种市场指数,信奉有效市场理论的机构投资者通常会倾向于这种组合,以求获得市场平均的收益水平。根据模拟指数的不同,指数化型证券组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模拟内涵广大的市场指数,另一类是模拟某种专业化的指数,如道—琼斯公用事业指数。

    9、避税型证券组合通常投资于市政债券,这种债券免联邦税,也常常免州税和地方税。

    10、证券市场是有效的。即投资者对于证券市场上每一种证券风险和收益的变动及其产生的因素等信息都是知道的,或者是可以得知的。

    11、投资者是风险的规避者。也就是说,他们不喜欢风险,如果他们承受较大的风险,必须得到较高的预期收益以资补偿,在两个其他条件完全相同的证券组合中,他们将选择风险较小的那一个。风险是通过测量收益率的波动程度(用统计上的标准差来表示)来度量的。

    12、投资者对收益是不满足的。就是说,他们对较高的收益率的偏好胜过对较低收益率的偏好,在两个其他条件完全相同的证券组合中,投资者选择预期收益率较高的那一个。

    13、所有的投资决策都是依据投资的预期收益率和预期收益的标准差而作出的。这便要求投资收益率及其标准差可以通过计算得知。每种证券之间的收益都是有关联的,也就是说,通过计算可以得知任意两种证券之间的相关系数,这样才能找到风险最小的证券组合。

    14、证券投资是无限可分的。也就是说,一个具有风险的证券可以以任何数量加入或退出一个证券组合。在每一种证券组合中,投资者总是企图使证券组合收益最大,组合风险最小。,在给定风险水平下,投资者想得到最大收益;在给定收益水平下,投资者想使投资风险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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