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债权出资(以债权入股新公司)

股票投资 2023-01-28 14:34www.16816898.cn股票投资分析
  • 以债权作为出资可能存在哪些问题
  • 股东可以以债权出资吗
  • 苏州公司注册资本以债权出资的表现形式
  • 债权可以作为出资吗?
  • 股东能不能拿一个公司的债权作为对另一个公司的出资额,两个公司是控股关系?
  • 股东债权人分别是什么意思,都有什么区别
  • 以债权作为出资可能存在哪些问题
  • 1、以债权作为出资可能存在哪些问题

    从现有的有关规定来看,“债转股”又分为三种情况:
    (1)政策性“债转股”
    (2)非政策性“债转股”: 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
    (3)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转为股本
    此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可转增本企业资本。
    以上皆为出资方将其对被投资公司享有的债权转成股权的情况。对债务人公司即被投资方而言,“债转股”将导致其负债减少同时所有者权益增加,而总资产没有变化。这种类型的债转股,将有利于降低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将债权转成股权的出资方,从原来的债权人转变成股东,其对公司财产的受偿权将劣后于其它债权人,因此对其它债权人是有利的。
    关于投资方将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作为出资投入到被投资企业
    除了上述“债转股”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投资方将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作为出资投入到被投资企业作为出资,这种债权出资方式,与上述“债转股”有很大区别,对被投资企业而言,将导致其资产增加同时所有者权益增加,总资产也增加。
    除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投资方与债务人约定不能转让或依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债权,否则应当认为债权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的法定条件,因此债权作为出资法理上当无问题。

    2、股东可以以债权出资吗

    结论:当然可以。

    为了鼓励投资,尽最大可能促进每一项社会资源的投入到公司,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做了相当宽泛的规定。

    只要可以估价,同时可以依法转让,又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都可以作为出资的方式。

    债权是可以估算其价值的,债权也是可以依法转让的,同时也是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因此,股东当然可以以债权出资。

    3、苏州公司注册资本以债权出资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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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债权可以作为出资吗?

    可以的。债权在法律上也是属于出资范围的。

    5、股东能不能拿一个公司的债权作为对另一个公司的出资额,两个公司是控股关系?

    如果另一个公司的出资形式没有特别限定则可以。
    不是控股关系。控股关系是两个公司有直接或间接的股份控制。题干中的股东是两个公司的股东,在持股较大时,两个公司可以构成关联方关系。

    6、股东债权人分别是什么意思,都有什么区别

    股东是公司的所有权人,对公司进行了股权投资;
    债权人不拥有公司,对公司进行债权投资。
    股东和债权人在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地位不同,债权人体现在负债栏,享有约定的固定利息收入,是可预期的稳定收益;股东体现在所有者权益栏,享有利润分配的收益,是不确定的分红收益。
    当公司破产清算时,债权人比股东享有优先受偿权。

    7、以债权作为出资可能存在哪些问题

    从现有的有关规定来看,“债转股”又分为三种情况:
    (1)政策性“债转股”
    (2)非政策性“债转股”: 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
    (3)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转为股本
    此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可转增本企业资本。
    以上皆为出资方将其对被投资公司享有的债权转成股权的情况。对债务人公司即被投资方而言,“债转股”将导致其负债减少同时所有者权益增加,而总资产没有变化。这种类型的债转股,将有利于降低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将债权转成股权的出资方,从原来的债权人转变成股东,其对公司财产的受偿权将劣后于其它债权人,因此对其它债权人是有利的。
    关于投资方将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作为出资投入到被投资企业
    除了上述“债转股”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投资方将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作为出资投入到被投资企业作为出资,这种债权出资方式,与上述“债转股”有很大区别,对被投资企业而言,将导致其资产增加同时所有者权益增加,总资产也增加。
    除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投资方与债务人约定不能转让或依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债权,否则应当认为债权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的法定条件,因此债权作为出资法理上当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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