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的法律界定(法律对隐名股东的规定)

股票投资 2023-01-29 08:52www.16816898.cn股票投资分析
  •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有哪些规定?
  • 中小板块的法律规定
  •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有何规定?
  •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是如何规定的?大股东
  • 公司企业隐名股东也要法律责任吗?
  • 新公司法承认隐名股东吗?
  • 内部股东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1、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有哪些规定?

    新法对小股东的利益的保护体现在以下7个方面

    1、股东知情权新法规定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但查阅会计帐簿,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如果公司有合理的理由认为股东的查阅要求不合理,有权给予拒绝公司拒绝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给予查阅;

    2、股东大会会议,董事长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3、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主持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5、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6、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7、按照新法第75条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小)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即小股东退出公司机制)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4)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小板块的法律规定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中国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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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强化对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制定本特别规定。
    第二条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适用本特别规定。
    本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上市时,其公司章程除应当包含《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内容外,还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并在《上市公告书》中予以披露
    (一)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五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股票根据《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作出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第六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新增披露以下内容
    (一)截至报告期末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二)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第七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的情况,并将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说明会可以采取网上直播和网上互动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九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违反本特别规定的,本所按《上市规则》相关条款予以处分。
    第十条
    本特别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特别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联系电话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股东大会如对上述内容作出修改,应当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股票上市初费为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5000万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5000万的,每增加1000万,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

    3、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有何规定?

    的查查 才能说全给你

    4、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是如何规定的?大股东

    联合其他小股东,股东份额占10%就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会议上讲他们的罪行揭露出来;还有就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们也可以要求查看公司财务报告,这个只要是股东都可以的,没有份额要求,保留好这些证据。具体还有其他问题你可以再找我,要是打官司的话我还可以给你介绍我们经济法老师,她很厉害的,就是不知道有没有空~祝你好运,把那些坏股东打到 )

    5、公司企业隐名股东也要法律责任吗?

    是的,隐名股东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1年2月16日施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新公司法承认隐名股东吗?

    隐名出资人不是股东,也很难成为股东,因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

    7、内部股东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签署协议的股东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合同以外的善意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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