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股权合并(股权收购)
1、怎么区分 形成控股合并 不形成控股合并?
企业通过收购其他企业的股份或相互交换股票取得对方股份,达到对其他企业进行控制的一种合并形式。你可以理解为比如我50%控股了一家公司,那家公司自己独立经营,我只是实际控制人。这是控股合并。如果我只是取得了一部分比如20%,那就是不形成控股合并。
那么长期投资当中,子公司是被控股的,合营企业是互相合作,互不造成重大干扰,合作方面需要双方共同商议确定。联营企业当某一企业或个人拥有另一企业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被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则该被投资企业可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可能是形成控股合并。 再简单理解控股合并就是我控股了这家公司(至少50%以上投票表决权),这家公司不消失,就形成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就是我全部买下,并入自己的公司,这家公司除名。
2、股权合并问题?
重组后自动转换为吸收合并方的股票
去年我的兰州铝业就是自动转成中国铝业了
如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话 就变为先金了
3、长期股权投资一定形成股权合并吗
长期股权投资不一定形成股权合并。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分为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和子公司投资,当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拥有重大影响或者共同控制时,采用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计量。后续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这不形成股权合并,当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控制形成母子公司时,该股权投资采用长期股权投资计量并后续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这形成股权合并。
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形成股权合并要看具体的控股比例,以及其他的公司决策因素等。
4、什么是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1、控股合并A公司买下了B公司60%的股权,成为了B公司的母公司。
此时,A和B的独立法人地位保持不变,对于A来说,对B的投资就是一笔“长期股权投资”。
2、吸收合并A公司把B公司整个收购之后,将其并入自身。
此时,B的法人地位不复存在,B已经成为了A的一部分。B在A的报表中,直接体现为相应的资产与负债(你可以将B假想为是A的一个部门),自然也就不再体现为一笔“长期股权投资”了。
3、新设合并A公司与B公司合并,组建了新的C公司,原来的A和B都不复存在。
此时,A和B的法人都消失了,取而代之是新的C。在C的报表中,直接体现为原来A和B相应的资产与负债,自然也就不再体现为一笔“长期股权投资”了。
正确的说法是,控股合并会形成长期股权投资,吸收和新设合并则不会。
5、股权收购与股权转让有什么区别?
收购是原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收购公司股权,而股权转让有股东之间的转让和向原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方转让公司股权,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区别就是后者的税要略高于前者。股权收购是个程序说法,收购的形式可以通过股权转让进行,办理的程序基本差不多,税收方面也是基本相同的,股权收购要注意对被收购方的债务及其他股东履行优先权做事先准备。
6、公司股权收购流程
内容来自用户:yyz200202
工作阶段|工作内容|形成文件|工作人员|1、意向阶段|收购方与出让方进行初步接触,对出让方的资产及运营情况进行初步的了解|收购方、出让方|
买卖双方共同就项目收购签署合作意向书|意向书|收购方、出让方|
2、筹备阶段|买卖双方分别组建工作小组,负责整个并购过程的协调和谈判工作|收购方、出让方|
收购方聘请律师和会计师、评估师(如需)等相关中介机构,组成专家顾问工作小组(与中介机构签署聘用合同及保密协议)|收购方|
收购方与出让方签署《收购框架协议》以及《保密协议》|《收购框架协议》、《保密协议》|收购方、出让方|
3、尽调阶段|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根据对项目的基本了解起草《尽职调查清单》|《尽职调查清单》|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
收购方与出让方共同召开尽调协调会,确定各中介机构进场尽职调查的工作计划及人员安排,确定目标公司协助尽调的工作安排及联络人员|收购方、出让方、各中介|
目标公司根据《尽职调查清单》的要求搜集、整理、准备全部资料,建立目标公司尽职调查资料档案库|目标公司|
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进场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目标公司提供指定房间存放资料并供现场尽调工作)|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
律师赴国土局、工商等部门查询、核实目标公司相关土地房产资料信息、股权状况信息以及其他公司信息|律师|
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就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
7、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有什么区别?
一、负债风险差异
股权收购后,收购公司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收购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但因为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对今后股东的收益有着巨大的影响,在股权收购之前,收购公司必须调查清楚目标公司的债务状况。对于目标公司的或有债务在收购时往往难以预料,,股权收购存在一定的负债风险。(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而在资产收购中,资产的债权债务状况一般比较清晰,除了一些法定责任,如环境保护、职工安置外,基本不存在或有负债的问题。,收购公司只要关注资产本身的债权债务情况就基本可以控制收购风险。
二、主体和客体不同
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而资产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资产。
三、税收差异
在股权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股东,而与目标公司无关。除了合同印花税,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目标公司股东可能因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
资产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本身。根据目标资产的不同,纳税义务人需要缴纳不同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契税和印花税等。
四、政府审批差异
股权收购因目标企业性质的不同,政府监管的宽严程度区别很大。对于不涉及国有股权、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的,审批部门只有负责外经贸的部门及其地方授权部门,审批要点主要是外商投资是否符合我国利用外资的政策、是否可以享受或继续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优惠待遇。对于涉及国有股权的,审批部门还包括负责国有股权管理的部门及其地方授权部门,审批要点是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平、国有资产是否流失。对于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审批部门还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要点是上市公司是否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对于资产收购,因目标企业性质的不同,政府监管的宽严程度也有一定的区别。对于目标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我国尚无明确法律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转让需要审批机关的审批,因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经过审批,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经营规模和范围都有明确的说明。若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转让后,其经营范围或内容有所改变是否需要审批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13条明确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投资而改变原经营规模或内容的,投资前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并征得原审批机关的同意”。
因为该《暂行规定》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情形,而不能直接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转让的情形,可以认为就现有规定来看,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转让是不需要审批的。,若转让的资产属于曾享受过进口设备减免税优惠待遇并仍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机器设备,根据《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规定必须得到海关的许可并且补缴关税后才能转让。对于目标企业是国有企业的,资产收购价格一般应经过审计和政府核准。对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变动的,还应按照《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报证监会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至今尚无一部统一的《反垄断法》对公司收购行为予以规制。仅在不久前开始实施的《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第9条中原则性规定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有权“对可能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的,在审核前组织听证”。,因为《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仅适用于外资收购国有企业的情形,对于其他企业的收购行为,政府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进行反垄断审查。
五、第三方权益影响差异
股权收购中,影响最大的是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根据《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必须有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根据我国《合资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股权收购可能会受制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资产收购中,影响最大的是对该资产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如担保人、抵押权人、商标权人、专利权人、租赁权人。对于这些财产的转让,必须得到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者必须履行对相关权利人的义务。
,在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都可能因收购相对方(目标公司股东或目标公司)的债权人认为转让价格大大低于公允价格,而依据《合同法》中规定的撤消权,主张转让合同无效,导致收购失败。,债权人的同意对公司收购行为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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