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委托炒股合法吗(代客炒股合法吗)
1、民间私人委托炒股违法吗?
其实我觉得应该还是不犯法的,因为现在炒股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而且民间私人委托炒股的话也比较隐秘,这也无从查起,所以我觉得应该是比较合理的
2、民间私人委托炒股违法吗
从法律角度说一下委托炒股的风险和法院处理“委托炒股”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吧。毕竟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角度和看法,一旦发生纠纷上升到诉讼,那就得看法院如何裁判了。
现在股票市场火热,一部分没有股票操作经验的人也想将资金投入股市赚取利润,此时有部分公司或个人就利用人们这种心理来签订合同(如承诺盈利率或者保本等),借此吸引顾客,让顾客将股票账户委托其进行代管,赚取收益。顾客往往看到合同内容有赚无赔,就签署了相关协议,并将大量资金投入股市。但顾客往往忽略了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及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造成合同约定的权利并不一定能实现,而致使自身财产受到损失,由此引发了大量纠纷。以下案例供参考。
1.投资人与无证券委托理财业务资质的投资管理公司签订的委托炒股协议无效——殷某诉亿创鹰视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投资人与投资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公司无法提交其能够从事证券委托理财业务的资质文件的,委托理财协议因主体不适格而属于无效协议。由此造成的投资人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公平原则,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5.5.14
2.证券从业人员私自接受客户委托签订的委托炒股合同无效——肖某诉孙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私自接受客户委托,使用客户账户代为炒股的,委托炒股合同无效。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对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负有主要过错责任的,应当向委托人支付股票本金及银行同期利息。
案例分析本案中,孙某拥有一个特殊的身份,即其接受肖某委托时,属于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且获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孙某的特殊身份是导致本案中认定其与肖某之间委托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所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孙某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且该条款属于禁止性条款,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应属无效。
合同无效后,委托人的资产本金及利息损失如何赔偿呢?孙某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其明知其私自接受委托的行为违法了证券法相关规定,并向肖某出具类似保底条款的承诺,促使肖某与其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导致本案委托合同被认定无效,孙某对此负有主要过错责任。,孙某应将委托股票本金赔偿于肖某,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本案中,因肖某一审中放弃利息主张,故二审对利息部分不再进行处理。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4.6.9
3.委托炒股合同中的保本条款无效——张某诉范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从股市风险和合同的公平性原则上讲,委托炒股合同中的保本条款明显侵害合同双方利益,应认定为无效。
案例分析“保本条款”的效力,我国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信托合同、补充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信托当事人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对不得承诺保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在签订信托合,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申明上述内容。信托投资公司在推介信托产品或办理信托业务时,不得暗示或者误导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该条款规定与信托公司签订合的保本条款无效,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个人之间的保本条款是否有效,从股市风险和合同的公平性原则上讲,保本条款明显侵害了双方的利益,故在个人委托理财合同中保本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0.8.11
4.利用委托人身份证明办理银行卡并转取股市账户资金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张某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接受他人委托炒股,利用掌握的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银行开立账户,并办理第三方存管银证转账业务和电子借记卡,开通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业务,假冒委托人签名,暗中转走委托人股市账户资金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分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利用信用卡的网上银行转账功能,转取他人股市账户资金133.3万元,用于自己偿还债务,其行为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诈骗数额巨大。张某迫于被害人的压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张某的行为造成被害人巨额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大,不宜减轻处罚。对张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来源湖南法院网 2014.10.9
,这种涉及到现金交易且有风险的事情,一定要慎重考虑,切忌贸然轻信。
3、个人之间委托炒卖股票的协议是否有效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只要双方签有合同协议,且其内容无与法律相冲突处等,双方签名后,其合同协议在法律上,即算有效
4、个人之间的委托炒股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案情】2008年2月22日,被告范某为原告张某出具个人书写的承诺,被告愿为原告操纵股票,操作资金账户(本金为20万),期限一年(2008.2.30-2009.2.30),期限届满账户金额达到25万元,如未达到承诺金额,被告愿承担责任。操作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年利息,共计2.4万元,分四次付清。在此一年当中,被告实际已经向原告支付两次利息,共计12000元。约定期满,即2009年2月,原告无法联系被告。2009年8月7日,原告在证券公司查询到资金对账单,资金余额37342.69元,新赛股份一股资产市值9.62元,总资产37352.31元。原告一直未能找到被告,遂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因法院无法找到被告,遂公告送达被告,缺席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合同成立,但因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进而该委托合同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20万本金。
【评析】近些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认识的提高,人们已经不再仅仅把个人的资金存放在银行中,而是开始寻找多种方式储备资金,例如债券、股票、投资房产等等,从而使自己的资金增值,来抵制通货膨胀或作为谋生的手段。但由于个人精力和阅历的限制,有些人无法亲自操作各种理财方式,故委托理财已经悄然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尤其是近几年股市情形看好,利润空间比较大,更多的人选择委托炒股的理财方式来为自己积累财富。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但在趋利避害侥幸心理的驱使下,人们还是把大量的资金投入到股市中,当盈利时,双方是皆大欢喜,而亏空时,双方产生纠纷,免不了要动以口角,最终诉诸法院,这种以股票投资为内容的委托合同究竟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保本条款”的效力,我国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信托合同、补充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信托当事人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对不得承诺保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在签订信托合,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申明上述内容。信托投资公司在推介信托产品或办理信托业务时,不得暗示或者误导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该条款规定与信托公司签订合的保本条款无效,我国法律并未名文规定个人之间的保本条款是否有效,从股市风险和合同的公平性原则上讲,保本条款明显侵害了双方的利益,故在个人委托理财合同中保本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合同本身的主体是否适格,本案中个人委托他人为其操作股票,证券法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从事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不得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分担投资损失。本案中,公民个人接受委托为他人操纵股票投资,违反了法律、法规对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业的强制性规定,委托炒股合同一方当事人不适格,故该委托合同无效。
5、股票分成违法吗?
股票分成是法律所禁止的,如果公司打着股票分成的名义,吸引他人投资的,会被工商局予以行政处罚,构成诈骗罪的,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股票投资的不可预见性,公司或个人以股票分成的名义吸引他人投资的,将可能涉嫌诈骗罪。依照我国关于诈骗罪的相关规定
诈骗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公司或个人以股票分成的名义,作出虚假陈述,吸引投资者投资的行为,实质上可能会涉嫌诈骗,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6、我帮别人炒股收提成 不违法吧
属于非法行为,如果影响不大、金额不大,不会被追究而已。如果日后发生经济纠纷,你得不到任何法律保护,请三思。
7、代人炒股违法吗,怎么才能合法
2015年3月,证监会已经放行代客炒股了!合法了!
中国证券业协会201503下发账户管理业务规定(征求意见稿),允许券商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投资顾问人员开展账户管理业务。若该规定得以实施,投顾“代客炒股”将得到放行。
操盘手一般都是受雇于正规的机构或私募进行股票的操作!和代客炒股完全两回事!
操盘手主要是为投资机构服务的,他们往往是交易员出身,对盘面把握得很好,能够根据客户的要求掌握开仓平仓的时机,熟练把握建立和抛出筹码的技巧,利用资金优势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盘面的发展,他们能发现盘面上每个细微的变化,从而减少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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