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股东会需要多少股权(股权转让需要其他股

股票投资 2023-01-29 08:55www.16816898.cn股票投资分析
  •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要达到股权的多少才有效
  • 公司股东有多少股权可以提案?
  • 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否需要代表50%以上股权的股东
  • 小股东(股权超过10%)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绝对控股股东就是不开,小股东怎么办?
  • 以下有权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是:
  • 监事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 有权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是?
  • 1、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要达到股权的多少才有效

    这是股东(大)会一般决议,对于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1/2)通过。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公司股东有多少股权可以提案?

    3%以上可以。
    依据新《公司法》第102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之内,并有明确议题和其他决议事项。”这样既能保证小股东能够有机会提出议案,同时,也能确保股东大会及其他股东有充分的时间审议、表决议案。

    3、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否需要代表50%以上股权的股东

    根据《公司法》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小股东(股权超过10%)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绝对控股股东就是不开,小股东怎么办?

    给你看相关的指引和法律。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我国公司法有明确的规定,结合法条,本人概括为,一是公司内部情况变化,如董事不满规定的人数,公司亏损到一定程度。二是特定主体的请求,如股东、董事、监事请求或提议。三是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临时股东会召开也有相关的程序(见法条)。
    参考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5、以下有权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是:

    请看公司法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6、监事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临时会议

    临时股东会会议简称临时股东会议,也称特别股东会议,是指为解决公司所遇到的紧迫问题,依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两次定期股东会议之间召开的股东会议。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扩展资料:

    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临时股东会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法

    7、有权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是?

    请看公司法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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