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持股的法律风险(显名股东与隐形股东)

股票投资 2023-01-29 08:55www.16816898.cn股票投资分析
  • 如何防范股份代持带来的法律风险?
  • 代为持股有什么法律风险
  • 如何避免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 签股份代持协议可能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 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合同
  • 隐性股东是否合法。
  • 有表决权的股东与没有表决权的股东如何区分啊?
  • 1、如何防范股份代持带来的法律风险?

    内容来自用户:禾子z1990

    股份代持的行为是很普遍的,股份代持之所以存在,其意义在于:某些出资人不方便或者基于其他考虑而不愿意显示于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文件之中,于是找寻一个值得信赖并愿意为自己担任名义股东的人来代持股份。或者,为规避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200人以下),将多名实际股东集中到一起统一由某个实体代为持有,职工持股会以及工会代持股份就是基于此种目的(这两种代持模式因被取缔而成为历史)。信托代持也是一种股份代持,一般用于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因为有信托法的规制,因而法律地位以及法律关系均比较明确。
    实际上,大量存在的是个人对个人的股份代持,这里的个人包括法人与自然人。此种股份代持在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三)出台前,其法律地位比较模糊,发生的争议以及纠纷也比较多。因而,如果进行股份代持,除了选择值得信赖的名义股东(当然,委托人也应该是值得信赖的)以外,还需要了解法律对于股份代持法律关系的界定,清楚双方的风险所在,从而制定比较合适的操作方案以及合同条款。
    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三)有关股份代持的规定是第25条至27条,具体内容附在本文之后以供参考。
    一、股份代持的法律要点
    对该司法解释上述规定加以总结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

    2、代为持股有什么法律风险

    一、股权代持的风险
    1、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
    代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
    如:外国投资者规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相关行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此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2、代持股人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的
    为防止代持股人在实际出资人不知情情况下擅自行使股东权利,代持股协议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这样其他股东也可以制止代持股人的违约行为。而且,如果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了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也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
    3、代持股人擅自出让或质押股权
    如名义股东未经实际投资者同意将被代持股权转让,实际投资者只能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损失,而不能主张名义股东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为预防代持股权被转让,可以将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质押给实际投资者,实际投资者为质权人,名义股东为质押人。根据相关规定,未经质权人同意,质押人不得转让被质押股权,工商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4、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份
    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真正的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5、代持股人死亡引发继承纠纷或离婚纠纷
    代持股人死亡或离婚时,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实际出资人不得不卷入相关纠纷案件中,才能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排除代持股人的财产权。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代持股人行使其名下股权的财产所有权,如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分割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就确保了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
    6、在处分股权时被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
    在入股时通过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明确独立的股份转让权利。
    二、法律建议
    1、协议,还是协议
    以上纠纷都可以通过事先协议来避免,因而,一个好的股份代持协议一定是具体的、全面的;双方在代持开始,就要理性的、商业化的书写协议,不要过于估计所谓的“面子”或“人情”,否则,等真正出了问题的时候,才不会有真正的“面子”或“人情”那!
    2、约定高额违约责任
    设立代持股时,双方签订明确的股权代持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被代持股权及其孳息的归属、对名义股东的补偿、违约责任等。
    3、公证
    尽管不用公证,合法的代持协议的效力本身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从证据的角度来说,公证之后的协议效力因公证而获得较高的证明力。不过,公证的边际证明力其实都是加强心理证明力而已!
    4、签署被代持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等随时准备变身股东身份
    可以考虑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签署被代持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这样实际投资者可以随时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要求将被代持股权转让到自身或指定的其他人名下。同时,实际投资者也可要求名义股东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实际投资者处置与被代持股权有关的事项。类似的措施还有出资人和代持人签订股权期权购买协议或代持人将行使代持股份的权利独家授权给出资人。
    5、代持人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出资人
    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代持股人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再者,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6、实际出资人要增强证据意识,注意保存搜集代持股的证据。
    为了防范万一,实际出资人一方面要签订全面、细致的代持股协议并及时办理公证,另一方面要注意搜集保存好证明代持股关系的证据,比如代持股协议、出资证明、验资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资料等。如果代持股人严重违约或者法院冻结保全执行代持股份,可以及时提出诉讼或者执行异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如何避免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隐名股东虽然实际出资了,但工商登记上不显示自己的名字,名义出资人即显名股东的名字被登记在公司章程上。隐名股东的权益是否会遭到侵害,这个显名股东就非常关键。
    虽然公司法认可股权代持协议,但股权代持不是毫无风险,还是需要协议双方认真对待。
    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纠纷有多种,法院如何认定和处理,现一一道来。

    4、签股份代持协议可能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这个就要咨询专业的律师了

    5、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合同

    我在网上找到这个事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铁饭碗”舍不得放找人当“傀儡” 十几年老友撬锁抢走公司!
    “没想到,不到半个月,我辛辛苦苦经营了5年的公司就被认识了十几年的好朋友抢走了!”昨天,林女士气愤不已地向记者讲述了两个月前的故事。
    2000年4月,林小姐和三个朋友投资50万元成立了一间公司。在办理注册手续时,她也正在办理从国营单位离职的手续。为了避嫌,她和其他三位股东商议,让自己的好朋友A小姐(化名)担任“法人代表”,A无需出资但亦不占股份。“我们认识了十多年,她没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她也很乐意帮我这个忙”。
    五人签订了内部协议,林小姐等四人为该公司的隐名股东,管理公司日常业务。由于经营有道,公司生意蒸蒸日上,在业内口碑颇佳。
    今年5月份,正在外地出差的林小姐突然接到公司出纳员的电话,说办公室被撬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协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各种支票、账单、印章等全部不翼而飞。但让林小姐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撬锁人竟然是A。紧接着,A又在报纸上刊登了公司公章作废的消息。这时,林小姐才如梦初醒:“A用了这个方法,没出一分钱也没出一丝力,就把整个公司霸占了!”
    隐名股东”目前无法可依名不正言不顺 可能助长腐败和不正之风
    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的陈震律师认为,市民“隐名投资”的原因有三:一是隐名投资人鉴于自身的身份不宜公开,借用他人的身份证投资公司;二是隐名投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借用他人的名义开设公司;三是因疏忽或其它原因而导致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时,少报或者错报股东而形成的“隐名投资”。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文对隐名股东进行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包含有“隐名投资人冒用法人、其它组织名义组成公司,应由直接责任人即隐名投资人承担责任”的表述。
    “隐名投资”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如投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利益受侵害后法律救助困难;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等。
    目前,在法律界,“隐名股东”能否被承认存在分歧。陈震律师指出,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类型的案子,在不同的法院、甚至是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判决结果经常是大相径庭。总体上说,如果有有效的股东协议,又实际参与了公司的运作与管理,“隐名股东”请求的确认股权的诉讼请求经常会被法院支持;如果只有协议而没有参加公司的实际管理的“隐名股东”,其股东身份通常不会被法院承认,其投资会被认定为债权,由其他股东(显名股东)负责偿还。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认为:“隐名股东中不排除政府官员和公司管理者,他们利用种种便利投资充当隐名股东做生意时,有些地方会给他们开绿灯。”另外,他也指出:“有些人为了洗黑钱把钱投到朋友的生意场上去,这也会给社会带来隐患。”
    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认为,我国正处于“新旧体制”的转轨时期,法制不健全,难于对“隐名股东”这种经营方式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对“隐名股东”的认可有可能导致某些单位和个人(国家公务员)采取隐名股东的方式暗中投资并操纵经营,以权谋私,捞取权力和资金的双重报酬,助长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
    用感情维系金钱关系不可靠
    实在要“隐名”就先签协议
    “亲兄弟还明算账呢,”张先生谈到放弃令人羡慕的政府机关工作的原因时,他向记者坦言,“还是不放心啊。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易碎,靠感情来维系是不可靠的,就算两个朋友再好,如果有经济利益冲突的话,谁也不敢保证不会出现纠纷。”他认识的不少人就是因为在做隐名股东时,太相信友情,没有签相关协议,到头来吃了大亏。
    记者采访时发现,不少“隐名股东”纷纷浮出水面,当上了“显名股东”。“心里不踏实。”投资虾场生意的李先生一语道破“隐名股东”的心声。
    由于我国法律暂时缺失对“隐名股东”的规定,陈震律师提醒说:“私下里轻易签署隐名投资协议是有很大风险的。”他表示,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甚至是司法解释对“隐名投资”行为作出必要的规制,极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实际投资者经常要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建议尽量不要采用“隐名投资”的方式从事投资活动。对于已经采取“隐名投资”方式的投资人,最好能够做到以下几点:
    一、隐名投资人应与其合伙人签署“隐名投资协议”,以协议方式约定双方的权益义务,发生纠纷时作为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身份即使不被承认,但可依据该合同主张权益。
    二、隐名投资人应该采取措施约束出名投资人严守双方约定的投资意向或项目:如要求显名投资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等。
    三、如政策法律允许,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将隐名投资变更为出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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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与之相对应记载于工商登记材料上的股东则为显名股东。目前,在企业界隐名投资现象相当普遍,一旦发生纠纷,就会产生极大麻烦。

    6、隐性股东是否合法。

    隐形股东就是指投资人实际出资获取了公司的股份,但其名字并没有登记在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中。是否依法享有正式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其与显形的一方(也就是其股权代表人)是否有书面协议(或有合法证人的口头协议)。如果有就受法律保护,如果没有就比较麻烦。另外资金投入的渠道也最好有据可查,有些投资人钱来路不明,直接用现金就很难保护自己的利益了。 我是非常用心回答的,请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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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有表决权的股东与没有表决权的股东如何区分啊?

    问得太笼统了,得把背景情况介绍一下吧。其实一般看他的股票有没有注明咯,或者有没有其他协议明确。有表决权的股东在股东会上可以投票呗,反之不能投票,就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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