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报表(长期股权投资成
1、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怎样合并报表
1、对于分配现金股利
成本法和权益法处理相同
不作调整
根据题意,京雁公司2007.1.1日取得甲公司投资;2008.4.12,甲公司对外宣告发放上年度现金股利;4月20日,京雁公司收到股利180万元。
那么,对于2007年合并甲公司报表,分配股利属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成本法和权益法处理相同,都不作调整。
2、如果
购买日发生负商誉
也要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吗?
是的,负商誉体现为双方在交易作价过程中转让方的让步,该部分经济利益流入应作为收益处理,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调整,新准则要求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中属于商誉的部分,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作为收益处理,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为什么却要在合并财务报表时改用权益法??
要想明白这个问题,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
一、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核算特征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有两种观点,由此产生确认投资损益的两种方法。一种是在收到利润或股利时确认收益。在这种观点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初始成本计量,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时确认为投资收益。这种确认损益的方法称为“成本法”。在这种会计方法下,股权投资收益只能被动获取,无法对被投资单位施加主动的影响。另一种观点是,股权被认为是代表股东应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的利益或损失,当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增加时,投资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为母公司)按照其在被投资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为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拥有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相应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被投资企业发生净资产的减少,则要相应同比例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损失的确认以将长期投资减记至零为限。这种确认损益的方法,称为“权益法”。
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平时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原因
,对母公司来说,既然通过股权投资在外形成了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信息时,一定是合并的财务报表而非个别报表。合并财务报表中已体现了对子公司投资计价的权益基础,提供更多的有用信息。为了简化核算,个别报表中不再采用权益法计价。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做法一致。
,由于子公司受母公司“控制”,平时采用成本法核算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母公司要对子公司的投资增加报表利润,就必须宣告分配现金股利。可见,改按成本法能提高投资方所确认的投资收益的质量,使投资方的业绩更加真实,缩小财务报表操纵的空间,并避免上述“不良行为”。
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必须按照权益法进行转换的原因
(一)采用成本法编制合并报表,母公司容易操纵利润。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实施控制,母公司可根据自身的现金或利润状况,决定子公司股利分配,从而以自己喜好的收益水平来报告收益。例如,母公司可以要求子公司只在母公司自己的经营发生亏损或萧条的年份支付股利。
(二)采用成本法编制合并报表与采用权益法编制合并报表的一个最大差别在于无法提供数据的验证功能。我们知道,通过合并报表中的抵销,合并净利润或期末留存收益应与母公司个别报表中的相关指标金额相等。通过这种数据关系,可自动验证合并报表编制的正确性。而成本法不具备这一特征。
(三)采用成本法编制合并报表,集团的净利润均大于母公司个别报表利润,计算出的集团相关财务指标不真实,投资回报率也易被歪曲。
采用权益法编制合并报表,则可克服上述不足。
3、请教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权益法在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可以将对S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在本例中,P公司在编制20×8年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根据P公司备查簿中记录的S公司可辨认资产、负债在购买日(20×8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的资料(见表20-2),调整S公司的净利润。按照P公司备查簿中的记录,在购买日,S公司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存在差异仅有一项,即甲办公楼,
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为l 000 000元(7 000 000-6 000 000),
按年限平均法每年应补计提的折旧额为50 000元(1 000 000÷20)。
假定甲办公楼用于S公司的总部管理。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应作的调整分录如下借固定资产 1 000 000
贷资本公积 1 000 000
借管理费用 50 000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50 000
注《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股权收购时,收购方取得的股权(即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即意味着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初始确认时与其计税基础不存在差异,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实际上代表了子公司的各项资产、负债,也即意味着子公司的各项资产、负债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在税收上实际是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的,与会计上相同,不存在暂时性差异。,母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不需要对子公司该项固定资产及其折旧确认递延所得税影响或所得税影响。
据此,以S公司20×8年1月1日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后,重新确定的20×8年净利润为
10 000 000-(10 000 000-8 000 000)-(3 000 000-2 700 000)+100 000+(1 300 000-1 200 000)-10 000-50 000=10 000 000-2 000 000-300 000+100 000+100 000-10 000-50 000=7 840 000(元)
有关调整分录如下确认P公司在20×8年S公司实现净利润7 840 000元中所享有的份额6 272 000元(7 840 000×80%)。
借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 6 272 000
贷投资收益——S公司 6 272 000
确认P公司收到S公司20×8年分派的现金股利,抵销原按成本法确认的投资收益4 800 000元。
借投资收益——S公司 4 8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 4 800 000
确认P公司在20×8年S公司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中所享有的份额600 000元(资本公积的增加额750 000×80%)。
借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 600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S公司 600 000
合并调整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 2 072 000
贷投资收益——S公司 l 472 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S公司 600 000
经过上述调整,P公司对S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经调整后的20×8年12月31日金额为32 072 000元(投资成本30 000 000元+权益法调整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2 072 000元),S公司经调整的20×8年12月31日股东权益总额为38 590 000元,具体调整如下
股东权益账面余额39 750 000元-调整前未分配利润3 000 000元+(调整后净利润7 840 000元-分配的现金股利6 000 000元-按调整前计提的盈余公积1 000 000元)+甲办公楼购买日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l 000 000元=36 750 000+840 000+1 000 000=38 590 000(元)S公司股东权益中20%的部分,即7 718 000元(股东权益调整后余额38 590 000元×20%)属于少数股东权益,在抵销处理时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处理。在合并工作底稿中抵销分录如下借股本 20 000 000
资本公积——年初 l6 000 000
——本年 750 000
盈余公积——年初 0
——本年 l 000 000
未分配利润——年末 840 000
商誉 l 2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32 072 000
少数股东权益 7 718 000
注商誉金额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确定,本例中商誉1 200 000元=P公司购买日(20×8年1月1日)支付的合并成本30 000 000元-(购买日S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总额35 000 000元+S公司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增加额1 000 000元)×80%。
4、对于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核算,为什么合并报表时要权益法进行调整
要想明白这个问题,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
一、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核算特征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有两种观点,由此产生确认投资损益的两种方法。一种是在收到利润或股利时确认收益。在这种观点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初始成本计量,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时确认为投资收益。这种确认损益的方法称为“成本法”。在这种会计方法下,股权投资收益只能被动获取,无法对被投资单位施加主动的影响。另一种观点是,股权被认为是代表股东应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的利益或损失,当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增加时,投资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为母公司)按照其在被投资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为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拥有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相应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被投资企业发生净资产的减少,则要相应同比例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损失的确认以将长期投资减记至零为限。这种确认损益的方法,称为“权益法”。
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平时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原因
,对母公司来说,既然通过股权投资在外形成了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信息时,一定是合并的财务报表而非个别报表。合并财务报表中已体现了对子公司投资计价的权益基础,提供更多的有用信息。为了简化核算,个别报表中不再采用权益法计价。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做法一致。
,由于子公司受母公司“控制”,平时采用成本法核算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母公司要对子公司的投资增加报表利润,就必须宣告分配现金股利。可见,改按成本法能提高投资方所确认的投资收益的质量,使投资方的业绩更加真实,缩小财务报表操纵的空间,并避免上述“不良行为”。
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必须按照权益法进行转换的原因
(一)采用成本法编制合并报表,母公司容易操纵利润。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实施控制,母公司可根据自身的现金或利润状况,决定子公司股利分配,从而以自己喜好的收益水平来报告收益。例如,母公司可以要求子公司只在母公司自己的经营发生亏损或萧条的年份支付股利。
(二)采用成本法编制合并报表与采用权益法编制合并报表的一个最大差别在于无法提供数据的验证功能。我们知道,通过合并报表中的抵销,合并净利润或期末留存收益应与母公司个别报表中的相关指标金额相等。通过这种数据关系,可自动验证合并报表编制的正确性。而成本法不具备这一特征。
(三)采用成本法编制合并报表,集团的净利润均大于母公司个别报表利润,计算出的集团相关财务指标不真实,投资回报率也易被歪曲。
采用权益法编制合并报表,则可克服上述不足。
5、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报表的抵消分录表达什么意思
长期股权投资的抵消分录有两种,一种是和子公司之间的抵消分录,一种是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消分录
先说第一种,合并报表是把母公司和子公司视为一个整体核算,如果单纯将母子公司报表加总,则会增加资产和所有者权益。举个例子,母公司向子公司投资取得控制权,母公司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确认银行存款和所有者权益,这笔资金就被重复计算了,在合并报表中要抵消这部分资产以及资产对应的所有者权益。如果母公司并没有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那么子公司少数股东手中的所有者权益是不会被抵消的,因为这部分权益并不是母公司投入资金形成的。所以在合并报表中要先抵消子公司所有所有者权益,再确认没有被抵消的少数股东权益。
抵消分录为
借 所有者权益
贷 长期股权投资
少数股东权益
再说第二种,未实现内部损益分为顺流交易和逆流交易。这种情况发生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下,被投资公司(b公司)并不是投资公司(a公司)的子公司,不需要编制合并报表。如果a公司有其他子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就要对未实现内部损益进行调整。
先说逆流交易,是指b公司向a公司出售商品,假如原价80万,售价100万,a公司控股b公司30%股权。按理说b公司实现了收益20万,那么a公司对应应当确认长期股权投资6万。但b公司售出的这批商品有30%所有权属于a公司,相当于a公司自己向自己卖东西,所以这部分收益对a公司而言是不能确认收入的,要将这部分收益以及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抵消掉。即
借投资收益 6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万(1)
在合并报表中又不一样了,因为b公司并不是a公司的子公司,并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所以我们不能抵消长期股权投资,要调增长期股权投资;公司的存货因为关联交易,实际价值被高估了6万(售价100万中有6万是a公司自己卖给自己的,实际价值应该减去这6万),我们需要将这部分存货调减,应该有以下分录
借 长期股权投资 6万
贷 存货 6万(2)
顺流交易情况下和逆流交易差不多,是指a公司向b公司出售商品,假如原价80万,售价100万,a公司控股b公司30%股权。这实现的20万收益中的30%,我们仍然认为是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予以抵销,目前的要求是顺流交易与逆流交易低效的财务处理一致,即借投资收益贷长期股权投资,这种做法目前引起了较大争议,因为顺流交易并未影响到b公司的利润。
合并报表中,b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而a公司对b公司销售商品的账务处理应该是通过营业收入和成本计算的,我们应该将个别报表中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投资收益调整为营业收入和成本,即
借 营业收入 30
贷 营业成本 24
投资收益 6
6、如何理解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内部交易抵消
并不是说有些人赚的钱就全是其他人赔的钱,因为股市也是在发展的,是随着经济发展的,指数的上涨就说明了资金量的扩大,虽然有泡沫。就是说你赚的钱部分是其他人亏的,部分是经济发展增加的。
7、]对于合并会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和长期股权投资抵消分录的理解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公司少数股东承担的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二)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你们公司的少数股东是不承担超额亏损的。参考上述规定中第二条的一句话,是否可以推论为,在未弥补完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资本公积也不应当按照少数股东所占比例分给少数股东。
如果从分录的角度,母公司编制合并地笑分录,应该抵消的仅是母公司占有的那70%,以求合并抵销完成后,合并会计报表的资本公积为当期实现的全部资本公积。换言之,就是在未弥补完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资本公积不分配给少数股东权益。
个人认为捐赠应计入营业外收入,这样就不存在资本公积如何处理的问题,直接由母公司承担超额亏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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