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回购条款是什么合同(股权投资回购协议)
1、什么是股权回购?股权回购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你好,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
股权回购应注意的问题
要摸清楚创业企业原始股东真实的资产状况, 因为这是企业原股东回购风险投资商股权的经济基础。如果某个创业企业在风险投资商投资后发展得不理想, 而该企业原股东的个人所有资产都建立在该企业的股权之上, 则如果企业发展得不好,该企业的原股东就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回购风险投资商在该企业中的股权。风险投资商也实现不了通过股权回购来规避投资风险的目的。
在设计股权回购条款时要注意回购条件的可操作性,即在保护风险投资商合理利益的前提下,还要考虑原股东的承受能力。过分苛刻的回购条件可能带来两种不良后果一种是某些原股东什么样苛刻条件都全部接受, 这种原股东一般属于根本不想履约的类型,实际上风险更大;另一种就是原股东由于无法接受过分苛刻的回购条件而导致双方无法建立合作关系。
,在设计股权回购合同的法律条款时,要注意坚持要求创业企业原股东在某种条件下回购风险投资商在该企业的股权,是风险投资商的一种选择权,而不是风险投资商必须将自己的股权卖给企业的原股东,以免在企业发展很好的时候,失去自己应得的更大利益。
在股权回购使用过程中,要注意研究被投资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比如在国外,企业本身可以回购自己的股权,在中国大陆,未上市企业则不能回购自己的股权。所以,在国外,风险投资商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权可以由该企业自身来回购或由原股东来回购;而在中国大陆则只能设计成由企业的原股东来回购。
需要说明的是股权回购是风险投资商在无法实现其投资的回撤变现时的一种最无奈的选择,一般由原股东回购所实现的风险投资商的收益都小于该企业成功上市或由风险投资商自己将股权成功转让给第三方。所以, 即使在投资合同中设计了股权回购的条款,风险投资商也不能掉以轻心,要想尽一切办法协助被投资企业经营者将企业经营好,以实现最大化的投资收益;,要密切关注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与企业经营者和原股东商议解决的办法, 如果需要企业原股东履行回购的义务,也要早与其联系,弄清楚原股东履行义务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表,以免原股东通过转移财产而逃避责任。
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2、公司法股权回购的规定是什么
内容来自用户:天边的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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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权回购的规定由于《公司法》第74条并非强制性规定,股东可以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股权回购的条件,如果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将前述约定的条件纳入公司章程,则该股权回购条款有效。公司回购的股权可以转让给其他股东,也可以注销。
公司法股权回购的规定是什么
1、公司与股东签股权回购协议的效力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由于《公司法》第74条并非强制性规定,股东可以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股权回购的条件,如果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将前述约定的条件纳入公司章程,则该股权回购条款有效。公司回购的股权可以转让给其他股东,也可以注销。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由于《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股东不得与公司约定不同于《公司法》142条规定的其他回购条件,否则,其约定无效。,如果股东与公司签订股权回购条款,其内容必须符合《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只要该股权回购条款的约定不违反142条的规定,则有效,违反的,则无效。
2、公司控股股东对投资人所持股权进行回购的效力
如果股权(股份)回购条款是私募与企业管理层(控股股东)之间,由公司管理层(控股股东)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对赌协议)约定由其对投资人所持股权进行回购的,双方在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完成股权(股份)转让
3、股权回购协议(范本)
内容来自用户:飞翔图文
股权回购协议(范本)本股权回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签署:
股权回购方(下称“回购方”)
地址
股权被回购方(下称“被回购方”)
地址以上两方中的任何一方以下称为“一方”,统称为“双方”。
鉴于,
1.回购方系一家在中国成立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其注册地址为,其注册资本为万元,实收资本为万元;
2.目前,回购方的股权结构如下;
3.回购方有意将被回购方持有的回购方百分之(%)的股权以协议的金额回购;
4.被回购方有意转让上述股权。
,考虑到上述前提以及双方的互相承诺,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1定义.
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文义另有要求,以下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工作日”系指星期一至星期五,但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除外。
“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股权回购”系指被回购方百分之(%)的股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从被回购方转让给回购方。
“登记机关”系指负责回购方登记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回购的股权”系指被回购方在本协议签署时持有的回购方百分之(%)的股权,包括该百分之(%)的股权所代表的被回购方对回购方c.
4、股权投资的回购条款是怎么设计的
投资协议中,投资人为了保障其预期收益,通常会与目标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签署股权回购条款,即当目标公司在约定期限内不能成功上市的,目标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以约定价格回购投资人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
实践中这类回购条款非常常见,但因其绝大多数为海外空间舶来文本,在落地环节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未尽之处。
本文将从回购权的性质、实现路径以及改良众多创造方向等角度来尽可能完善这类回购条款。
一、 回购的性质
根据回购条款的一般表述,所谓迅速回购,是指当目标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能成功上市时,投资人有权要求目标公司腾达及其实际控制人以约定价格购买投资人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目标公司股权(股份)。
基于最高法院在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对赌案中确立的司法原则,目标公司收购投资人的股权(股份)的约定因可能损害目标公司债权人利益而不被允许,但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投资人的股权仍然合法有效并得到司法支持。
5、签订股份回购协议到时间不回购怎么办?
签订股份回购协议到时间不回购,一般通过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诉讼解决。
一、 股权回购条款的法律效力分析。股权投资协议(包括股权受让、股权增发、发起入股等)约定的回购条款,通常可分为三种权利义务模式
(一)回购为回购方的权利,即持股方的义务,只要在一定的条件下,回购方就有权要求持股人将股权出售给自己,持股方应出售给回购方;
(二)出售方的权利即回购方的义务,出售方有权在一定的条件下要求回购;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双方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在一定条件下请求对方回购自己的股权或者回购对方的股权。
二、回购条款的法律效力上来说,可能也有三种情形
(一)预约合同性质,如合同约定了一方在一定条件下回购对方的权利或义务,而回购价格应是在评估审计的基础上进行确定,那么这个合同就是回购合同的预约合同;
(二)合同成立未生效,这里可能包括成立附条件生效、成立附期限生效和成立待批准后生效;
(三)合同成立且生效,即在投资合同中就明确了回购的交易条件,此时无须再签订回购合同就可以进行回购交易了,该回购条款就是成立且生效的条款。
1、判断回购条款是合同还是预约合同;
2、应看回购合同中对于回购交易的约定是否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
3、根据最高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一般买卖合同具有了交易的数量、主体、标的,合同就可认定成立了,因为其他诸如价格、质量、违约责任、履行期限等合同要素都可以通过推定的办法进行推定,,由于推定并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了鼓励交易模拟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4、推定必须具有相当的合理性才能适用,推定应该可以适用在大多数该情形下,一般人都是认可该推定的,否则,推定不仅可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思,也与一般人的认识出现较大差异,这种推定就不具有正当性。而对股权价格来说,不同的投资者的价格判断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特别是对风险投资而言;
5、通常情况下,股权的价格不宜用推定的办法进行确定,表现在股权回购合同中,如果没有直接的确定股权回购的价格的办法,有的只是约定计算的方式,而该计算方式还依赖于许多其他条件,则此时应认定双方关于股权的价格还没有确定,这时的股权回购条款,笔者想,还是应该理解为预约合同为好,虽然理解为合同也不算大错。
三、 不同效力的股权回购条款的诉讼路径:
1、对于预约合同性质的股权回购条款,权利方不能直接主张回购合同上的回购权利,也不能主张回购的损失赔偿责任,对于违约方来说,他违反的是预约合同,,其应该承担的是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也是违反预约合同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失。
2、对于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损失到底怎样计算,最高法院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也是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也许其也要有了足够的案例以后才能有个较好的把握。
3、对于预约合同,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根据预约合同签订回购合同,但如果违约方坚决不签订回购合同,法院虽然可以判决违约方签订,但该判决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法院不能直接判决回购合同成立生效;
4、在违约方不签订回购合同的情况下,守约方只能转向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这个主张的路径可以参考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司法解释一对于成立未批准生效的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的思路解决。
5、对于需经批准才能生效的股权回购合同,原投资协议可能就约定了回购条款,商务部门对于投资协议的批准是否可以理解为对于回购也给予了批准,可能会产生争议,因为商务部门对投资协议的批准,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对投资行为的批准,而回购实际是股权转让行为,应该有另一次批准,不过,由于这种合同批准与行为批准不分,法律目前规定的是批准合同,所以,既然投资协议有回购的约定,法院完全可能判回购合同已经得到了批准。
6、如果回购未批准,则回购协议属于成立未生效的合同,,权利人主张回购的,还需要履行批准手续以使回购合同生效,回购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要求对方和标的公司共同办理回购批准手续,对方不办理的,回购人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请求法院批准自己办理回购的批准手续,批准了,对方不回购的,法院不宜强制对方回购,但可以通过拍卖股权的方式来使第三人通过买受来代替违约方履行受让股权的义务,造成申请人损失的,再对违约方强制执行。
7、违约方同意履行回购协议的,也不是违约方就可以直接就回购股权了,因为股权回购不仅是违约方和守约方双方的事情,还涉及到公司其他的股东,,回购还需要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程序;
8、如果回购人不是公司的股东,则履行回购协议就要保障公司的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如果公司的章程规定,其他股东受让公司的股权,应该由全体股东按相应的股权比例购买,则回购程序也应遵守这一约定。
9、对于国有投资公司的股权回购的,回购程序还必须符合国资产权的管理规定。成立有效的回购协议,可以参照上述分析通过强制执行进行处理。
6、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协议问题。
建议通过对赌协议的形式保证你的利益!股权回购协议效力现在有争议!如有需要可以继续追问!
7、股权回购请求权的基本情况
《公司法》第75条规定了持异议股东享有股份收买请求权的三种情形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赢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如果存在以上三种情况,持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买其股权的正常程序是①公司告知股东异议的权利;②异议股东提前作出书面反对通知,并在股东会决议使不得投票赞成被提议的公司行动;③异议股东当在股东会决议之后的60日内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购买其持有股权。如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即股权收买请求权受阻时,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决定收买价格。法院在确定收买价格时,可以聘请专业评估师进行估价,该估价应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决议前一日股票的公平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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