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管理加码 金控公司清理规范料加快
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出台了多项政策规范金融机构股权结构及主要股东。专家认为,这预示着未来一段时间金融机构股权管理问题、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清理规范工作将成为监管机构的关注焦点,也为下一步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文件的发布、清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奠定基础。
股权管理显大一统思路
3月30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此前,监管部门先后在今年1月和3月出台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股权结构及主要股东进行规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两个配套文件也在今年3月出台,进一步明确政策实施前后涉及重点问题的监管要求。
“监管部门分别出台的金融机构股权管理规定,虽有差异,但大部分原则相同,体现了监管大一统的思路。” 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比如,股权管理文件均按照股东持股数量多寡及对金融机构影响大小为基础,将金融机构股东划分为多类,分类要求准入资质和行为规范,且均对不同类型的股东分别规定了不尽相同的持股年限。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将证券公司的股东分为四类,并要求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亿元,且最近5年原则上连续盈利;主要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3年原则上连续盈利。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也将保险公司股东分为四类,其中控制类股东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上述文件均在股权结构、资金来源及实际控制人等方面提出了穿透式监管的规定。例如,《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拟入股股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地位非常重要,既构成了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基础,又决定了公司外部治理机制。”新时代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认为,通过分类管理,弥补监管短板,防止出现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自有资金要求、违规代持、股权结构不清晰、违规开展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及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证保及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等现象,有助于金融行业稳健运营。
金控公司清理规范料加快
今年以来,关于强化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讨论不断。专家认为,随着有关政策接连出台,未来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规范清理进程或进一步加快。
潘向东表示,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健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而股权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金融企业“两参一控”股东的“硬性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将在监管逐步完善的背景下走向规范发展。
分析师屈俊表示,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是涉及多种金融领域的金融混合体,预计将以统筹协调的方式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结合《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来看,预计将从厘清股权关系开始,加强金融机构股东资质管理,从源头上强化风险管控。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此前在谈及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则的重点时表示,要落实行为监管,要实质重于形式。比如,强化整体资本监管,建立并表监管机制,防止虚假出资、循环出资等短期行为。要严格股权管理,股权架构和组织架构要清晰,股东和受益人应是比较透明的;要强化关联交易管理,要在金融机构和控股公司之间,和其他产业之间建立防火墙制度等。
在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李晓鹏看来,规范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一要认真清理不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特别是对虚假注资、抽逃资本等违规违纪行为应严格纠正,防止高杠杆、高负债,禁止金融控股机构通过关联交易进行金融扩张。二是要严格审查金融控股集团股东背景,对相关经营者管理能力和从业者专业素质应设置更高门槛。三是尽快出台金融控股机构监管标准和法律法规,明确金融控股法律地位。
补齐监管短板
业内人士表示,监管盲点和监管缺失导致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不断累积,需加快步伐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理,而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则是进一步补齐监管短板、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迫切需要。值得注意的是,监管部门发布的股权管理文件所提及的穿透监管股权结构、核查自有资金、严格限制关联交易、“两参一控”等原则,与金控公司监管重点不谋而合。
潘向东指出,通过对各行业金融机构穿透核查股东资金来源,有助于实现穿透式监管,防止金融企业内部业务关联度高,相互挪用占用资金,自我注资、虚增资本,通过金融产品创新实现金融风险的跨界传染,使得金融风险更趋隐蔽、复杂,甚至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存在的风险向市场传染并溢出的可能。
中国人民银行前行长周小川此前表态,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管理的一个内容是强调资本的真实性、质量和充足,而股权管理办法中关于自有资金的相关规定也印证了这一思路。《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明确,取得保险公司股权应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且自有资金以净资产为限;《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强调商业银行股东应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在强化关联交易管理方面,鲁政委表示,在国际上,无论是对单个金融企业或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中,防范股东与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关联交易危害金融机构经营稳定性,都是监管机构的关注重点,此次监管部门发布的股权管理办法也严格限制了股东与金融机构间关联交易。比如,《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股东不得与保险公司进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鲁政委认为,对于各行业金融机构“两参一控”规则的明确,意味着部分持股数量超标的金融控股公司需要逐步清理其超标、违规持有的金融机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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