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强-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之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受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6日召开,本所律师受公司之托参与了现场会议,并对会议召集、召开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进行核查验证。现根据所见所闻及相关资料,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会议通知已在规定的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如期召开。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现场共有4名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出席,代表股份数达173,516,659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5%。所有出席人员均被确认为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法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本所律师未详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仅对会议的召集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发表意见。关于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本所律师假定其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公司提交的资料
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我们的法律知识和经验,本次会议的股东们(包括股东授权代表)都拥有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他们不仅有权亲临现场参加会议,更有权依法行使他们的投票权。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提案内容一致,展现了会议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本次会议采用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严格遵循公司章程进行计票和监票工作。
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结果显示,第1项议案获得了超过半数的股东支持,第2项议案更是获得了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东支持。我们律师团队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得以确认。
四、结论性意见
经过细致审查,我们坚信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都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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