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深圳破冰 债务门槛50万起

财经新闻 2023-01-07 18:34www.16816898.cn股票新闻
摘要:深圳试点个人破产制度迈出关键一步。 6月2日,记者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获悉,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分为十三章,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

  深圳试点个人破产制度迈出关键一步。

  6月2日,记者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获悉,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分为十三章,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简易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一百五十七条。

  来看看时报君为你划的重点:

  明确债务人申请破产条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关于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条件,《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关于债权人谁有权申请个人破产,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称,这是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关注的问题。当今世界各国一般都赋予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权利,只是有些国家对债权人持有的债权数额加以规定,以防止小额债权人滥用破产程序。深圳经济特区试行个人破产制度,应当与国际惯例接轨,赋予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权利,并通过对持有债权数额加以限定的方式,避免破产程序被滥用。

  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此外,《征求意见稿》还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恶意逃债。

  债务人不得担任董监高,申请破产期间不得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对于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的相关行为限制以及权利恢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称,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进行相关行为限制,是国际通行的惯例,世界各国的破产法都有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主要从限制消费行为和限制职业资格两个方面对债务人相关行为作出限制。在限制消费行为方面,主要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而有所调整。

  据悉,《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个人破产的限制消费措施,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进行的消费行为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此外,债务人还不得购买不动产和机动车辆、外出旅游、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以及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

  在限制职业资格方面,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与债务人失权相对应的是权利恢复。

  豁免财产制度

  豁免财产即不用于清偿债务的债务人财产,豁免财产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特有的制度之一。《征求意见稿》主要从两个方面规定豁免财产制度:一是《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明确了豁免财产的范围。二是《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明确豁免财产的确定程序。

  破产免责

  破产免责是破产制度的一项主要功能。关于债务人获得免责的方式,《征求意见稿》采取了许可免责模式,并设计了以下程序:一是必须由破产人提出免责申请,明确其意思表示,程序的启动节点和依据更加清晰、正当。二是由管理人对破产人是否存在不能免除的债务以及不能免责的情形进行调查,征询债权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意见,并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报告,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申请和管理人报告,裁定是否免除剩余债务,并同时作出解除对破产人行为限制的决定。程序审查更加充分,能够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三是债权人可以对免责裁定申请复议,这样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

  免责时点

  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与免责时点密切相关。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提到,考虑到个人破产立法在国内尚属首次,从社会接受程度和风险防控而言,宜谨慎稳妥、逐步推进。因此,免责时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届满(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破产人才可以申请免责。但同时也作出激励性规定,如破产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申请结束免责考察期,解除相关行为限制(《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追溯制度,即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百四十二条)。

  深圳探索个人破产制度备受关注

  此前,乐视创始人贾跃亭在美国申请个人破产重组,不过在国内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然而,并非所有失信被执行人都是故意欠债不还,业界认为应当为这部分人提供合法的市场退出机制,即个人破产制度。

  公开信息显示,我国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而对于个人破产,我国一直是缺乏相关法律规范。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了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早在2014年8月,深圳市律师协会就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建议,并阐述了在深圳率先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急迫性和重要性。

  2016年深圳市两会期间,15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加快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议案,建议深圳争取在全国率先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现法律制度上的突破和完善,并建议深圳市人大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立法纳入深圳人大立法规划,早日实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出台。今年4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味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破冰”。

  为什么深圳如此迫切地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破冰?《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提到,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因此,建立完善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能够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促进创新创业,为社会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也是保障深圳经济持续稳定高质量增长的必然选择。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明确,深圳可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为深圳立法工作注入强大动力。有分析人士表示,此次疫情或加剧个人破产,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包括《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内,今年深圳市将有多项创新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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