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两融之殇:额度不足强拉客户

财经新闻 2023-01-08 09:38www.16816898.cn股票新闻
摘要:东莞证券被曝客户无法足额融资,有时甚至无资可融,且只能追涨融资买入 券商获得客户和利息,投资者获得资金,一场原本互助互利的合作,结果却演变成几乎对簿公堂。而这一切,皆因融资而起。 投资者周建成(化名)今年4月在东莞证券开通融资融券业务,存入保证...

  东莞证券被曝客户无法足额融资,有时甚至无资可融,且只能“追涨”融资买入

    券商获得客户和利息,投资者获得资金,一场原本互助互利的合作,结果却演变成几乎对簿公堂。而这一切,皆因融资而起。

    投资者周建成(化名)今年4月在东莞证券开通融资融券业务,存入保证金后,不但未能按预期融资,却屡次遭遇不能按1:1的约定比例足额融资,甚至无资可融的尴尬。

    在东莞证券,有着类似经历的投资者不在少数。多名投资者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只有在少数时间可以融资,而且额度很少,每次都是多次小额分散进入,加之不能在下跌时买入,导致被动追高。一些投资者多次同东莞证券交涉,但迄今无果。

    “应该是券商融资额度用完了。”多位券商人士就此对《第一财经日报》称,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券商融资规模不足,已超出其能承受的客户数量上限。而这种情况在业内已是普遍现象。通过这种方式,券商既可提供资金使用效率,又能增加收益。

    但投资者却可能因此蒙受损失,不少人都因此产生亏损。周建成称,两个月来,其已亏损400余万元,有投资者已为此送达律师函,要求赔偿损失。法律界人士认为,对于上述情况,券商一般会在合同中设定免责条款,也不能由此认定客户亏损与此有关,但说明其业务规则不尽合理,需要监管介入,完善业务和交易规则。

    无法使用的融资

    “如果不是东莞证券业务员再三劝说,我不会开信用账户。”周建成称,虽有17年的股市投资经历,但对融资融券并不了解,没想到第一次开通这个业务,就遇到了这样的尴尬。

    2015年4月30日,周建成在东莞证券工作人员的劝说下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并在5月6日开通账户。根据合同约定,账户开通后,东莞证券将按1:1的比例提供融资融券。

    周建成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在东莞证券开通融资融券账户后,他发现不但不能足额融资,甚至还出现了无法融资的情况。

    “我一般都是波段操作,卖出之后再买回来。但第一次卖出后,再融资买入,就发现不能按约定比例融资。”周建成称,自从开通融资业务以来,其账户从来没有足额融资纪录。前次通过融资买入股票一旦卖出,账户就会立即自动还款。

    实际上,这并非周建成一个人的遭遇。即便是已经开户两年以上的投资者,同样遭遇了这些烦恼。据另一名投资者王国明(化名)介绍,早在2013年,他就已在东莞证券开通融资融券业务,此前由于行情不佳,他并未使用融资额度。但今年3月以来,也经常碰到无法融资的情况。

    “也不是完全不能融,只是能动用的额度非常少,远远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比例。”王国明告诉《第一财经日报》,按照合同约定,他与东莞证券的融资比例也是1:1。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前次使用了融资,卖出后再次融资,就会出现不能融资或不能足额融资买入的情况。

    王国明称,其账户保证金一直维持在80万元左右,按1:1的比例,东莞证券提供80万元融资额度,但实际上,从来就没能足额使用,即便是可以融入,金额也是有几万元,有时甚至只有几千元。

    不同于王国明,周建成在发现上述问题后,先后10多次与东莞证券工作人员交涉,但一直未能解决。此时正是沪指 、创业板指数屡创新高之际,问题得不到解决,眼看着行情一再错过。

    为了避免无法再次融资,每次操作前,他都会向东莞证券确认可以继续融资后才卖出。但即便如此,往往在卖出后却无法获得资金。

    “经过反复沟通,还签了一个固定额度融资补充协议,当时以为签了补充合同问题就能解决,结果还是不能融资。早知如此不如不做。”周建成称,他来到东莞证券大朗营业部总经理王子强办公室,当面要求对方解决,但迄今也没有结果。

    “抢钱”的交易

    周建成称,经其再三要求,东莞证券大朗营业部同意为其提供固定额度融资。为此,双方还在6月底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然而,补充协议签订以后,上述情况仍时有发生。

    《第一财经日报》多次致电王子强核实此事,但其电话一直未能接通。

    而在投资者看来,即便是有融资额度可用时,东莞证券的交易规则也存在不少问题。额度非常有限,而有需求的客户数量众多,其结果就变成了投资者之间相互“抢钱”。

    “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我最多可以融80万元,但实际上从来就没有融满。有时候只能融一两万,还不能一次到位,经常只能一次买一两百股,需要反复操作才行,有时甚至只隔一两秒钟就又融不到了。”另一位在东莞证券开设两融账户的投资者称,在这种情况下,等于是让投资者彼此抢有限的资金,能否融到就看“谁的手快”。

    周建成同样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交易记录显示,周建成曾在6月5日以信用融资买入紫江企业约60万股,买入次数高达30次以上,除了3笔买入数量超过18万股以上,其他每次买入数量都在2000股以内,其中多数每次买入数量甚至只有100股。

    “就是因为融不到钱,融得到也不能一次到位,不然谁会分这么多次去买?”周建成称,东莞证券曾有工作人员回应,出现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就是该公司资金紧张。

    在上述投资者看来,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是因为东莞证券融资规模有限,不足以支撑其客户规模,其融资规模甚至可能已经超过监管规定。

    而根据证监会现行规定,券商两融规模上限为其净资本的4倍。东莞证券2012年5月启动两融试点。但时至今日,该公司尚未披露过有关其净资本、两融业务规模、客户数量的任何数据 .

    这些怀疑亦得到业内人士的印证。“券商缺钱,融资额度用完,肯定就融不到了,我自己就多次遇到过这种情况,有时甚至一分钱都融不到。”某券商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称,在券商两融业务中,这并不是新鲜事,而其根本原因就是券商缺乏足够资金。

    该人士还称,在市场行情火爆时,为了增加用户,一些中小券商明知资金不足以支撑用户需求,却仍在不断吸收新客户。只有在其他客户归还融资时,客户才有机会融资,于是就会出现融资客“抢钱”的情况。

    被动追高

    在投资者融资如同“抢钱”的背后,券商的一些利益计算,以及不为人知的细节,也逐渐浮出水面。

    但就是这样的利益计算,却可能为投资者带来巨额潜在损失。从最初的350万元保证金,到最多时账户资产超过千万元,浮盈接近800万元,到最后亏损400余万元,最近两个月的经历,对周建成来说,如同一场梦一般。

    “按照东莞证券的规则,就算是有钱,也不是什么时候都能融,下跌抄底的时候,根本融不到钱,只有在上涨时才能融。”王国明说,尽管这有其自身因素,但东莞证券的交易规则,客观造成了其被动追高。

    而由于融资金额小额分批进入,股价处于下跌之中,则无法再融资。周建成认为,这导致了其账户在购买股票时,只能追高,不能买低,无法进行高抛低吸的波段操作,对其造成重大损失。而由于担心卖出后无法再融资,又不敢在被套后卖出,从而引发了无法止损的问题。

    周建成还称,由于下跌时无法买入,其买入紫江企业后,就遇到该股下跌,而当时紫江企业股价在11元以上,很快就出现亏损。由于担心卖出后无法融资,就不敢卖出,导致亏损急剧放大。直到该股跌至9.33元左右才平仓,导致其亏损超过200万元。7月3日,他在王子强办公室演示之后,并要求对方保证其足额融资,并进行一定金额的赔偿。7月5日,东莞证券总部派人与其进行了沟通,但至今没有回复。

    “这等于是让我们高买低卖,但是只要我的保证金足够,没有达到强平线,券商没有资格阻止我买入。这样的话,融资融券就失去了意义,最后会亏得什么都没有。”周建成说,出现这种情况,固然有其自身操作因素,但东莞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股则也存在问题。

    “如果不能继续融资低吸,一旦卖出,浮亏就会变成净亏,不如继续持有,等待反弹,还有挽回损失的可能。”王国明说,谁都知道不能完全归咎于证券公司,但他们确实有一定责任。但如果每次都因为高买低卖出现亏损,那就说明券商的交易规则存在问题。

    谁该担责

    屡次交涉无果,部分投资者已经计划向东莞证券要求赔偿损失,个别投资者目前已经开始行动起来。

    周建成称,他已委托律师向东莞证券送达律师函,要求东莞证券在友好协商的前提下,确定其损失并予以赔偿,并按照融资融券协议的补充约定,为其实际提供500万元融资。

    而多名投资者也认为,东莞证券的上述行为,一方面已经构成违约,另一方面其交易规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投资者被动追高,东莞证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广东华雅律师事务所律师汪顺荣对《第一财经日报》分析称,从上述情况来看,东莞证券融资业务确实存在问题,其结果就是导致客户不断追高,却不能在低位买进,从而增加持股成本,已严重损害客户的利益。

    汪顺荣认为,如果可供融资资金量不足,则无必要为了扩大客户规模,与大量的客户签约,签约后又不能满足客户需求,反而使其利益受损,券商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然而,按照周建成与东莞证券签订的合同第十六条约定,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已达到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分风控指标阈值,或受到公司融资融券规模上限限制、实际提供的资金金额和证券数量的限制,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额度不能足额使用后交易受限的情况。

    按照上述约定,尽管未能向投资者足额提供融资,东莞证券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正是这样的合同条款,使得即便在券商出现违约的情况下,投资者也无法追究其责任。

    “如果合同已有约定,就不存在违约,而是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如果要求券商承担违约责任,在法律上恐怕难以得到支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凯文称。

    “有了免责条款,券商就不用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虽然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并不说明这种做法就合理。”钟凯文称,类似合同通常是格式文本,投资者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因此存在霸王条款的嫌疑。

    规则之辩

    无法及时足额融资、高买低卖出现亏损,投资者的烦恼,似乎并不影响券商赚钱。正是通过这种方式,券商可能还在大幅提高其资金和业务收益。

    据上述券商人士介绍,对于券商而言,如果投资者融资卖出后,不立即进行自动还款,而投资者又未进行新的操作,将会降低资金使用效率。而卖出后自动还款,就可以将资金借给其他客户使用,资金使用效率大大提高,券商收益也会增加。

    “这就等于同一笔资金,一天借出去了两次,券商可以收取两笔利息,而且融资客接入后肯定要操作,这样还会产生手续费收入。”上述业内人士称,类似情况在行业中已经非常普遍。

    这意味着,类似于周建成的情况,可能并非只在东莞证券存在。在市场快速上涨之际,不少券商可能都存在融资资金不敷使用的窘境。

    “行情火爆的时候,几乎每家券商都出现过类似情况,只是程度轻重的问题。”上述券商人士称,受净资本约束,每家券商的融资资金都是有限的,但为了抢占市场,都会争取尽可能多的客户,结果就导致部分客户无法融资,甚至被动追高而受损失。

    广东某中型券商人士称,受制于资本规模,即便是大券商,也不能保证客户每次都能足额融资,但大型券商资金实力较为雄厚,出现类似情形的可能性相对较小。而中小券商受制于资本规模,融资渠道又相对狭窄,存在的问题就更为突出。

    “越是普遍现象,就越要引起监管和市场重视。”钟凯文认为,虽然是行业普遍现象,不但不能说明这种做法合理,反而需要引起监管层和市场高度关注,如果存在违规和损害投资者利益行为,则需要通过监管介入,对类似情况加以整顿规范,并尽快完善交易和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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