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逾4.46亿!控制71个账户操纵4股 还称不是主观
证监会网站12月8日晚间更新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潘日忠操纵“天铁股份”“嘉澳环保”“鼎捷软件”“瑞普生物”等四只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证监会决定对潘日忠没收违法所得共计223,272,994.82元,并处以223,272,994.82元罚款。
潘日忠共控制并使用71个证券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利用连续交易、对倒等手段影响“天铁股份”“嘉澳环保”“鼎捷软件”“瑞普生物”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在听证过程中,潘日忠及其代理人提出,潘日忠文化程度不高,对证券交易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对涉案股票的交易方式不清楚。潘日忠通过此次行为,切实受到了教育,愿意努力筹资退还获利。请求减轻处罚。证监会认为,当事人具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意图,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控制并使用71个证券账户
经证监会调查,为实施操纵行为,潘日忠自行借入部分证券账户,并通过配资中介董某、王某明配资借入部分证券账户,共控制并使用“戴某芳”等71个证券账户。其中,操纵“天铁股份”使用31个账户,操纵“嘉澳环保”使用32个账户,操纵“鼎捷软件”使用42个账户,操纵“瑞普生物”使用49个账户。
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行政处罚决定书详细披露了潘日忠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法,包括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
具体来看,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3月1日,潘日忠控制使用31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天铁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37,450,465.10元。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2月22日(共计41个交易日)系建仓拉抬阶段。期间,“天铁股份”股价从15.84元/股上涨至27.71元/股,涨幅74.94%。同期创业板综指累计上涨12.60%,偏离62.34个百分点。2019年2月25日至3月1日(共计5个交易日)系出货阶段。期间,“天铁股份”股价从27.71元/股下跌至23.46元/股,跌幅15.34%。同期创业板综指累计上涨7.66%,偏离23个百分点。,有4个交易日存在对倒行为。其中,2019年1月31日,账户组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最高达到12.14%。
2019年1月14日至2月15日,潘日忠控制使用32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嘉澳环保”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33,644,259.05元。2019年1月14日至2月12日(共计17个交易日)系建仓拉抬阶段。期间,“嘉澳环保”股价从23.27元/股上涨至35.37元/股,涨幅52%。同期上证指数累计上涨4.62%,偏离47.38个百分点。2019年2月13日至2月15日(共计3个交易日)系出货阶段。账户组持有“嘉澳环保”数量占全部流通股本比例由13.54%下降为0。期间,“嘉澳环保”股价从35.37元/股下跌至31.30元/股,跌幅 11.51%。同期上证指数累计上涨0.39%,偏离11.9个百分点。,有5个交易日存在对倒行为。其中,2019年2月11日,账户组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最高达到10.31%。
2019年3月14日至4月15日,潘日忠控制使用42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影响“鼎捷软件”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132,804,051.90元。2019年3月14日至4月9日(共计18个交易日)系建仓拉抬阶段。期间,“鼎捷软件”股价从14.68元/股上涨至23.67元/股,涨幅61.24%。同期创业板综指累计上涨2.79%,偏离58.45个百分点。2019年4月10日至4月15日(共计4个交易日)系出货阶段。期间,“鼎捷软件”股价从23.67元/股跌至19.78元/股,跌幅16.43%。同期创业板综指累计下跌4.27%,偏离12.16个百分点。
2019年4月1日至5月22日,潘日忠控制使用49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瑞普生物”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19,374,218.77元。2019年4月1日至5月13日(共计27个交易日)系建仓拉抬阶段。期间,“瑞普生物”股价从14.09元/股上涨至24.75元/股,涨幅75.66%。同期创业板综指累计下跌11.25%,偏离86.91个百分点。2019年5月14日至5月22日(共计7个交易日)系出货阶段。期间,“瑞普生物”股价从24.75元/股跌至15.40元/股,跌幅37.78%。同期创业板综指累计下跌0.96%,偏离36.82个百分点。,有14个交易日存在对倒行为。其中,2019年4月12日,账户组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最高达到10.80%。
证监会认为,潘日忠的上述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证监会当事人具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意图
在听证过程中,潘日忠及其代理人提出,请求减轻处罚,只罚没违法所得。
潘日忠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具体理由包括潘日忠不具有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潘日忠文化程度不高,对证券交易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对涉案股票的交易方式不清楚。潘日忠系初犯且事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依法应减轻处罚。潘日忠通过此次行为,切实受到了教育,愿意努力筹资退还获利。请求对其减轻处罚。事先告知书所拟定的处罚金额过高,将严重影响潘日忠的生活以及公司、投资项目的运营等。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当事人具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意图。当事人作为市场主体,知法、守法是基本要求;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不能因其不懂法、不知法而免责。潘日忠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对法律法规不了解、对交易行为性质不清楚,不构成免责理由。证监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证监会决定,对潘日忠没收违法所得共计223,272,994.82元,并处以223,272,994.82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