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云科技更正会计差错被警示 IPO募7.6亿近5年均亏
上交所网站近日披露了关于对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云科技”,688316.SH)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经查明,2022年6月7日,青云科技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的更正公告。因在第三方硬件采购及销售业务中,硬件产品由供应商直接运输至客户指定交货地点,公司并未控制该存货,因此第三方硬件采购及销售业务应当调整为净额法核算,并据此需对公司2021年度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以及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其中,2021年一季报调减营业收入2,241万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科目的25.61%;2021年半年报调减营业收入5,099万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科目的27.68%;2021年三季报调减营业收入5,099万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科目的17.30%。
前述监管警示文件指出,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重点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事项采取恰当的会计处理,并在定期报告中客观、准确地披露。公司部分事项会计处理出现差错,导致公司2021年前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其行为违反了《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等有关规定。
时任财务负责人崔天舒(任期2019年5月27日至今)具体负责公司财务事项工作,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负有相应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规则》第4.2.1条、第5.1.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交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青云科技和时任财务负责人崔天舒予以监管警示。
青云科技于2021年3月16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发行价格为63.70元/股。上市第11个交易日,即2021年3月30日,青云科技破发。
青云科技是一家具有广义云计算服务能力的平台级混合云ICT厂商和服务商,以软件定义为核心,致力于为企业用户提供自主可控、中立可靠、性能卓越、灵活开放的云计算产品与服务。
青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新股12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28%。青云科技此次募集资金总额为7.64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87亿元。
公司最终募集资金净额较原计划少5.01亿元。2021年3月9日,青云科技发布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11.88亿元,将用于云计算产品升级项目、全域云技术研发项目、云网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青云科技首次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金公司,保荐代表人是王鹤、李振。青云科技首次发行费用共计7712.16万元,其中,中金公司获得保荐及承销费用5796.23万元。
青云科技连续5年亏损,归母净利合计亏损8.8亿元。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青云科技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9647.78万元、-1.49亿元、-1.90亿元、-1.63亿元、-2.83亿元。
以下为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2〕0012号
关于对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青云科技,A股证券代码:688316;
崔天舒,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2022年6月7日,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的更正公告。因在第三方硬件采购及销售业务中,硬件产品由供应商直接运输至客户指定交货地点,公司并未控制该存货,因此第三方硬件采购及销售业务应当调整为净额法核算,并据此需对公司2021年度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以及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其中,2021年一季报调减营业收入2,241万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科目的25.61%;2021年半年报调减营业收入5,099万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科目的27.68%;2021年三季报调减营业收入5,099万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科目的17.30%。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重点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事项采取恰当的会计处理,并在定期报告中客观、准确地披露。公司部分事项会计处理出现差错,导致公司2021年前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其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等有关规定。
时任财务负责人崔天舒(任期2019年5月27日至今)具体负责公司财务事项工作,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负有相应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4.2.1条、第5.1.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财务负责人崔天舒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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