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高度“依赖”三星电子 卓胜微与关联方频现
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卓胜微”)近期披露IPO招股书,拟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2500万股。需要提及的是,目前海外环境承压,公司近几年境外收入占比59%至80%。前五大客户中,公司销售高度“依赖”三星电子,在2016年、2017年销售金额占比分别为76%、68%。
资金拆借多数为无息借款
近期,卓胜微发布招股说明书,拟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2500万股,发行后公开发行股份数占总股数的比例不低于25%,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亿股。
值得关注的是,2008年至2016年期间,卓胜微与关联方多次发生资金拆借情形,其中大部分是无息借款。
具体来看,在资金拆入上共发生三笔,其中卓胜开曼、联利投资的两笔均为有息借款,另有一笔是无息;而在资金拆出上,共发生过7笔借款,仅有李方一笔借款利息为4.30%,其余6笔借款均为“无利息”:李方为公司董事,其因资金周转需要,自发行人处借款475000美元;汇智投资和无锡盛卓自发行人处借款系发行人为该等企业支付的企业开办等费用;许志翰因资金周转需要自发行人处借款。
卓胜微与关联方存在资金拆借情形,其中大部分是无息借款,有无损害公司利益或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未披露情形?
对此,卓胜微证券部一负责人昨日向大众证券报回复:“我司与关联方的资金拆借中,无息借款的资金用途为支付企业开办费用及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且截至我司最新招股书签署日,涉及账款已经全部还清,并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公司输送利益未披露的情形。”
“与三星不存在未披露信息”
另外,2014年、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9月,卓胜微境外收入占比分别高达 59.34%、75.40%、80.26%及69.07%,属于逐年递增的情形。而公司在2014年、2015年、2016年以及2017年1-9月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占公司总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3.84%、75.95%、91.74%和93.41%。其中,对三星电子的销售金额占公司总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1.25%、40.01%、76.23%和68.01%。
这组数字显示公司对三星电子销售额呈现逐年递增的情形,公司对三星电子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双方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内容?公司与客户建立合作关系时是否存在应招投标未招投标的情形,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情形?卓胜微境外收入占比较高,现如今,境外局势承压,公司利益是否会受到不利影响?
对此,卓胜微该负责人也做了具体解释:“我司2012年成为三星供应商,达到了知名智能手机品牌厂商对芯片的质量和可靠性极其严格的要求。三星电子及其关联公司是我司第一大客户,我司凭借在产品技术等方面的明显优势,向其销售射频开关和射频低噪声放大器的金额不断增长。根据其下属工厂对我司2017年度的综合考核,公司在技术能力、产品质量、成本竞争力等方面均高于三星同类供应商的平均水平,连续第二年得A类评级。”
另外,上述负责人给了一组数据称,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三星贡献了公司整体收入的40.01%、76.23%、66.14%和59.39%,呈下降趋势。
其表示:“我司与三星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不存在利益输送及未披露内容,我司与客户建立合作关系也不存在应招投标未招投标情况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情形。”
而关于境外业务占比较高的问题,该负责人向大众证券报记者表示:“2015年、2016年、2017年及2018年1-3月我司营业收入中境内收入占比分 别 为 24.60%、19.74%、31.58%、32.63%,呈上升趋势。2017年以来小米已成为公司第二大客户。另外我司也已经与华为等终端厂商建立联系,境内收入的比重将不断增加。”
公司:未缴税符合香港离岸申报原则
值得一提的是,卓胜微子公司卓胜香港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呈报的利得,并无应征收利得税的利润,实际缴纳税款为0,因此未在香港缴税,但2016年11月,公司向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人民币2732187.33元。公司未及时缴纳相关税款是否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对此,卓胜微该负责人解释称:“根据香港翁余阮律师行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香港卓胜符合香港离岸申报的原则,未发现香港卓胜有任何欠缴利得税的情况,亦未发现香港卓胜有任何需要补缴、追缴税金和处罚的情况。江苏卓胜已按照上述规定就香港卓胜利润涉及所得税完成自行更正申报,并完成了相应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并取得报告期内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证明其能按税法的规定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暂未发现有欠税、偷逃税款和重大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情况。因此,香港卓胜未在香港缴税以及未及时在境内缴纳相关税款不存在被处罚、被收取罚金或滞纳金的风险,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负责人进一步表示,“未在香港缴税符合香港离岸申报原则,卓胜香港利润在境内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已取得税务主管部门的认可,且公司已及时更正申报完成缴纳,并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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