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证券代码002532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2022-026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7月6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2389号B座普洛斯大厦9层会议室召开。现在将本次会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通知于2022年7月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发出。会议于2022年7月6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2389号B座普洛斯大厦9层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曾超林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以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的目的
为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广大股东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并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公司在考虑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基础上,拟以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并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仍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0.4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本次回购方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实施完成之日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公司股票价格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后续将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本次回购实施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将已回购的股份用于前述用途的,未使用部分的回购股份应予以注销。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
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具体以公司公告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的实际回购资金总额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在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0.4元/股(含)的条件下,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约为1,923.08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41%;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约为961.54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21%。具体以公司公告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的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立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个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
公司回购股份的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了顺利实施本次回购股份,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情况,制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4)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5)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6)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本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info..)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8)。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7日
证券代码002532 证券简称天山铝业 公告编号2022-027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7月6日下午15:00在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工业园区纬五路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将本次会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2年7月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于2022年7月6日在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工业园区纬五路1号公司会议室采取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以通讯方式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刘素君女士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审议情况
1、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广大股东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推进公司长远发展;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info..)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8)。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7月7日
证券代码002532 证券简称天山铝业 公告编号2022-028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在外的部分A股普通股股票。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在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0.4元/股(含)的条件下,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约为1,923.08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41%;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约为961.54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21%。具体以公司公告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的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回购的股份后续将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本次回购实施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将已回购的股份用于前述用途的,未使用部分的回购股份应予以注销。
2、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公司确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未来六个月暂无明确的减持计划。若前述机构/人员后续拟实施新的增减持计划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实施期间内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情况,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因股权激励方案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或员工放弃参与持股计划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3)本次回购事项存在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与要求发生变化,导致本次回购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从而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1、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广大股东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并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公司在考虑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基础上,拟以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并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回购指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仍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4、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0.4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本次回购方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实施完成之日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公司股票价格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5、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6、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后续将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本次回购实施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将已回购的股份用于前述用途的,未使用部分的回购股份应予以注销。
7、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
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具体以公司公告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的实际回购资金总额为准。
8、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在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0.4元/股(含)的条件下,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约为1,923.08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41%;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约为961.54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21%。具体以公司公告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的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准。
9、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10、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立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个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
公司回购股份的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11、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20,000万元(含)和回购价格上限10.4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约为1,923.08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41%。若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并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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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10,000万元(含)和回购价格上限10.4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约为961.54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21%。若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并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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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截至2022年3月31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54,124,647,336.78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22,370,037,154.06元、流动资产为23,395,910,050.24元、货币资金为8,878,030,166.05元;假设以本次回购金额上限20,000万元(含)测算,约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为0.37%,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0.89%,约占流动资产的比例为0.85%,约占货币资金的比例为2.25%。公司认为本次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回购反映了管理层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并提升资本市场形象。,为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假设以本次回购金额上限20,000万元(含)和回购价格上限10.4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约为1,923.08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41%,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出现重大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1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经公司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公司确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未来六个月暂无明确的减持计划。若前述机构/人员后续拟实施新的增减持计划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4、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后续将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本次回购实施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将已回购的股份用于前述用途的,未使用部分的回购股份应予以注销。
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若公司后续拟注销相应回购股份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5、对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董事会审议,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情况,制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4)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5)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6)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本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回购股份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2年7月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次回购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项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相关审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将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为公司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推进公司长远发展。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情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方案。
四、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实施期间内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情况,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因股权激励方案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或员工放弃参与持股计划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3、本次回购事项存在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与要求发生变化,导致本次回购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从而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7日
来源·中证网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