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本次权益分派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8,233,344股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1.4元
每股转增0.4股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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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2年6月2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6,67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4元(含税),以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3,338,000元,转增26,668,00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93,338,000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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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全部股东(包括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和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红利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无
3.扣税说明
(一)现金红利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 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4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4 元,待其 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 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1.26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1.2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 QFII 股东执行。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执行,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2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1.4 元。 (二)转增股本
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来源为公司股本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本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股本变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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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本次权益分派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8,233,344股
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93,338,000股摊薄计算的2021年度每股收益为3.018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755-83021794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14日
来源:·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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