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有什么影响?它的发展方向又有

财经新闻 2023-02-06 07:37www.16816898.cn股票新闻

  作为与老百姓,关系最密切的税种之一,个人所得税一直被呼吁改革。特别是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已经不是一个具体要素的改革,而是进入了全面改革的新阶段。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各种手段和措施的可操作性,对税收模式的转变、扣除费用的确定、税率的优化调整、征管流程的重构进行综合设计。

1.“调节收入差距”有什么作用

  随着我国深入的改革开放以及社会经济的长期发展,税收出现了很大的差异也是因为我国收入分配不公平的现象越来越明显。此外,近年来,个人和家庭的收入不再仅仅取决于工资和薪金,表现出多样化和隐形的特点。由于种种的相关制度的不完善,也使分配个税的方面的作用十分有限。而且,个人所得税已经被边缘化,其调节功能亟待优化和加强。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最早是1950年1月由国务院在《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年提出的:“我国拟开征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等14项税收”,但当时只是提出,并未付诸实施。个人所得税的真正实施是在1980年,其背景是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对外开放。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税收权利,个人所得税主要向来华的外国游客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也是在80年代后期才开始。1994年才将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相结合,形成现在的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框架。随后我国也进行了好几次的调整政策。最近一次调整是在2011年9月1日,将从原来的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将过高的工资薪金累进税率从9%降低到7%,取消了15%和40%的税率,并将最低的第一税率从5%调整到3%。

  据统计数据,门槛调整到3500元后,工薪阶层占工薪阶层总数的比例从28%下降到不到8%。“调节收入差距”是税收征管的应有之义,所以就工薪阶层而言,这种变化符合其最优化原则。但是,这次税制改革对高收入者加税,对低收入者减税的效果,仅限于工薪阶层。具体分析,首先,未能在整体框架上充分体现“分类整合”的改革方向,未建立除工资性收入以外的高收入调整机制。其次,“劫富”效果不明显。比如年收入12万以上的被定义为高收入群体。这个设定标准偏向老龄化,对真正的富人征税效果不明显。第三,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扶贫”效果有限。改革前月收入低于2000元的人不用交税,改革后调整为3500元,普通人税收支出减少几十元,但对于高薪人士可以省几百元甚至更多。税收设计原本是为了缓解收入不公带来的矛盾,同时调节人群的收入。但2011年后,税收征管中仍存在“反向调整”现象,工薪阶层成为实际纳税人。

  税收设计中,税收的功能定位是最重要的。个人所得税是用来调节收入分配,也要组织财政的收入。但在过去的十几年里,个税在我国总税收中的比重平均只有7%左右;它只占公共收入的6%。看的出我国个税在组织财政收入方面并不理想。主要原因是中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已经发展了很多年。

  2.它不应再纠结于“起点”的调整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正式征收至今已有36年,2003年中央文件已经明确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方向。但到目前为止,现有的个税改革一直以调整工资收入免税额度为重点,真正意义上的综合分类结合改革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推进。由此看来,个税改革是要按照建立家庭为基础并按年征收的制度。

  我国目前采取超额(工资薪金3%~45%,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5%~35%,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收入5%)和比例税率(劳动报酬收入、报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分红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收入等。显然这种税率结构国土复杂,与其他的改革趋势不相适应。

  近些年来,我国居民的收入走向多元化,利息、姑息等等资本收入也已成为我国居民的收入来源。此外,工作补贴和其他形式的实物补贴也是居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由于税率和扣除项目的不同,上述11个税种的界限相当模糊,为纳税人在不同项目之间转移收入创造了空间。

  个人所得税改革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收。近年来,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趋势是低税率、宽税基的税收结构。相比之下,我国的扣税标准并没有充分考虑个人的实际税负。比如工资性收入,目前全国所有纳税人的免税额度都是3500元,但是不考虑每个纳税人的情况,各不相同。有的人长期单身,可能单身,有的人家庭成员数量不同。有些人需要教育子女,有些人需要支持养老人。而且不同地区生活水平不一样,会影响生活总成本和纳税人实际税负。

个人所得税改革也使得有了大幅度的变化,这次改革也能稳定我国社会经济的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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