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股份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炉: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权威解读成果附二零二五年评价

财经新闻 2025-01-11 10:08www.16816898.cn股票新闻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尊敬的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受贵公司委托,出席了贵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就此会议的相关法律事宜提供如下意见。

一、会议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与贵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知详细载明了召开时间、地点、议题等必要信息,并依规定时间进行公告。会议于预定时间准时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充分展现了贵公司对股东权益的尊重与重视。

二、会议召集人与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的董事会,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等具备合法资格,所代表的股份也在有效登记期限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参与,体现了贵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审议事项与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充分审议,且表决方式合法。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结合,既保证了股东的参与权,也提高了会议的效率和便捷性。我们注意到,会议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法律意见

经过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仔细观察和深入分析,我们得出如下法律意见: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合规。

2. 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要求。

3. 会议的审议事项和表决方式合法,结果有效。

我们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六、附加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我们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若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或事实发生变更,本法律意见书可能不再适用。我们保留对此法律意见书进行修改、补充的权利。我们对任何未在我们的审查范围内的事项不承担任何责任。

以上即为我们对贵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我们期待与贵公司继续保持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

(落款)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经过详尽的查验与审查,本所律师团队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个环节均严格遵循了《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关于会议的召集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严谨而透明。经核实,会议的时间、地点以及内容均事先向股东公开发布,确保了每位股东均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并参与到会议中来。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法定资格,其资质得到了我们的认可。

在表决环节,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了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过程公正公开,书面投票的议案经过统计后,结果当场公布。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准确统计。整个投票和监票过程严格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确保了每一位股东的投票权利都得到了充分尊重和保护。

对于重要的议案,特别是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单独计票。这种透明的计票方式不仅体现了对中小投资者的尊重,也提高了中小投资者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参与度。经统计,涉及中小投资者的议案得到了绝大多数股东的认可和支持。

经过本所律师团队的认真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表决结果真实有效。会议中未出现任何未在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也没有收到任何增加、取消或变更的提案。整个会议过程中,没有出现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行为。

本所律师团队认为,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合规;出席会议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充分展现了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民主决策机制,确保了公司股东的权利和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为一式一份正本,无副本。这是我们为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的专业法律意见,也是我们对于客户责任的充分体现。在此之外无其他正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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