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奈科技股东大会召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获关注注:法律意见获关注为亮点,以突出其重要性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日期:二〇二五年一月
致: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特此指派专业律师团队对贵公司举办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作为公司年度内的重要治理活动,受到了公司股东的高度关注。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进行了详尽的审查。
一、会议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严谨有序。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决议,公司已在指定媒体发布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与通知内容一致。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确保了股东参与的权利。
二、出席会议人员及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包括股东、授权代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股权登记日内的股东具有参会资格。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已经相关平台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表决程序与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明议案进行了详细审议与表决。表决过程中,现场与网络投票环节均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计票、监票过程公开透明。现场股东及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无异议。
本所律师团队在核实了上述内容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总结意见
基于上述分析,本所律师团队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流程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决议。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证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盖章)
注:本法律意见书仅代表本律师事务所的观点,对于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核查,本所律师无法独立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其合法性依赖于相关投票平台的验证结果。尊敬的各位股东: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重大议案,经过严谨审议,现向各位股东公布表决结果。
针对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议案,统计结果显示,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其中,同意的股数达到106,351,3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绝大多数。仅有43,038股选择了弃权,仅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此项议案以特别的决议表决通过,充分展现了股东的信任与支持。
关于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样获得了大多数股东的认可。同意发行的股数达到106,364,39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绝大部分。仅有44,791股选择了弃权,占比0.0419%。这项议案也以特别的决议表决通过,显示出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的期待与信心。
关于附件的议案,同样得到了广大股东的积极响应。其中,同意的股数达到106,619,7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较大比例。尽管有61,406股选择了弃权,占比0.0575%,但该项议案仍以特别的决议表决通过。
还有一项议案,同意的股数达到36,179,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较大比例。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最终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过专业律师的验证,完全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所有议案的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在此,本所律师也对此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进行了详细的审查,确认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共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我们再次感谢各位股东的积极参与和信任,公司将继续努力,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