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承销未尽职履责 中金公司兴业银行遭处分

财经新闻 2023-01-09 20:05www.16816898.cn股票新闻
摘要随着债券违约的频繁发生,主承销商也屡次因未尽职履责受到监管处分。8月19日, 中国银行 ( 港股 03988 )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通报3则自律处分, 兴业银行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金公司 ( 港股 03908 ))作为主承销商受...

  随着债券违约的频繁发生,主承销商也屡次因未尽职履责受到监管处分。8月19日,中国银行(港股03988)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通报3则自律处分,兴业银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港股03908)”)作为主承销商受到诫勉谈话处分,并被要求整改。在分析人士看来,未来债券主承销商的监管会进一步加强,而更多是要构建更为清晰、严格的规则,让主承销商负担起更多责任。

  两机构遭点名

  根据交易商协会公布的自律处分公告,兴业银行作为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粮集团”)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未能对京粮集团资产无偿划转重大事项进行有效监测,及时督导京粮集团进行存续期重大事项披露,也未及时召开持有人会议。依据相关自律规定,交易商协会给予兴业银行诫勉谈话处分,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同作为主承销商的中金公司也因上述原因被交易商协会给予诫勉谈话处分并要求全面整改,,该公司还存在关于“18京粮MTN002”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未包含对京粮集团财务状况调查情况的问题。

  上述两家主承销商只是被罚的一个缩影。根据交易商协会公告,截至8月19日,年内已通报了22则自律处分信息,与去年同期持平,其中大多数通报针对违约主体。不过,“上榜”的主承销银行也在悄然增多,今年已有中信银行(港股00998)、南京银行和兴业银行3家银行受到自律处分,而2015-2018年分别为2家、2家、0家和4家。

  在今年被通报的债券主承销银行中,南京银行被点名的原因包括“未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情况进行有效监测”,中信银行则是“未督导发行人就不真实内容予以纠正,对发行人的督导职责履行不到位”。对于多家债券承销机构遭处分的原因,资深金融分析师肖磊表示,主要原因是承销商没有做到尽职调查。他认为,债券主承销商最主要的收入是手续费,销售本身存在着责任和利益的不对等,所以需要加强对债券主承销商的监管力度。

  关于如何整改等问题,北京商报记者试图采访兴业银行、中金公司,但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风险监测责任升级

  近年来,我国债券违约事件频发。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统计,截至8月19日,今年以来共有68只债券发生违约,违约金额合计逾620亿元,涉及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

  而债券出现违约,往往意味着发行人已经陷入困境,后续的处置、风险化解工作往往非常困难,耗时也较长,,在债券陷入违约困境时,债券承销商也往往饱受投资者质疑。

  对于债券风险管理过程中主承销商的责任问题,去年4月,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主承销商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相关要求进一步细化,包括设立专职专岗进行风险监测,对存续企业按照四类划分设立重点关注池,定期报告监测结果,若存在影响即将到期的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偿付的重大事件,主承销商应制定并立即启用应急预案等。

  上述文件下发时,交易商协会负责人还表示,今后一段时间要继续健全风险预警监测评估体系,探索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包括明确细化对中介机构的要求,更好地发挥持有人会议的作用等。

  肖磊认为,目前来看,随着债券市场的违约率提高,债券主承销商方面的监管也可能加强,但最为关键的解决方式是要让主承销商负担起更多责任。

  问责机制待完善

  事实上,近两年,交易商协会加大了对银行间市场乱象的整治力度。日前,交易商协会发布公告称,今年上半年共对39家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违规事项启动自律调查程序,开展自律调查、自律问询73家次,组织召开7次自律处分会议,做出32家(人)次自律处分,涉及8家发行人、2家主承销商、1家律师事务所以及21人次直接责任人。

  监管对主承销商的关注也有所加强。交易商协会日前表示,下一阶段将继续从严推进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工作,尤其对相关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中介机构从快查处、从严惩戒,以强化市场纪律约束,保障市场健康稳健发展。

  分析人士指出,交易商协会对主承销商的处分将会进一步趋紧,会更严格地执行相应规则和加大对违反规则的处罚力度,这也符合当下严监管的要求。

  苏宁金融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何南野表示,惩罚力度的加大能引导银行在承销债券的时候加大尽职调查力度及风险防范力度,以更好地规避债券违约的风险,由此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也能构建一个更为稳健、更能长远发展的市场。

  何南野进一步指出,对于监管而言,一方面要构建更为清晰、严格的规则,引导市场主体在规则内从事债券承销业务。另一方面宽准入,适当地引入更多的债券承销银行,让市场充分竞争,让市场去对承销银行的资质和能力进行优胜劣汰。,对于出现问题的主承销商,一定要实行严厉的惩罚机制,对于严重者应坚决清退其业务参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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