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股权量化(农村股权)
1、镇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工作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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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证上的量化资产是什么意思?
股权证上的量化资产意思
就是产生交易的量比。
3、如何开展村级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改革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和经营方式创新为抓手,积极稳妥开展试点,探索集体资产从“共同共有”向“按份共有”转变的有效方式,为村级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既要体现集体的优越性,又要调动成员个人的积极性。改革的目的是赋予农民集体资产的股份权能,不是否定集体所有制,更不是私分集体资产、搞私有化。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严禁将承包到户的承包地打乱重分或收回搞折股量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村级集体资产或借改革之机侵害村级集体利益。
坚持体制机制创新。以创新为驱动,着力破除体制机制弊端。只要是符合中央精神、广大农民意愿的,都可以大胆探索;只要是有利于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农民获得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的,都可以先行先试;只要是基层群众通过实践探索出的成功经验,都应及时和推广。
坚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必须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改革实施的主体。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和创造,确保农民群众成为改革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各有关部门主要任务是制度设计、政策指导和服务,不得违背农民意愿搞行政瞎指挥。
坚持重点突破和风险可控。力争在成员资格界定、折股量化、主体组建和股权设置与收益分配等关键环节取得突破。要建立改革纠错机制,注重把控和防范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矛盾、风险,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对改革实施中有违背中央精神、损害广大农民群众利益的,以及制度设计上有缺陷的,要及时进行纠正、整改和修补。
二、改革试点布局
在股份量化改革试点选择上,既要考虑当地党委政府重视、群众基础好的因素,又要注重在主导产业突出、城郊、偏远但资源有开发潜力等不同类型的村布局试点。各县(市、区、特区)均要开展以村级为单位的股份量化改革试点,对获得2014年省级财政支持的村级集体经济业态发展100个试点村和2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省级示范单位,要优先纳入县级的股份量化改革试点。每个市(州)各选择10个以上村,贵安新区、威宁县、仁怀市各选择3个以上村作为本级的股份量化改革试点。省将根据各地申报情况认定省级的股份量化改革试点。
三、改革主要内容
(一)清产核资。以全省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核资成果为参考,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对本村的资产进行进一步清查核实,对资产进行分类(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建立明细的资产台账,做到产权归属明晰,帐实、账款相符,为股份量化打下坚实基础。有条件的可委托第三方清产核资。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原则上以承包农户为基础,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界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成员资格界定上,应把握几个主要原则一是尊重历史。集体资产是各个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劳动成果的积累,其成员资格界定应涵盖各个阶段的群体。二是权利义务对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应与其对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义务、做出的贡献相当。三是标准统一。以村为单位,由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统一的界定标准,对同类农户应实行相同标准。
(三)资产折股量化。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集体资产折算成股份并量化至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则上以家庭户为单位折股量化)。对村级集体经营性资产、村级集体经济业态发展试点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省级示范单位因获得省级财政补助所形成的资产,必须进行折股量化。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因土地被征用归村级集体所得的土地补偿费(补偿到户的除外),以及已具备经营条件的资源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应根据广大农民群众要求及时纳入折股量化范围。小村并大村的,应按照集体资产原归属关系和大村统筹、小村独立核算的方式折股量化。
(四)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组建。在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前提下,鼓励支持村“两委”、农村经营能人作为设立人牵头组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国家层面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作出规定前,试点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可暂定为“×××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即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设立人组织召开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或理事会)、监事会。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集体资产及其股权的管理与经营。监事会负责集体资产及其股权管理与经营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不影响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参加管理与经营的监督。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不交叉任职,且均必须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五)股权设置与收益分配。按照确保公平、兼顾效益的原则,设置基本股和附加股。基本股为截止股份量化改革启动时的集体资产存量折股产生,应全部量化至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每个成员。附加股为股份量化改革实施起因集体扩大经营等需要而实施增资扩股配售的股份,可以由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也可以由非成员(如相关企业、组织、其他自然人等)自愿出资认购。同等条件下,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可优先认购附加股。在集体经营收益分红上,基本股和附加股享有同等待遇。在有关集体事项表决时,基本股和附加股均参加表决,但附加股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基本股表决权总票数的20%。集体资产及其股权可由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董事会(或理事会)直接经营,也可采取职业经理人制。对村级集体经营收益分配,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要制定经成员认可并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收益分配制度,明确收益分配范围,规范收益分配顺序,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对收益分配中集体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性质、用途等作出具体规定,把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收益分配权落实到位。
(六)民主管理。强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在清产核资、成员资格界定、折股量化、主体组建、股权设置与管理以及收益分配等各环节,试点村应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召开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充分讨论,经大会表决权总数(即基本股表决权总票数与附加股表决权总票数之和)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部门备案后施行。村级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改革各环节进展情况,应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开。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组织章程和财务管理等其他相关制度。
四、加强组织领导
村级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改革是当前农业农村经营体制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已列入省政府今年重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意义重大。各有关部门要将这项改革试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试点指导人员和必要的指导工作经费。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帮助和指导试点村制定改革试点方案,并对改革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跟踪、指导和服务,确保改革试点顺利进行和取得实效。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注重好经验、好做法,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宣传,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村级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改革试点指导工作由各地农业部门牵头,各地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推动改革的合力。
4、农村股份合作制中的股权可以遗赠吗
这个不知道你们签订合同中是怎么协议的,按道理有这个解释,,继承应该没有问题,赠送如果协议内没写允许,应该是不行的。
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2003年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是由其成员入股和长期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共有资产,属于集体性质,归各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农业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行使对本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权,规定以集体财产折股量化到股东(社员)的股权只能由持股人的直系亲属继承,以维护集体资产的完整性,应该说,这在目前各地的股份合作制中是比较普遍的做法。,法院在法律对股份合作制经济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为原则,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支持农村改革。对集体经济已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要其的改革方案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的同意,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5、农村股权证有哪些作用
作用如下
1、股权可以依法继承
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股权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股权收益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管;继承人应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股权继承手续,待办妥股权继承手续后,补发股权收益。
2、股权可以质押担保
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以其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作为质押物担保申请贷款融资。股权质押担保应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3、可以变卖、拍卖所质押股权
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当借款人不能如约归还贷款本息时,质押权人可以通过变卖、拍卖所质押股权,以优先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
4、股权可以有偿退出
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股权有偿退出是指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持有人自愿将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有偿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
扩展资料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股权,在被继承股东死亡后,其所持有股权归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随带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以及遗嘱、遗产分割协议、公证书或者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下同)等确认股权继承份额的相关材料,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继承和股权证书变更手续。
继承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继承的股权仅作为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6、村集体制定资产量化、股权设置方案?
关于村集体能不能?制定资产量化。股权设置方案。请你到当地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解。如果可以的话。那也是法律允许的。所以请你放心。
7、农村股权分配?
农村的股权分配与公司的股东权益是相同的,股权分配也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