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账务造假康(康得新是否会重组上市)

股票学习 2023-01-11 18:22www.16816898.cn学习炒股票
  • 公司做假账,弄虚作假,只为上市。那上市后,会有设么后果?
  •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作假,其审计所和审计人员要承担什么责任
  • A股对保护投资者是不是经常只是在喊口号??康美药业财务造假、康得新财务造假、獐子岛扇贝事件等等
  •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会有什么后果(如爱建股份巨亏7亿多,高管勾结立信抹平账务)
  • 康得新是哪个省市的上市公司公司
  • 康得新什么时候上市
  • 康得新股票什么时候复盘
  • 1、公司做假账,弄虚作假,只为上市。那上市后,会有设么后果?

    我国加入WT0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逐步加快,对会计国际化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会计改革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应当把握机遇,与时俱进,更新观念,开拓创新,在积极促进会计国际协调和巩固我国会计改革成果的,针对我国企业的现状和问题,进一步深化会计改革,完善会计标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下面就当前尚需关注和解决的几个问题谈点自己的意见。一、当前需关注珠问题(一)《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面过窄,除股份有限公司外,国有企业尚未执行以《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为主体的我国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标准相比,在主要方面已经一致,,《企业会计制度》暂在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国有企业尚未执行,仍然执行1992年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以下简称“老制度”),老制度不利于企业消化不良资产,已与加入WTO的新形势不相适应。国有企业要执行新会计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消化和处理多年来形成的不良资产。尽管企业不良资产形成原因较为复杂,但老制度的缺陷是不容忽视的。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资产要素进行了重新定义。《企业会计制度》据此作出了一系列有利于消化不良资产的规定,例如对于待处理财产损失,企业应于年度终了结账前处理完毕;对于各项资产的减值,企业应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进行合理预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准备;取消“递延资产”科目,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自企业开始生产经营起,一次计入当月的损益;等等。所有这些规定都是从会计政策入手,促使企业甩掉包袱、轻装上阵,提高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扩大新会计制度的实施面,促进国企的改革与发展,是当前亟需考虑的一个问题。(二)股份有限公司虽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但实施尚未到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1年1月1日起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全面实施后,总体上看执行情况是好的,有效地遏制了一些上市公司的做假行为。,也有一些上市公司不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甚至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的会计信息,严重损害了广大股民的利益,扰乱了资本市场的秩序。剖析这些造假案例,不难看出,上市公司造假的原因十分复杂,例如,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缺陷,社会审计不规范,市场监管尚未完全到位,等等。从会计方面进行分析,上市公司做假的原因主要不在会计标准本身,而是会计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有的上市公司甚至无视《企业会计制度》,弄虚作假,欺骗股民。正如朱镕基总理在一份文件批示中指出,“看来制度似已完备,问题是不监督、不检查、未执行。”由此可见,解决会计信息失真,杜绝会计造假,需要从完善体制、健全法制、规范市场、加强监管等诸多方面进行综合治理。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而言,经常性地开展《会计法》执法检查,强化会计监督,切实解决会计标准执行不严、执行不力的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三)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会计改革的要求我国有上千万的会计人员,这支队伍在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必须加以肯定的。随着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知识更新步伐加快,法规体系逐渐完善,需要会计人员更新观念,学习新法规、掌握新知识。特别是《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发布实施后,需要广大会计人员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根据制度及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对会计实务问题做出职业判断。但目前我国会计人员的实际水平与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职业判断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这也是新会计制度实施中的障碍。二、近期将采取的措施(一)推动新会计制度的全面实施国有企业的不良资产已成为实施新会计制度的一大障碍,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需要我们积极地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对国有企业进行测算、摸清家底,分别不同企业的情况,逐步推动《企业会计制度》在国有企业的实施。在测算、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对于资产质量和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完全有必要尽快执行新会计制度;对于资产质量和效益欠佳的国有企业,也应鼓励其执行新会计制度,避免虚盈实亏,掩盖矛盾;对于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应当分别具体情况进行妥善处理,以消除隐患。《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是财政部1992年发布实施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原制度在诸多方面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了统一各类企业的会计标准,适应WTO的要求,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财政部于近日印发了《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从2002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1992年6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92)财会字第33号]及其相关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废止。新发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仍采用分步实施的政策,从2002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的金融企业实施。与此,鼓励股份制金融企业实施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国有金融企业,如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等,比照其他国有企业的做法,通过测算和摸清家底,分别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逐步实施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会计标准我国的会计标准分三个层次,一是会计准则,二是会计制度,三是专业核算办法。会计准则是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所作的原则规定,会计制度是根据会计准则所作出的操作性规定,专业核算办法是对针对某些特殊行业,如石油天然气、农业、交通运输、旅游业、房地产开发等行业的特点所作出的会计规范。1、继续完善会计准则体系。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会计准则和若干具体会计准则。随着具体会计准则的陆续出台,财政部1992年发布的基本会计准则的很多内容已经过时,需要进行修改,制定中国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时机已经成熟,会计理论工作者应当对此给予更多的关注。财政部已发布了16项具体会计准则,最近又对企业合并、分部报告、外币折算等具体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充分研讨,以便尽早发布。力争在不远的将来,实现初建中国会计准则体系的目标。2、抓紧制定《小企业会计制度》和专业核算办法。在国际上,很多国家对小企业都有单独的会计标准,因为小企业具有很多自身的特点,比如规模较小,不对外筹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等等。联合国政府间专家组近来也将小企业会计制度作为研究的重点。我国小企业众多,统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不现实的。财政部已经着手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研究,预计在2002年出台。专业核算办法是我国会计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已经发布,财政部正在组织各方面力量,研究和起草其他各项专业核算办法。(三)强化会计监督,确保新会计标准的贯彻实施自2001年开始,财政部依据《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会计法》执法检查。此次检查分为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巡查验收三个阶段。根据财政部部长项怀诚的要求,《会计法》检查要做到五个结合一是与贯彻落实朱镕基总理“不做假账”的指示相结合;二是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结合;三是与建立、完善会计的“游戏规则”相结合(这里的“游戏规则”主要指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专业核算办法等会计标准);四是与强化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内部会计控制)相结合;五是与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相结合。从总体情况看,2001年全国《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大大增强了企业执行《会计法》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自觉性,形成了威慑力,维护了《会计法》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严肃性。《会计法》执法检查作为财政部门经常性的会计监督工作,将长期进行下去。(四)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素质针对我国会计人员的现状,加大新会计标准的培训力度、强化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全面推进会计改革的重要环节。培训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比如,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考前培训;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各级会计学术团体开展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等等。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的培训和教育,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切实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守准则,不做假账”,确保会计改革的顺利进行。

    2、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作假,其审计所和审计人员要承担什么责任

    审计关系一般是指由审计主体、审计客体和审计委托人三者之间形成的经济责任关系,它是审计活动得以有效开展的前提和保证。审计关系的不清晰以及审计关系中任何一方的缺失或两者之间关系的扭曲,都会影响到审计的独立性,影响到审计的客观、公正。而在我国现行审计中,存在着独立性差,审计风险日益增大,审计责任界定不清,审计市场的供需矛盾不断加剧等问题。笔者认为,其根源就在于审计关系的不清晰以及由于实际中存在委托人和审计客体合二为一的现象,使传统审计关系严重扭曲,审计的基础发生了动摇。
    因而,要保证独立高效地开展审计工作,促进审计市场的发育,就必须要改善现行审计关系。为此,本文以注册会计师审计(以下审计皆指注册会计师审计)为对象,从传统的审计关系人手,来分析审计关系变异的原因及其影响,在此基础上试图对审计关系进行重新界定,并寻求其有效改善的途径。
    上市公司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务报表保险,一旦投资者发现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作假,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为降低经营风险,势必要聘请注册公司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不再与上市公司经营者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公正执业将不再受到经济利益的影响
    作为一种监管手段,让注册会计师审计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本来的目的是通过外部审计给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扎上一道篱笆。但造假事件表明,注册会计师不仅未能起到审计的作用,还为上市公司造假助纣为虐。那么,能否寻找到一个有效的制度安排呢?
    建立保险制度理顺审计关系
    既然事后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就需要建立一个事前的制度安排,理顺审计关系,促使注册会计师忠实履行独立的审计责任,并扼制上市公司造假冲动。
    问题的核心在于注册会计师必须独立于上市公司经营者、董事会之外展开审计业务,内部人控制问题和召集机制的缺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不具备独立聘请注册会计师的能力,那么,需要独立于上市公司的组织担当聘请人。政府能出任这个角色,,一方面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背后往往就是地方政府,上市公司造假与地方政府有一定的关系;另一方面,政府也是经济人,同样存在“失灵”的问题,所以,政府并不适宜担任这个角色。现代金融监管理论认为,应当发展市场化监管手段。最合适的办法是到市场上寻找上市公司审计人的聘请者。
    我们可以来构建这样一套制度上市公司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务报表保险,一旦投资者发现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作假,向保险公司索赔(向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索赔)。保险公司为降低经营风险,势必要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严格的审计,因为保险公司需要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审计,上市公司就没有自己聘请注册会计师的必要了。保险公司聘请注册公司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不再与上市公司经营者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注册会计师因而具有超然的独立性,因为要对保险公司负责,执业时更加认真、严格。表面上看,这种安排不过是一个险种,实际上通过保险公司的中介,所有者聘请注册会计师对经营者进行审计的关系被理顺了。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中,投保人为上市公司,被保险人是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保险人是商业保险公司,保险范围是财务报表,保险责任是上市公司董事会在财务报表上的过失行为。如此,上市公司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被变更为上市公司、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三者的委托代理关系,但仍是民事代理关系,这种代理委托行为并无法律上的障碍。
    从保险的角度看,这套制度是一种责任保险,类似的有董事责任险和注册会计师责任险。三者之间只具互补性,没有替代性。董事责任险是一种对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在行使职责时所产生的错误、疏忽行为进行赔偿的合同,与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相同之处。一是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在行使职责时所产生的错误、疏忽行为引发赔偿时,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二是即便赔偿主体确系董事个人,但如果保险公司发现董事有故意造假或者私下交易的证据,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不同之处在于,董事责任险能够化解的风险有限,对证券市场大部分诉讼赔偿案来说只是杯水车薪。会计师的保险责任较之董事责任险更小,而这两个险种最大的问题是未解决上市公司审计关系错位,所以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险具有不可替代性。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的核心问题是保险利益。《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的标的,表面上是财务报表,实际上保护的是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所以,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险合同的设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的责任范畴是财务报表,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取决于对保险责任的认定。与董事责任险、会计师责任险一样,《保险法》并无不允许承保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过失行为的规定,但法律不允许通过保险来保护上市公司董事、经营者的故意造假行为。所以,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是,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过失造成的财务报表失真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而非绝对意义上的财务报表真实性。尽管保险责任只局限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过失行为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但由于保险公司降低经营风险的本能将抗争上市公司造假行为,并为减少上市公司的过失行为展开相应的风险管理,如为上市公司高管提供培训等相应的服务,,这套制度仍然具备扼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作假的效力。
    保险公司能否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根据以上规定,保险公司不仅有权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还可以根据审计结果,要求上市公司调整财务报表,使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全面的披露要求,及要求上市公司作出其它必要的整改措施。
    《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属于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需要经过保监会的审批。
    建立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会增加上市公司股东的负担,但这种付出与得到相比,还是经济的。在2001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中,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的平均收费是452.15万元,中国石化和华能国际支付给毕马威的审计费更分别达到了6000万港元和1266万元人民币,而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平均收费是45万元。如果让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上市公司购买财务报表保险和审计费用支出不需450万元。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规模效应,也会降低上市公司股东的成本。
    免除责任必须前置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运作中,最大的难点是如何区分上市公司过失责任和故意违法犯罪行为。
    目前,上市公司调控利润的财务会计处理方式林林总总,归纳起来一般有虚构收入、提前确认收入或延迟确认收入、转移及推迟确认费用、多提或少提资产减值准备以调控利润、通过非经常性损益调控利润、对存货计价进行调节、对或有负债预计的忽略与隐瞒等7种手段。这些造假手段,有些是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如虚构收入,有些则属于会计政策调整和会计估计范畴,较难界定是否违法,给保险责任的认定带来困难,从而产生保险责任认定纠纷。尽管上市公司故意违法违规修饰财务报表不在保险公司保险范围之内,但保险公司为找好为自己辩解的证据,以及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仍有必要在履行保险义务过程中,找出上市公司种种修饰财务报表的行为,力求使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如上市公司一意孤行,保险公司不仅可以中止保险合同,还有义务向监管部门举报和向社会公众公布。也就是,保险公司要将免除责任前置,而非事后的抗辩。,保险公司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完全是市场行为,并非法定行为,其审计报告不具备绝对的权威性。如果上市公司认为保险公司的审计产生争议,可能自己再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那样,两份审计报告就有差异。保险公司为确立自己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权威性,也有必要将免除责任前置。如此运作,将极大地扼制上市公司造假冲动,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
    为做到这一点,保险公司必须与聘请的注册会计师约定,一旦发现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异常,不仅要调查原因,促使上市公司纠正,还要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报告。如果问题较大,或上市公司拒绝纠正,由保险公司和注册会计师共同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众披露。
    相应配套措施要跟上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理顺了审计关系,给注册会计师执业创造了独立和勤勉尽责的环境;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又给上市公司套上了一道“紧箍咒”;相应信息披露进一步扼制了上市公司的造假冲动,这一道又一道防线,将上市公司财务失真控制到最小程度,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市公司造假之后的资产不足以赔偿投资者损失的问题。但这套制度并非万金油,其它会计政策和针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措施也要跟上。,这套制度的实施也相应的配套措施。
    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规则。保险合同可以约定,保险公司必须就审计意见发表中介人的看法,当发现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异常时,保险公司和注册会计师须公开披露相应信息。为强化保险公司和注册会计师的披露义务,仍需制定专门的信息披露规则,除上述内容外,还要规定,保险公司需披露保险合同履行情况等信息。
    建立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与监管部门间的沟通机制。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不具备与上市公司的绝对抗衡力,当上市公司拒不改正错误时,保险公司能采取的最大措施不过是解除保险合同和拿起法律武器。,当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发生意见分岐时,也需要相应的行政意见协调。所以,应当建立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与监管部门间的沟通机制,在适当时候,监管部门应当介入,使市场监管与行政监管的作用最大化。
    保险公司向上市公司派出外部董事、保险纠纷的审理程序等也需要政策明确。
    实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后,难免会出现上市公司内部人员等的骗保行为。《保险法》虽对骗保行为的处罚有了规定,但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骗保行为的社会危害远大于一般骗保行为,需要更为详尽的防范措施。
    建立保险公司的展业规范,防范保险公司间的恶性竞争。如规定被一家保险公司因会计分歧争议而解除保险合约的上市公司,其他的保险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承保其财务报表责任险。
    笔者以为,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对扼制上市公司造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套制度也是可行的,关键之处在于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可以先进行试点,条件成熟时再推广。推行这套制度的难度并不高。只需作适当宣传,形成购买财务报表保险的报表可信的氛围,上市公司就会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之下购买这个保险。

    3、A股对保护投资者是不是经常只是在喊口号??康美药业财务造假、康得新财务造假、獐子岛扇贝事件等等

    A股对保护投资者有些是喊口号,无论如何都是保护大股东的利益,那个国家都差不多的!

    4、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会有什么后果(如爱建股份巨亏7亿多,高管勾结立信抹平账务)

    很简单,如果第1大股东持有公司10%的股票。
    那么剩余的90%是分别被其他人持有。
    流通的股票也是一样。流通的股票并不是一个人持有,所以并不能威胁到第1大股东的位置。
    股神巴菲特,前一段时间还是 中石油的第2大股东,就是因为他拥有大量的流通股。
    如果你也把市面上所有的流通股都拿到你一个人手里了,那你肯定会取代现有的第1股东。
    还有,权证是一个权利,可以买卖,不是股票。不计算在股本内的。

    5、康得新是哪个省市的上市公司公司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北侧,港华路西侧。

    6、康得新什么时候上市

    康得新什么时候上市:
    康得新002450是2010年7月16日上市;
    上市价格是14.20元;

    7、康得新股票什么时候复盘

    康得新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拟与某汽车集团公司筹划新能源电动车项目合资公司的相关事宜,鉴于该事项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且存在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康得新,股票代码002450)自2015年7月8日开市起停牌。
    待上述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尽快刊登相关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tp://.info..)。
    公司债券(证券简称12康得债、证券代码112137)不停牌。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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