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券信托先还哪个(破产债权和债权的区别
1、银行破产,是存款的索取权在先还是其他债务的债权(比如债券)在先?
西安财经 天津财经
2、企业破产信托借款怎么偿还
你那个背包看的我蛋疼
3、企业破产时,同一家企业的债券和信托偿还顺序那个优先?
债券和信托都属于企业资产,企业已经丧失法律效应了,那企业主体下的资产也解除。从法律上不分先后。操做时也是随机排序,没有固定的标准。
4、公司破产清算后,是先还银行的贷款还是先还从
要是专业的方法 多了
没有庄家不是为了圈钱进来的 呵呵
5、优先破产债权和普通破产债权的区别
前者是依破产程序受清偿但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为破产债权之一种。它相对于普通的破产债权,具有优先受清偿的地位
6、什么是共益债务和普通破产债权
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由债务人财产及其管理人而产生的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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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
破产债权具有以下特征
(1)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这仅是一项一般原则,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某些债权虽发生于破产宣告之后,仍得为破产债权;
(2)是对破产人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为财产上的请求权,即必须是表现为金钱或得折算为金钱的债权,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利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4)可强制执行,故已过诉讼时效之自然债权或非法债权不得为破产债权;
(5)依法申报登记并取得确认,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偿。
7、信托与理财分别是什么?
通常看来,信托与理财是一对无法相提并论的概念。在中国,信托是一个饱经沧桑而又备受争议的行业,这毋庸讳言;而理财是一类新近亮相却备受追捧的业务,这也有目共睹。那么,在这样一对历史与现状的反差如此强烈的概念之间,到底存在着怎样的联系呢?
1.关于信托
在中国,尤其是在一般公众眼中,信托通常被视为一类机构,或是一个行业,信托的兴衰存亡也就常常被表征为一类机构或是一个行业的跌宕起伏。但事实上,信托一词之所以能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传播,恰恰并非依托于一类明确以信托命名的机构或行业,而主要是作为一种“基于信任而托付”的制度安排而存在。这种制度安排之所以被大多数国家认可和接受,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它具有被反复验证了的、无可争辩的功能优势。
那么,这种基于信任而托付的信托制度安排到底具有怎样的功能优势呢?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是人类社会的两项基本需求,信托制度正是为满足财产转移的需求而产生发展,并随财产管理需求的不断丰富而完善成熟。信托制度从法理的角度通常表述为具有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财产独立性、有限责任和管理连续性等几大特点,并在长期运用中逐渐表现出长期规划、弹性空间和充分保障受益人权益等三大基本制度功能与优势。而信托制度在各国不同历史背景和制度环境下的具体设计与运用,实际上也是针对长期性、差异性、确定性等财产管理需求的不断追求与回应,长期规划、弹性空间和充分保障受益人权益这三项基本制度功能,成为信托制度供给的主要诉求。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信托制度在各国的移植传播中表现出怎样的特色,它的初衷总是要去规范一种名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服务标准;而无论提供这种服务的主体以怎样的名称和形式出现,它在受托管理他人财产的过程中,都“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也就是要表现出它的“诚信”和“专业”。“受人之托”是基于他人对其“诚信”和“专业”的信任;“代人理财”就必须具备并体现“诚信”的特质和“专业”的实力。那么,怎样保证受托一方确实具备并体现了这样的特质和实力呢?这正是信托这种独特的制度设计在形成之后不断改造和完善的目标之一。简言之,信托就是一种规范“基于信任而托付”行为或关系的制度安排或制度供给。
2.“信托”和“理财”的契合
信托与理财这一对现状与历史反差如此强烈的概念之间到底存在着怎样的联系呢?事实上,它们的契合点正是“基于信任而托付”这样一种行为或关系。
对信托与理财概念作上述梳理与剖析的启示在于如果一个社会经济体没有形成或致力于去培育一种“基于信任而托付”的观念文化,那它实际上就没有形成或永远不可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理财需求;而如果这个社会经济体不能形成和完善“基于信任而托付”的制度安排,那它也就永远不可能提供真正意义上的理财服务。
进一步的结论是“理财”这样一种市场需求,需要“信托”这样一种制度供给。或者更明确地说,市场中所有机构或个人正在或将要提供的理财服务,都应该接受一套统一的信托法规体系的规范。
如何选择信托产品
选择信托产品必须立足于控制信托风险之上。如前所述,就从信托产品暗藏的三处风险点着手分析。是看信托产品本身。目前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产品都是针对指定的信托项目,也即信托资金的具体投向。具体的就要看投资项目所处的行业,要看项目运作过程中现金流是否稳定可靠,要看项目投产后是否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销路。这些都意味着项目的成功率高低。
是看受托人即信托投资公司。要选择有一定市场信誉、有稳定经营业绩的公司。这可以通过了解其资金实力、诚信度、资产状况、业务水平、人员素质和历史业绩来确定。全国信托投资公司经历五次清理整顿后,最近几年仍然出现了极少几家问题公司,这其中都是因为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擅自挪用信托资金导致危机爆发。所以说,考量一个信托产品时有很重要一部分要看他是从哪家公司“出生”的。
第三就是看该信托产品的保证措施是否完备。万一项目出现问题。原先预设的担保措施是否能及时有效地补偿信托本息。很多公司为了以防万一,往往都是采取双重甚至三重担保措施,以提高信托产品的信用等级。
一般家庭把信托作为投资理财的一种工具,要量力而行,毕竟投资是有机会成本的,要在分析产品之后选择合适的来给自己进行财产的增值。在购买信托的时候不要把全部的投资资金全都运用在一款产品上,期限上要长短结合,收益上不宜过多地追求高收益率。毕竟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这是基本常识。,经营作风稳健的信托机构在设计推出贷款类资金信托产品时,非常关注合作企业的资信状况和融资成本。在银行信贷无门而主动寻找信托融资的企业,为了解决当期的资金需求总是不惜高额利率。其实质可能是把企业的财务风险慢慢转嫁给投资者,潜在风险往往后置,所以投资者一定要理智决策,清醒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