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需要交钱吗(债转股业务)

股票学习 2023-01-11 18:23www.16816898.cn学习炒股票
  • 债转股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 债转股需要缴哪些税
  • 债转股需要交纳哪些税费
  • 母公司对子公司增资,债转股需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 债转股如何做会计分录?
  • 企业实施债转股会计分录?
  • 深交所可转债债转股操作流程?
  • 1、债转股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书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等应依法计算缴纳印花税。对于债转股业务而言,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由于债转股合同或协议不在上述列举范围之内,无论债权人和债务是否就债转股业务签订了合同或协议,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即由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没有列明债转股合同,,债转股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股权转让环节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2)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应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后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债转股需要缴哪些税

    答要交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进行特殊税务处理时,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债转股需要交纳哪些税费

    1、一般性税务处理
    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对于债权人而言,根据59号文和国税[2011]25号公告,应就其债务重组损失以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对于债务人而言,应就其债务重组所得税申报缴纳所得税。
    2、特殊性税务处理
    为鼓励企业重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次颁布了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 [2010] 4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2015] 48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债转股可以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
    (1)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59号文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母公司对子公司增资,债转股需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书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等应依法计算缴纳印花税。对于债转股业务而言,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由于债转股合同或协议不在上述列举范围之内,无论债权人和债务是否就债转股业务签订了合同或协议,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即由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没有列明债转股合同,,债转股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股权转让环节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2)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应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后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5、债转股如何做会计分录?

    正确!

    6、企业实施债转股会计分录?

    一 债转股企业的选择及方式
    债转股即债权转股权,就是指国家通过财政拨款注资组建专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投资主体,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承购将原国有商业银行对国有企业的贷款转化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国家开发银行对企业的股权,这样,原来银行与国有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原来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的阶级性持股股东。债转股涉及国有商业银行、国有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三方面利益,是化解银行不良资产风险,提高银行资产质量,改善国有企业负债结构的重要措施。
    1.债转股操作时一定要遵循市场经济原则,慎重选择债转的适用对象,防止国有企业一哄而起,逃避银行债务和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发生。
    2.债转股的对象应选择那些涉及国家经济命脉,在国家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具有股份制改造前途的,贷款占资产量50%以上,其中逾期贷款超过贷款总额30%以上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这些国有企业还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一是产品适销对路,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能力。二是工艺装备为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生产符合要求。三是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债权债务清楚,财务行为规范。四是企业领导班子强,董事长、总经理善于管理。五是转换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
    3.债转股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直接方式是指银行直接将不良债权转化为对国有企业的股权。但因为受银行资产流动性强和金融企业管理(银行业务经营必须与投资、证券业务分离,资产市场与货币市场分离)的政策的制约,直接方式在我国行不通。我国采用了国际上较为流行的间接方式,即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投资主体,将有关商业银行的原不良信贷资产管理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实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国有企业的阶段性持股,最终通过有效退出机制,收回资金。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金融创新,它的成功设立和顺利运作,对于化解不良债权债务将起到积极的作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折价转让、估价转让或整体划拨等接收方式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然后通过一系列的资产运作和技术处理,包括资产证券化、资产的置换、债权转股权等,使不良资产的潜在价值得以实现,甚至实现不良资产的增值,通过债转股这种方式,将银行的现实短期信贷行为转化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潜在的长期投资行为,将银行现实的短期信贷风险转化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潜在的长期投资风险,这种转化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银行的风险但加大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实际上风险是被转移而未被化解,如果国有企业债转股后仍走不出困境,债务不外是左边的口袋换到右边的口袋。
    二 债转股的会计处理原则和处理方法
    债转股政策的实施,要求有相关的会计处理原则和处理方法与之配套。债转股会计处理原则和处理方法的正确确认,对债转股的实施,股权的确认,利润的分配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债转股的会计处理原则。
    (1)合法性原则。实施债转股,不仅是渡过财务危机的经济行为,更重要的是维护债权人和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国有企业在债转股运作中,除了自身发展外,应兼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家利益。
    (2)客观性原则。企业在申请债转股和进行债转股过程中,对所提供的财务报告,会计核算资料必须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准确。不得提供虚假的歪曲的会计信息。
    (3)及时性原则。一是国有企业应及时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必须的会计信息;二是国有企业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自己达成协议,从新的出发点发展企业。
    2.债转股的会计处理方法。债转股基本运作方式是先由银行将其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经过资本市场操作处理债权转为股权,阶段性持股后,再通过上市,转让和企业回购等方式使企业资产得以变现,解决最终退出问题。所以在债转股运作中的会计处理上,应着重解决债转股转让价格的确定以及三个阶段的会计方法的选择。
    (1)债转股转让价格的确定。财政部1988年6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债权转股权时,债权人应将享有的债务企业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长期投资。公允价值是指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债务企业一般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其公允价值的确定有所不同。
    债务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准则明确规定如债务人为股票公开上市公司,债权人因放弃股债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是按评估价或双方协议的公允价值。 (2)债转股三个阶段的会计处理方法。债转股的运作过程分为三个阶段重组日为第一阶段;债转股后企业为第二阶段;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阶段性持股后退出企业是第三阶段。
    一是债转股实现日的会计处理。当债务人为股份制企业时,债务企业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份额确认为股本;当债务人为非股份制企业时,债务企业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份额确认为实收资本。股权份额的公允价值与实收资本(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股权份额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例1A资产管理公司从B银行收购对C上市公司三年期贷款1,000,000元,年利率10%,本息合计为1,300,000元。经A公司与C公司协商同意将此债权转变为A对C的投资,债转股后,A持有C股票100,000股,每股市价目10元,票面价值1元。试作出C公司在债转股实现日的会计处理。
    计算债务重组收益
    债务帐面价值 1,300,000
     减股票市价1,000,000
     债务重组收益 300,000
    计算资本公积
    股票市价 1,000,000
     减股本 100,000
     资本公积 900,000
     有关会计分录
    借长期借款1,300,000
    贷股本 100,000
    资本公积 900,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300,000
    二是债转股实现后企业运作阶段的会计处理。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债转股后企业维持正常持续经营,其会计业务核算按一般业务处理。在这个过程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参与国有企业的经营的决策,但不干预其日常运作,因而其会计处理与一般经营周期相似。在年终分发股利或分红时,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一般投资人处理。
    三是金融公司阶段性持股后退出国有企业时的会计处理。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只是解决银企不良债权债务关系,中介的性质决定了对其企业的持股只是阶段性的持股,实现持股目标收回资金后必须退出企业。这分为两种情况来处理,一种是企业摆脱困境,实现盈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达到收回投资目的,不良债权转化成功,则可以转让股权,退出企业;另一种是企业经营失败,最终导致企业清算破产。前一种情况有两种方式一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股权出售给其他公司,此时债务企业的会计处理应为若为上市公司,无需作处理;若为非上市公司,应在减少“实收资本——资产管理公司”股票份额的,增加等额的“实收资本——**公司”的股票份额;二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将股权出售给其他企业,而是直接出售给债务企业,这种情况下,债务企业的会计信息应反映货币资金的减少和所有者权益的减少。对后一种情况,只能适用于破产清算会计,实际上是把企业破产时间延后,债转股时的潜在风险还是转化成为实际的投资损失。

    7、深交所可转债债转股操作流程?

    您可以在交易时间通过以下三种委托方式之一操作
    1、金融终端交易系统 “股票”-“其它委托”-“转股回售”-“可转债转股”,“转股代码”处输入可转债代码,“转股数量”处输入1张或1张的整数倍,如上市公司公告中有特别规定的,则以公告为准。
    2、至诚版交易系统“股票”-“其它交易”-“其它买卖”,在“证券代码”处输入可转债代码,“买卖方向”选择“转股”,“数量”输入1张或1张的整数倍。
    3、营业部柜台请带身份证在交易时间到开户营业部办理。温馨提示深交所转股申报当日可撤销,没有专门针对转股申报的撤单菜单,通过普通的股票“撤单”操作;转换后的股份可于转股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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