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对价转让股权(零对价转让股权是什么意思)
1、零对价转让股权要交税吗
如果股权以低于市场价转让,尽管是零对价转让,也需要缴纳契税和所得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转让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按市场价也没用差价,则只需要缴纳契税。
2、债权零对价转让什么什么意思
【1】债权零对价转让,相当于把自己的债权赠与、无偿给予他人,自己脱离原债权关系,由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就行,对不对价没有影响。
【2】债权转让的条件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通知债务人。
【3】《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股权激励大股东以零对价转让给员工持股平台,是否会有问题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实质上多为通过权益对价换取职工的服务,符合准则特征,股份支付准则是更能反映股权激励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方式。
按照证监会目前的要求,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适用增资、股东股权转让等方式)按照股份支付准则处理,相关折价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举例说明某企业管理层及PE机构分别各获得公司100万股份,但员工获得股权价格为每股1元,而PE机构获得股权价格为每股10元,双方之间差价9元。按证监会规定,此时,员工所获股权应按股份支付原则处理,视同公司给予员工900万元的权益奖励(差价9元每股乘以100万股),该900万元直接从公司当年净利润中扣除,调整到管理费用或资本公积金的会计科目中。
按照上述处理方式,如果拟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金额较大的股份支付行为时,会对公司当年的净利润产生较大影响,甚至可能导致部分企业当年实施股份支付后,当年净利润较低或为负数,从而不再附合上市条件。
目前,对于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股权激励价格公允性的确定等问题存在着诸多争议,证监会已在几家新上市公司中试点该制度,现正制定股份支付的具体实施细则,可能会在近期内公布。
二、股权激励的方式
1、拟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股东低价转让股份给相关职工,二是职工低价对拟上市公司进行增资。结合股份支付定义、特征以及财政部、证监会相关文件规定,均属于股份支付。
2、员工持有公司股份的形式有两种
一是员工以其个人名义直接持有股份,即员工出资,股份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该种方式的股份登记在员工名下后,属于员工个人合法资产,其依法独立行使股权权利不受限制,亦可自由将相关股份转让给愿意接手的下家。
二是由获股权激励的员工成立持股公司,由持股公司代表各员工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相关股份登记在持股公司名下,员工通过持有持股公司股权来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此种方式,员工行使股东权利必须通过持股公司来实施。
3、重点问题——员工获得股权的价格
根据前述股份支付的规定,员工获得股权的价格应当公允。由于证监会现正在制定股份支付细则,这一问题尚无定论。
从已有几家试点案例来看,员工入股价不能显失公允(股权激励前未有PE,激励后一年内也不打算引入PE的,定价尽量高于每股净资产),管理层及员工薪酬水平不能显著低于地方及行业平均水平。
拟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一定要选好时点,在PE机构前进入迅速且要有适当的间隔期间(从目前试点企业案例来看,应间隔一年以上)。
4、未来实现股权价值的方式
直接持股方式时,股权变现较为便利,未来腾达如果上市成功,在证监会规定的股份禁售期满后,员工可直接在二级市场转让股票;如果上市未成功,众多员工可将股份创造转让给愿意收购其股权的下家。
间接持股方式时,股权变现较繁琐,未来如果上市成功,个别员工拟转让股份时,可将其所持有的持股公司股权转让给下家,若无下家接手,则可通过持股公司在二级市场空间出售相应股票,然后持股公司以注册资本减资的方式将所获售股款交至相关股东。如上市未成功,员工可将其所持有的持股公司股权转让给愿意收购其股权的下家。
5、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员工持股后拟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包括间接持股情况)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6、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拟上市公司不得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它有关股权事宜的特殊约定或安排。
4、股权转让未约定转让价格时如何确定
一般而言,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是股权受让方最主要的义务。股权转让纠纷中,相当数量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问题。如常见的受让方未按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时,转让方请求判令受让方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或者解除合同。除此之外,还有一类案件,是对双方签订合是否明确约定了股权转让价款本身存有争议。该类纠纷的产生,多是源于当事人对于股权价值的理解有偏差,以及交易过程的不规范。如实践中,许多案件诉争的股权转让协议,均是当事人按照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格式文本签订的,只有了了数条。法院需要判断合同签订时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难度较大。而且对于股权转让价款未约定时,是解释为转让行为未成立,还是认定为股权转让行为有效零对价,抑或通过评估程序解决,在实践中存在不同审理思路。
,价款并非股权转让协议成立的必备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为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价款并非必备的成立要件。
,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买卖合同中未约定价款的,可以结合其他证据或依照合同法规定确定,股权转让协议亦应如此处理。
,价款确定属于事实查明问题,应当结合个案证据,综合判断。如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多次交易行为、具有特殊关系等事实时,如出让方无充分证据证明股权转让价款,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股权为零对价转让,而无需经过评估确定。
5、个人股权转让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你好,各个地方具体提交材料不同,建议去当地工商局问一下,一般须有以下材料
1,买卖双方身份证;
2,股权转让协议;
3,股东会决议;
4,公司新章程;
5,《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6,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7,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9,其他。
6、债权零对价转让什么什么意思
【1】债权零对价转让,相当于把自己的债权赠与、无偿给予他人,自己脱离原债权关系,由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就行,对不对价没有影响。
【2】债权转让的条件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通知债务人。
【3】《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7、实缴股本为零对价转让实缴股本8%是什么意识
某些拟股改的公司由于其股价低于净资产或者其他原因,在股改过程中无需支付对价,所以称其股改方案为零对价